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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实效与政策——基于实证研究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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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予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4-176,共13页
随着危险驾驶罪成为最高发的犯罪,许多观点主张在司法上限制本罪的适用,或者增加本罪的成立要素、提高定罪条件,甚至建议废止本罪。但是,尚没有充分的实证研究说明我国设立本罪并实施十多年来对交通安全产生的实效,因此无法推测上述改... 随着危险驾驶罪成为最高发的犯罪,许多观点主张在司法上限制本罪的适用,或者增加本罪的成立要素、提高定罪条件,甚至建议废止本罪。但是,尚没有充分的实证研究说明我国设立本罪并实施十多年来对交通安全产生的实效,因此无法推测上述改动的后果。对交通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建立回归模型,结果显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在危险驾驶罪设立后出现显著的降低。在本罪实施过程中,上一年度检察机关对醉酒驾驶案件作出的审查起诉决定总数增加时,本年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倾向于减少,但不起诉率、定罪数和缓刑率与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没有明显关联。基于实证结果,不宜废止本罪,也不宜增加本罪的成立要素或硬性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应在扩大刑事追诉范围的基础上减轻追诉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驾驶 交通事故 不起诉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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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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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凌 李霞 《法治研究》 2012年第8期79-83,共5页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遏制,凸显了刑法的评价与教育功能。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的考察,针对醉驾行为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诸如取证、...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遏制,凸显了刑法的评价与教育功能。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的考察,针对醉驾行为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诸如取证、法定刑配置、刑罚裁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罪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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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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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温新宇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8-144,共7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威慑理论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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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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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104-112,共9页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可能已经严重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应当跳出传统的范式,不能囿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心态,而应合理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解为严格责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危险驾驶 主观过形式 原因自由行为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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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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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2期93-99,共7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故意 拟制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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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抑或过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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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5-130,共6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还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当前存在故意说(包括间接故意说)和过失说之争。故意说忽视了客观构成要件对主观构成的规制功能,并不可取;过失说把抽象危险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立论的基础也应予以...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还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当前存在故意说(包括间接故意说)和过失说之争。故意说忽视了客观构成要件对主观构成的规制功能,并不可取;过失说把抽象危险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立论的基础也应予以批判。抽象危险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立法者的动机,对于本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可以通过对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来缓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是针对在道路上醉酒驾车行为的故意;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醉酒"、"在道路上"、"机动车"均是带有法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这些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达到准确无误的程度,只要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并从"外行领域中的平行性评价"角度理解行为的社会意义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故意 抽象危险 过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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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律实证研究 被引量:13
7
作者 褚志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30-41,共12页
通过SPSS软件对117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在总体上呈现出相对轻刑化倾向。不同情节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罚裁量起到不同的作用:血醇含量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最主要的影响因素,除... 通过SPSS软件对117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在总体上呈现出相对轻刑化倾向。不同情节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罚裁量起到不同的作用:血醇含量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最主要的影响因素,除此之外拘役刑期还受车辆类型、有无其他违法行为、自首或坦白等情节和是否适用缓刑的影响,缓刑还受到有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是否赔偿、罚金等因素影响;罚金刑受到车辆类型、自首或坦白、缓刑等因素的影响。通过筛选样本提炼的血醇含量和刑罚的基本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基准刑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量刑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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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认定的疑难问题实证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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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宏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8-95,共8页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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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被引量:78
9
作者 赵秉志 赵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4-25,共12页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驾驶 追逐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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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 被引量:42
10
作者 曲新久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9-134,共6页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飙车 不能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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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切入点 被引量:2
11
作者 谢小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45-151,共7页
我国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的,实践中以再次饮酒后的含量作为追诉的依据,这种以拟制方法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做法明显损害事实真相的认定,违反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应当收集其他证据间接证... 我国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的,实践中以再次饮酒后的含量作为追诉的依据,这种以拟制方法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做法明显损害事实真相的认定,违反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应当收集其他证据间接证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并将证明妨碍行为纳入法官心证考量,或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来缓解证明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驾驶 证明妨碍 不受强迫自证其 危险驾驶 酒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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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犯罪的刑法完善 被引量:7
12
作者 夏明圣 魏在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4-78,共5页
文章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讨论的基础上,从刑法调控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并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经... 文章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讨论的基础上,从刑法调控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并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刑法完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驾驶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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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免刑实践的检视和理性证立--以某省五年判决为样本 被引量:4
13
作者 莫红 范玉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8-124,共7页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驾"免刑实践的诸多因素,而顺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缩减刑罚化的负效应和对抽象危险犯的妥协性正义,要求扩大"醉驾"免刑实践。扩大免刑实践需要根据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量刑情节进行实质性和系统性解读,并完善文书说理以搭建"醉驾"免刑司法综合实践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免予刑事处罚 运作机制阻隔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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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证到解释:抽象危险反证理论的省思与匡正 被引量:5
14
作者 融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51-67,共17页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地位,不能被剥离出行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反证方法的证否对象。反证方法的直接作用对象应由抽象危险转移到实行行为,即专注于对客观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作为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目标的实现方法,不仅依赖于克制型实质解释方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贯彻形式解释的方法。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克制型实质解释,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对其抽象危险进行存在性判断,在违法性阶层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对其不法属性进行程度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反证方法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克制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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