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1
1
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构建征收补偿唇齿关系的中国方案——以“先补偿、后交付”为中心的考察
2
作者 常鹏翱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8-187,共10页
征收需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征收和补偿形成唇齿关系,通常概括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我国,这种唇齿关系的具体方案是“先补偿、后交付”,即征收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后,被征收人再交付被征收财物,与德国等... 征收需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征收和补偿形成唇齿关系,通常概括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我国,这种唇齿关系的具体方案是“先补偿、后交付”,即征收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后,被征收人再交付被征收财物,与德国等法域采用的“先补偿,后物权变动”方案明显不同。“先补偿、后交付”方案符合我国征收决定和实施的整体制度,符合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符合我国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合理性。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先补偿、后交付”中的“补偿”仅限于实际补偿,不包括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款足额到位、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先补偿、后交付”是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强制规范,除非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这种利益,否则征收机关所为的与此相悖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补偿决定、非补偿协议的其他约定还是强制拆迁,均不受法律保护,征收机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补偿 物权变动 被征收人保护 《民法典》施行 土地制度改革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 被引量:15
3
作者 吴清旺 贺丹青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22-126,共5页
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 ,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 ,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 ,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 ,现代高科技发展 ,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 ,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带来困惑 ,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 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 ,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 ,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 ,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 ,现代高科技发展 ,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 ,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带来困惑 ,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造的混乱。文章从历史演进、立法比较以及文化学的视角对物与财产界说进行分析比较 ,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法最根本的属性———可支配性 ,并认为物之立法体系不同乃法律发达之结果。循此思路 ,文章对对《物权法》、以及《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立法 物权 《民法典》 所有权客体 地役权 知识产品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地役权的物权法律技术——兼论《民法典》上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被引量:12
4
作者 张翔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7-110,共14页
地役权“为自己土地之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之权利目的,仅凭债权性的合同即可实现。罗马法之所以将地役权的性质界定为物权,目的并非在于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之间土地利用关系的构建,而是在于使需役地、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承受地役权与... 地役权“为自己土地之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之权利目的,仅凭债权性的合同即可实现。罗马法之所以将地役权的性质界定为物权,目的并非在于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之间土地利用关系的构建,而是在于使需役地、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承受地役权与地役权负担。罗马法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技术的要义,在于使地役权、地役权负担与需役地人、供役地人相“脱钩”,而与需役地、供役地相“捆绑”。大陆法系民法之所以将地役权性质界定为物权,与罗马法具有相同的旨趣,只是以人是权利的主体、主从权利关系、物权的对抗与排他效力等理论,取代了罗马法上“脱钩”与“捆绑”的法律技术。因此,民法赋予一项民事权利以物权性质之必要性,并非在于确立起人对物的支配,而在于确立起支配者对他人的排他与对抗。由此出发可知,我国民法赋予居住权以物权性质确有必要,而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性质则无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役权 居住权 土地经营权 物权 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 被引量:7
5
作者 陈华彬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6-92,共17页
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等方面彰显其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中国《物权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中国《物权法》的这一积极效果与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该法中的落后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民法典 社会效果 时代特征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的外部体系协调 被引量:8
6
作者 房绍坤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2-12,共11页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妥善处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实现外部体系协调。对于我国《物权法》中涉及宪法的规定,不能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删除;能够具体化...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妥善处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实现外部体系协调。对于我国《物权法》中涉及宪法的规定,不能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删除;能够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妥善表达。对于我国《物权法》与相关法律中的重复规定、矛盾规定、衔接规定、公法规定等,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删除、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宪法 土地 公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时代下雨水资源权属研究 被引量:3
7
作者 陈广华 郭瑞晓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6期67-74,共8页
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缓解城市内涝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对雨水资源权属及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技术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研究还很少,已不能满足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 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缓解城市内涝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对雨水资源权属及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技术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研究还很少,已不能满足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下围绕雨水资源权属制度的完善,用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内外雨水资源权属及利用的立法考察和学理分析可知:雨水资源具有独特性,是区别于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附加雨水收集者劳动的商品水,其所有权由对雨水收集设施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通过添附的方式取得,但雨水收集设施的建设应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程序。这样,通过明确雨水资源权属逐步完善雨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从而破解雨水资源长效可持续利用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 雨水资源 原始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体系化下船舶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5
8
作者 李志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3-191,共9页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二元模式并存的背景下,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与动产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交付说”并不契合。为此,解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应以船舶作为准不动产且其交易需注重内部安全的价值判断为逻辑基点,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诠释《民法典》体系下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阐明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构造的真意,考虑船舶物权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以合意生效弥合我国现有船舶物权变动规范的不完整,并通过未来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船舶物权变动 解释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俄罗斯交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镜鉴 被引量:2
9
作者 杨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1-119,共9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原苏俄模式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其交付制度自成体系、独具特色。通过考察分析俄罗斯交付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移植实践及其本土化,检讨我国现行《物权法》与《合同法》相关制度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原苏俄模式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其交付制度自成体系、独具特色。通过考察分析俄罗斯交付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移植实践及其本土化,检讨我国现行《物权法》与《合同法》相关制度设计在混合式立法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交付制度构建必须坚持体系化的原则,在吸纳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侧重于把握多元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交付 物权变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被引量:56
10
作者 魏振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5-63,共19页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 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经济转型时期物权立法的一面镜子——以俄罗斯的国家所有权立法为鉴 被引量:4
11
作者 余能斌 程淑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73-181,共9页
俄罗斯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体现了其社会转型的特点。它赋予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种类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了国家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多元化。在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安排:一是对国有单一制企业和机构保留国家的... 俄罗斯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体现了其社会转型的特点。它赋予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种类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了国家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多元化。在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安排:一是对国有单一制企业和机构保留国家的所有权,该单一制企业和机构本身享有他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二是通过法人所有权作为一种中介性概念实现国家所有权。此外,俄罗斯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消灭和保护也都有自己的特点。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所有权的意义自然与俄罗斯不同,但物权法也应设计出最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物权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立法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张志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74-84,共11页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路径加以明文化。物权变动应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否定其无因性,以融贯法律体系,践行私法自治。其他条款亦应做必要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物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总体设想
13
作者 俞树毅 张小凤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12-118,共7页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物权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 物权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4
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三权分置”政策下 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展开 被引量:5
15
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96-205,共10页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民法典物权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