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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企业对网络用户版权侵权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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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伟光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6,共16页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 替代责任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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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知情”: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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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5-89,共15页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道”或“应知”,是否存在过错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是大规模治理下所产生的问题,其“知道”“应知”或注意义务应当以是否具有整体性治理过错为依据,其判断因素包括危害性与治理必要性、治理可能危及的合法性活动、平台辨识合法与非法活动的难度、直接侵权制度是否更有效等。从典型平台间接侵权的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特征出发,可以对传统共同侵权与避风港制度进行协调,通过分领域和案例积累而破解算法推荐等场景下知情分析的不确定性,同时消除平台“不做不错”“做多错多”的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 大规模治理型侵权 算法推荐 知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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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之完善——兼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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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建鹏 赵治松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7-98,共12页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差异,其责任豁免规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存在适用困境,故无法完全照搬,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因过度豁免而纵容其系统性侵权,或因过度追责而扼杀其技术创新。为此需要在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过程中,考虑其在功能服务和技术机理方面的特殊性,将数据和模型合规前置,通过算法对抗测试等进行合规审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主动提供反馈、投诉渠道,后续根据侵权信息采取内部调查、调整数据和模型等完善措施,并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责任分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技术和普及应用发展的关键期,监管机关可完善合理责任体系、设定豁免条件、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私权利保护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责任豁免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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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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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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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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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更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47-160,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风险失衡 电商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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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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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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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中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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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陈曦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47,共11页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责任限制 必要措施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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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治理的风险与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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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宏光 王雪璠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5-129,共15页
从数据输入、模型运算以及输出结果的运作流程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使虚假信息在数以万计的数量级上成倍扩散或者合并的能力。为此,世界各国政府正在面临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设置护栏和保障措施的任务,主要面临以下困难:高拟真生成... 从数据输入、模型运算以及输出结果的运作流程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使虚假信息在数以万计的数量级上成倍扩散或者合并的能力。为此,世界各国政府正在面临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设置护栏和保障措施的任务,主要面临以下困难:高拟真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加剧了事实核查的难度、虚假信息治理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不足、监管责任的互相推诿等。据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部署者、服务提供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应当紧密合作,共同承担虚假信息排查与管控的风险,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分层式治理,虚假信息治理的整体布局(包含数据层、内容层、服务层);二是纠正式治理,保障受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主体救济权;三是协同式治理,责成AI价值链上最密切利益主体对虚假信息的不良后果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 数据训练 通知—删除”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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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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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卓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1-40,共10页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散见于该法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的诸多条款,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义务、核验保存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亦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性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避风...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散见于该法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的诸多条款,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义务、核验保存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亦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性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避风港"规则,基本达成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将对当前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对当前知识产权特别法未予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与其他法律互相配合,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也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知识产权 责任 避风港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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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共治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保护规则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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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春明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7期5-9,共5页
短视频并非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并无法律障碍。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深受关注的根本原因是短视频产业与长视频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短视频著作... 短视频并非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并无法律障碍。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深受关注的根本原因是短视频产业与长视频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在于合理使用的认定,短视频平台责任承担的争议点在于“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规则的适用。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类施策、个案认定”。普遍适用于长视频的“红旗标准”不应教条地普遍适用于短视频,而应当通过类型化短视频区别性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然是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基础性规则。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真问题”是如何平衡长视频著作权人与短视频制作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多方共同治理是实现长视频价值充分发挥和短视频产业健康发展的共治共赢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规则 “红旗标准”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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