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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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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王逸贇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0-66,共17页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旧的“权力导向”理念的影响,其他原因还包括“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实践基础以及各方争议较大。完善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有效填补“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缺口的前提,首先应当对错误的“权力导向”理念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基金宗旨进行限缩,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确基金索赔主体的规定以及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在“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面对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很有必要做好应对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环境补偿基金制度 海洋命运共同体 “区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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