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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年中英“海王星号案”与英国在华“事实上的治外法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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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文生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4-142,287,共20页
英国在华攫取治外法权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通过订立中英不平等条约攫取到“条约上的治外法权”(conventional extraterritoriality)前,英国已逐步攫取到“事实上的治外法权”(de fac⁃to extraterritoriality)。1807年中英“海王星号... 英国在华攫取治外法权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通过订立中英不平等条约攫取到“条约上的治外法权”(conventional extraterritoriality)前,英国已逐步攫取到“事实上的治外法权”(de fac⁃to extraterritoriality)。1807年中英“海王星号案”便是英国攫取在华“事实上的治外法权”第一案。该案发生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夷馆”拒不交凶,不接受广东衙门独立审理该起中英命案的安排。在保商体制乏力和炮舰威慑等情形下,粤省官宪同意英方设立史无前例的“夷馆法庭”,并以中英“会同审讯”的方式进行审判。至此,英方实现了化用1743年中葡“陈辉千案”确立的,原本仅适用于澳门地区的“乾隆九年定例”意图,第一次在华取得了诸如“夷馆审判权”“会审权”等。将原本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别定例适用于内地广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为英国进一步攫取在华“事实上的治外法权”彻底打开了方便之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王星号案” 治外法权 东印度公司 管辖权 “化外人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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