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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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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3-73,共11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决定带有"抽象法命题"的意味,从而与立法有所通联。"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如何以及能否被司法机关适用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决定的主体和程序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的唯一标准,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决定带有"抽象法命题"的意味,从而与立法有所通联。"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如何以及能否被司法机关适用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决定的主体和程序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的唯一标准,但不属于法律的决定也可能被历部宪法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法令、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批准条约的职权所涵盖。就其可适用性而言,司法机关几乎不加甄别地将这类决定视作可适用的规范,但在应然层面上,并非所有决定都可被适用。"抽象法命题决定"之所以勃兴并呈现出法规范的面相,原因包括转型期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足,立法者持守积极慎重的立法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结构的复合性,以及司法条件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 法律 决定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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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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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87-94,共8页
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即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独立的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其共同特点是宪法解释机关与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同一个机关 ,并且基于一定的法理学基础。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 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即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独立的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其共同特点是宪法解释机关与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同一个机关 ,并且基于一定的法理学基础。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 ,但也离不开其他的机关为补充 ,这是各国宪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享有最终的、最后的解释权。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 ,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宪法解释的法案例 ,表明我国这些宪法解释机关的从属性、附属性与补充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的案例 ,正是宪法实施保障法理学与宪法解释本身的需要 ,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一致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法院解释体制 宪法法院解释体制 最高权力机关解释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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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与纠纷解决资源的整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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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之东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1期42-49,共8页
因社会纠纷复杂多发,而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单兵作战"效果欠佳,整合既有的纠纷解决资源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内的当务之急。主要依照政治逻辑进行运作的政法委依托于体制优势,基于其职能定位和运作方式,成为执政者在社会治理过... 因社会纠纷复杂多发,而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单兵作战"效果欠佳,整合既有的纠纷解决资源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内的当务之急。主要依照政治逻辑进行运作的政法委依托于体制优势,基于其职能定位和运作方式,成为执政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达致"整合资源、维护稳定"这一执政目标的现实选择,而由其组织实施的"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则成为实现该制度预期的一种有效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型社会 政法委 纠纷解决 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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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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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寿文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4-153,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工型”立法体制 “分权型”立法体制 变通规定 人大常委会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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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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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一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6-80,共15页
围绕人大主导立法的现有研究大都将人大视为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质点",而没有充分意识到"人大"内部的复杂结构关系。官方对于人大主导立法的主体认知基本上穷尽了"人大"概念的所有可能所指。此种过于宽... 围绕人大主导立法的现有研究大都将人大视为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质点",而没有充分意识到"人大"内部的复杂结构关系。官方对于人大主导立法的主体认知基本上穷尽了"人大"概念的所有可能所指。此种过于宽泛的认知方式反而导致了立法权的过度沉淀,造成了对主导立法之主体的不当界定。功能适当原则解释了立法权沉淀的原因,但该原则本身应当受到民主正当性要求的制约。人大主导立法首先应当发挥"有立法权的人大"自身的主导作用,在后者之中又应当首先发挥全国人大的主导作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主导立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功能适当 民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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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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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店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3-21,共9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起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我国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后在我国《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起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我国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后在我国《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优势明显、有宪法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失当。该权力面临“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表述的模糊配置困境,也存在修改时机、修改幅度、修改频度方面的行使失范现象。学界关于该权力优化的废权说、释权说、限权说和扩权说等观点,在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该权力定位上的从属性、文本上的依附性、功能上的补充性和约束上的有限性特点,可以构建出二阶次拆分和四环节递进相结合的“控权说”规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 基本法律 修改权 控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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