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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价值重塑及司法实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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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0-119,共10页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议题。我国逐步确立的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源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模糊性矛盾、...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议题。我国逐步确立的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源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模糊性矛盾、知识产权的竞争性和差异性要求、商业主体的天然逐利性烙印、技术迭代更新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内部也存在局限,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一些挑战。伴随AI时代的到来,以算法、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为电子商务带来新的机会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构成新挑战,主要表现为:规则的私人执法模式颠覆、规则运行处于“盲盒”状态、规则适用的事实基础已丧失。在AI时代应对这些挑战,无论是立法建议还是司法对策,首要前提是发现并重塑规则价值:追求安全、利益平衡、多元共治。司法实践中,应以重塑的三种优先价值为目标,把握有效实现的司法路径:一是遵循司法适用的配套原则;二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三是把握知识产权治理的力度;四是防止限缩解释的司法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 电商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价值优先 司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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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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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更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47-160,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风险失衡 电商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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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兼评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中国转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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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 葛宪运 《出版广角》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5期85-87,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适用于实践中存在对时效的规定过于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尚未对"善意"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适用于实践中存在对时效的规定过于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尚未对"善意"和"恶意"通知进行具体的责任区分与权利人承担"通知"合格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合格通知标准的相关文本规定上,提高了对采取措施的时效性要求,增加了通知错误的"善意"标准规定,降低了合格证据的标准。因此,可在借鉴中美经贸协议基础上,通过确定涉嫌侵权信息的标准为"及时""立即"与"迅速"兼容,增加"善意"通知错误免责的具体标准,明确"侵权初步证据"形式的审查标准等路向,优化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网络版权 合格通知标准 中美经贸协议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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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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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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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豁免--兼议“转权利人通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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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1-70,共10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云服务器提供商为云计算和用户接入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本质区别,云服务器提供商不应适用《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云服务器提供商不能采取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效的“必要措施”,也不应承担“转权利人通知”义务,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云服务器提供商不仅应完全豁免“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豁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云服务器提供商 豁免 民法典 转权利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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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之完善——兼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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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建鹏 赵治松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7-98,共12页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差异,其责任豁免规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存在适用困境,故无法完全照搬,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因过度豁免而纵容其系统性侵权,或因过度追责而扼杀其技术创新。为此需要在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过程中,考虑其在功能服务和技术机理方面的特殊性,将数据和模型合规前置,通过算法对抗测试等进行合规审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主动提供反馈、投诉渠道,后续根据侵权信息采取内部调查、调整数据和模型等完善措施,并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责任分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技术和普及应用发展的关键期,监管机关可完善合理责任体系、设定豁免条件、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私权利保护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责任豁免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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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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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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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矫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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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和平 梁龙坤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93,共18页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义务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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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结构扩张与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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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杰 《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3-22,共20页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 “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转型后的“通知—删除”规则具备更高的制度包容性,既能兼容“避风港条款”的政策目标,也为因应技术发展调适平台注意义务留下空间。这体现为平台的审查者定位、事前救济的延伸、误删责任的承担、通知二元效力的确立。归责转型后“通知—删除”规则具备的制度弹性易引发适用的恣意性。依据效率目标与合比例性要求,“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围绕审查义务的合理化、适用主体的范围、针对不同阶段侵权的合比例性措施等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免责 审查义务 事前救济 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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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共治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保护规则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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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春明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7期5-9,共5页
短视频并非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并无法律障碍。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深受关注的根本原因是短视频产业与长视频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短视频著作... 短视频并非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并无法律障碍。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深受关注的根本原因是短视频产业与长视频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在于合理使用的认定,短视频平台责任承担的争议点在于“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规则的适用。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类施策、个案认定”。普遍适用于长视频的“红旗标准”不应教条地普遍适用于短视频,而应当通过类型化短视频区别性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然是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基础性规则。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真问题”是如何平衡长视频著作权人与短视频制作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多方共同治理是实现长视频价值充分发挥和短视频产业健康发展的共治共赢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规则 “红旗标准”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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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错误通知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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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敏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77-191,208,共16页
知识产权错误通知给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平台经济造成极大的干扰,目前法律对错误通知仍存在规制路径不清、要件认定不足、责任承担不明的问题。在规制路径上,现有司法实践应改变向侵权法一般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逃逸的趋势,更... 知识产权错误通知给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平台经济造成极大的干扰,目前法律对错误通知仍存在规制路径不清、要件认定不足、责任承担不明的问题。在规制路径上,现有司法实践应改变向侵权法一般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逃逸的趋势,更多地适用具体的商业诽谤条款。在要件认定上,有必要从商业诽谤条款切入,通过对商业诽谤条款过错、方式、内容和损害四个要件的再解释,对错误通知展开细致的分析。在责任承担上,目前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争议较大,要明确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责任承担对过错的要求并不相同,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无需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产权 错误通知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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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治理的风险与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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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宏光 王雪璠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5-129,共15页
从数据输入、模型运算以及输出结果的运作流程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使虚假信息在数以万计的数量级上成倍扩散或者合并的能力。为此,世界各国政府正在面临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设置护栏和保障措施的任务,主要面临以下困难:高拟真生成... 从数据输入、模型运算以及输出结果的运作流程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使虚假信息在数以万计的数量级上成倍扩散或者合并的能力。为此,世界各国政府正在面临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设置护栏和保障措施的任务,主要面临以下困难:高拟真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加剧了事实核查的难度、虚假信息治理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不足、监管责任的互相推诿等。据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部署者、服务提供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应当紧密合作,共同承担虚假信息排查与管控的风险,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分层式治理,虚假信息治理的整体布局(包含数据层、内容层、服务层);二是纠正式治理,保障受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主体救济权;三是协同式治理,责成AI价值链上最密切利益主体对虚假信息的不良后果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 数据训练 “通知删除”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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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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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毕文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恶意投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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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视角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完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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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惠加 何林翀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9期23-28,共6页
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为用户推荐侵权视频,决定了其侵权注意义务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设计承载平台商业理念、短视频上传从个体非商业行为转向有组织的商业行为、上传内容从完整视频转向多样化短视频... 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为用户推荐侵权视频,决定了其侵权注意义务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设计承载平台商业理念、短视频上传从个体非商业行为转向有组织的商业行为、上传内容从完整视频转向多样化短视频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平台将预防版权侵权的价值理念融入算法设计之中,建立内容与账号的联动侵权应对机制,完善以内容分发流程为核心的短视频平台侵权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短视频平台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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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之规制路径 被引量:8
15
作者 李晓秋 李雪倩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122-131,共10页
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给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现有规制路径主要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平台自治三方面寻求出路。《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以及网络侵权条款为规制... 电商平台专利恶意投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给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现有规制路径主要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平台自治三方面寻求出路。《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以及网络侵权条款为规制路径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规制路径的完善首先可以从优化《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规则部分的内容入手,借鉴《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可取之处进行调整。其次,法官应科学设计恶意投诉加倍赔偿的计算方法,审慎地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注重在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最后,应当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事前在投诉界面中强调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事中加强与协同治理部门的合作,事后设置不同梯度的失信标签促使投诉人遵守诚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恶意投诉 《民法典》 专利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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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权审查义务——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1、2款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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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薇君 李晓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5-102,共8页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直接模仿《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使其还不能完全适应专利权保护的特殊环境,当中仍有大量细节值得推敲。条文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指的是什么,"专利权审查义务"局限性是什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投诉中又该如何使用,都直接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审慎思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专利权审查义务 专利法修订草案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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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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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6-73,共8页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规则 第三方义务 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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