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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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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王逸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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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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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0-6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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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课题“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号:CODF-AOC2023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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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旧的“权力导向”理念的影响,其他原因还包括“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实践基础以及各方争议较大。完善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有效填补“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缺口的前提,首先应当对错误的“权力导向”理念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基金宗旨进行限缩,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确基金索赔主体的规定以及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在“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面对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很有必要做好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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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环境补偿基金制度
海洋命运共同体
“区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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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the Area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Fund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the Are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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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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