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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指定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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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绍阳 《上海保险》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22-24,共3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该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主体为公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该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主体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②行为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公司 “指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业监管 公用企业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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