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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原理的“实践”论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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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申白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26,共13页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伦理学的“幸福”原理做了两个论证——“实践”论证与“人的活动”论证。尝试概括他的“实践”论证。论证包含如下三个核心之点:构成一个人“灵魂‘实现’”基础的是他作为一个实践者出于选择地追...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伦理学的“幸福”原理做了两个论证——“实践”论证与“人的活动”论证。尝试概括他的“实践”论证。论证包含如下三个核心之点:构成一个人“灵魂‘实现’”基础的是他作为一个实践者出于选择地追求某种善的、包含着他/她的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的活动;实践者的这样的实践最终指向以他整个一生来看是那个最终的东西的一个“蕴含的善”,由这样的实践造成的灵魂的“实现”也最终指向那个善所包含的灵魂的最充分的“实现”,那个善或所包含的那个最充分的“实现”就是幸福;它对于一个“认真的人”,也对于一个认真的实践者,是善,并且也对于他显得善。亚里士多德在这个论证上加了一个重要限定:这个实践者必定是先获得“良好教养”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幸福”原理 “实践”论证 灵魂 能(潜在) 良好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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