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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文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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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顺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1-106,共6页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思想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探究先秦儒家经典文献发现,先秦儒家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个体的权利观。中国古代的"人"、"己"观念在很早就已形成,"人"、"己"观念的出现推动了...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思想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探究先秦儒家经典文献发现,先秦儒家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个体的权利观。中国古代的"人"、"己"观念在很早就已形成,"人"、"己"观念的出现推动了个体观的形成,正因为有了个体观念,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就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意识。先秦时期"人"、"己"关系较为和谐的统一于儒家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中。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人格利益的尊重,而这些思想原则蕴育了中国古代民事权利的基本元素。同时,儒家思想中的"仁"和"义、利"思想也是先秦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实践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个体观” “民事权利” “义”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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