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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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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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