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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矫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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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和平 梁龙坤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93,共18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义务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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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中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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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陈曦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47,共11页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与删除规则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责任限制 必要措施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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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价值重塑及司法实现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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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0-119,共10页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议题。我国逐步确立的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源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模糊性矛盾、...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议题。我国逐步确立的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源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模糊性矛盾、知识产权的竞争性和差异性要求、商业主体的天然逐利性烙印、技术迭代更新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内部也存在局限,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一些挑战。伴随AI时代的到来,以算法、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为电子商务带来新的机会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构成新挑战,主要表现为:规则的私人执法模式颠覆、规则运行处于“盲盒”状态、规则适用的事实基础已丧失。在AI时代应对这些挑战,无论是立法建议还是司法对策,首要前提是发现并重塑规则价值:追求安全、利益平衡、多元共治。司法实践中,应以重塑的三种优先价值为目标,把握有效实现的司法路径:一是遵循司法适用的配套原则;二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三是把握知识产权治理的力度;四是防止限缩解释的司法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 电商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价值优先 司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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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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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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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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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烈琦 唐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4-50,共7页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人利用该规则打击侵权过度以致滥用,而我国的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不足以致打击侵权不利。对制度来源国司法实践新发展的盲目引进可能与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冲突,并且不能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观察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真正问题,有效整合包括本土的司法经验和学术积累在内的多种学术资源,进行有效的知识产出,发展相关制度,使移植来的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法律移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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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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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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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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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4-157,共14页
通知规则是归责条款,而非免责条款。这决定了通知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而非类推适用。反通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缺失不足以成为否定通知规则可适用性的充分理由。通知中“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可通过对话记... 通知规则是归责条款,而非免责条款。这决定了通知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而非类推适用。反通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缺失不足以成为否定通知规则可适用性的充分理由。通知中“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可通过对话记录和截图的方式提供,且通知人可以不是权利人。传统通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发生了诸多变化,包括直接避免损害扩大的措施从处理已发生的侵权转变为预防侵权再次发生,警示性措施从警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转变为警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担保性措施无法适用、限制乃至停止提供服务的措施从针对网络用户转变为针对诱发致害内容生成的使用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负有避免致害内容再次生成的义务,但该义务的边界须根据个案中的具体商业模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应有期限限制。在致害内容无法再次生成时,服务提供者负有告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知规则 避风港 网络侵权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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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豁免--兼议“转权利人通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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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1-70,共10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云服务器提供商为云计算和用户接入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本质区别,云服务器提供商不应适用《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云服务器提供商不能采取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效的“必要措施”,也不应承担“转权利人通知”义务,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云服务器提供商不仅应完全豁免“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豁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云服务器提供商 豁免 民法典 转权利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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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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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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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14
10
作者 汪倪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参照,明辨安保义务的基础法理,严格区分物权型与债权型来源。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的特点,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场景,严格限定其安保义务的内容及范围;最后,还需将上述理论落实到《民法典》的规范层面,厘清网络侵权与违反安保义务规则的沟通机制,将安保义务嵌入网络侵权相关条文的逻辑结构,进而重构规则背后的法解释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保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通知-移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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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恢复义务的理论证成与责任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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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在义务性质上,恢复义务是一项程序义务,其核心价值在于判断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恢复义务的违反并不直接引发侵权实体法责任,实体法责任的界定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可参照前端环节的“采取必要措施”条款进行完善,通过增加“法律责任”要素,为网络平台处理权利人与用户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网络平台 恢复义务 程序性义务 过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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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规治理的路径转换
12
作者 熊琦 毛铭浩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0-48,共9页
Web 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叠加,使得常态化的“二次创作”给各国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我国著作权市场已形成了互联网产业对版权产业的全面主导,当前以提高注意义务标准和扩张必要措施范围来应对“二次创作... Web 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叠加,使得常态化的“二次创作”给各国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我国著作权市场已形成了互联网产业对版权产业的全面主导,当前以提高注意义务标准和扩张必要措施范围来应对“二次创作”侵权的规制思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反而阻碍了互联网产业传播效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转换“二次创作”合规治理的传统路径,通过激励产业主体合作的方式,借助授权机制取代侵权治理,进而实现从禁止侵权向鼓励获得授权的转型:一方面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借助技术优势创制新的大规模许可模式;另一方面应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反通知规则与著作权许可合同进行衔接和优化,保障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创作 路径转换 著作权许可 通知-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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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 被引量:7
13
作者 崔玲玲 李扬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2-201,共10页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则转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能否与网盘服务本身的特性相契合,归责逻辑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空间。网盘离线下载、秒传属于单纯的技术功能,与公开传播难以等同,网盘分享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分享方式进行分析。据此,应当合理划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力争在保护权利人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盘技术 MD5值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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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侵权案件:规则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2
14
作者 唐塞潇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50-55,共6页
微信小程序系列侵权案件折射出三重规则适用困境:平台“身份不明”、平台是否负有“通知删除”义务以及何种情形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其根源在于:微信小程序独特的技术原理及功能定位使平台“身份不明”,不同规则所秉持的立法标准不... 微信小程序系列侵权案件折射出三重规则适用困境:平台“身份不明”、平台是否负有“通知删除”义务以及何种情形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其根源在于:微信小程序独特的技术原理及功能定位使平台“身份不明”,不同规则所秉持的立法标准不同致使规范适用矛盾。妥善解决微信小程序侵权问题,应厘清理论基础——“通知-删除”义务与“避风港”规则的关系,完善司法保障——开发者行为违规和内容违规的区分对待,强化平台自律——发挥平台内部强制措施的辅助作用,构建公平有序的微信生态,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小程序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 - 删除义务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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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被引量:14
15
作者 董笃笃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7,共7页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经营者 权利警告 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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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之规制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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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李雪倩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122-131,共10页
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给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现有规制路径主要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平台自治三方面寻求出路。《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以及网络侵权条款为规制... 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给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现有规制路径主要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平台自治三方面寻求出路。《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以及网络侵权条款为规制路径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规制路径的完善首先可以从优化《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规则部分的内容入手,借鉴《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可取之处进行调整。其次,法官应科学设计恶意投诉加倍赔偿的计算方法,审慎地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注重在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最后,应当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事前在投诉界面中强调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事中加强与协同治理部门的合作,事后设置不同梯度的失信标签促使投诉人遵守诚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恶意投诉 《民法典》 专利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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