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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文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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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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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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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1-10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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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思想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探究先秦儒家经典文献发现,先秦儒家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个体的权利观。中国古代的"人"、"己"观念在很早就已形成,"人"、"己"观念的出现推动了个体观的形成,正因为有了个体观念,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就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意识。先秦时期"人"、"己"关系较为和谐的统一于儒家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中。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人格利益的尊重,而这些思想原则蕴育了中国古代民事权利的基本元素。同时,儒家思想中的"仁"和"义、利"思想也是先秦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实践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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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个体观”
“民事权利”
“义”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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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127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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