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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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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煜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95-104,共10页
"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应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既无法在香港适用,也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另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两地之间的出入... "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应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既无法在香港适用,也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另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两地之间的出入境管制属于央港关系事项,超出了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虽然全国性法律应当且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是其效力范围应得到限制。同时,内地执法机关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并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对于内地法上构成犯罪但在香港法上不构成犯罪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在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时,还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由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协商,形成在内地口岸适用全国性法律的原则性和具体性方案,其中原则性方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具体性方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然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地两检” 附件三 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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