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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被引量:1
1
作者 洪延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5-122,共18页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并辅以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为满足AI对多元化、高质量数据的需求,应采用“指导思想为纲、行为规范为本、创新模式为径”的综合治理思路。唯有在“开放与保护”之间找到动态且可持续的平衡,才能使数据爬取在AI时代成为健康、高效的数据引擎,为社会整体创新与公共利益提供更大助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版权与数据库权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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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需要期限制度吗?
2
作者 赵陶钧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6,共14页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充公有领域,而是着眼于恢复被市场独占权损害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免去追踪成本和许可成本的方式便利客体的市场化利用。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致使数据产权的垄断效应有限,进而期限制度在数据市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也无力保障公众对数据的非市场化利用。期限制度还须设置易于辨认的保护期计算起点以及清楚、明确的期间,以便他人预测产权到期时间。但数据条目的事前认知成本过高,致使可供识别的起点极难选定、妥适的期间长度极难确定。综上,数据产权期限制度的代价与效益不成比例。为促进数据的流通,存在限缩初始权能、构建例外、反向设权、鼓励数据共享等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权利期限 保护期限 时间限制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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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携带权的价值理念及实现路径
3
作者 冯艺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40-159,共20页
个人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强化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控制、促进数据市场竞争等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个人数据携带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需在未来立法中加以细化。因此,应当构建以关联性、... 个人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强化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控制、促进数据市场竞争等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个人数据携带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需在未来立法中加以细化。因此,应当构建以关联性、识别性、必需性为核心的权利客体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多层次划分以廓清权利客体具体类型。厘清权利结构,确立“结构化、电子化、通用化、机器可读”的个人数据格式标准,构建统一的兼容性个人数据传输系统的传输标准,同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划分权利边界,平衡不同利益。明确侵害个人数据携带权的行为类型,并以此划定主体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由内而外”的权利救济机制,最终为个人数据携带权的实现及大数据产业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权 个人数据 数据主体 数据控制者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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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授权的竞争性数据爬取
4
作者 沈健州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4,共15页
随着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期待从消极保护向积极利用延伸,用户便产生了授权第三方直接从特定平台爬取其个人信息数据的需求,而第三方与该平台往往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判断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需要系统权衡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 随着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期待从消极保护向积极利用延伸,用户便产生了授权第三方直接从特定平台爬取其个人信息数据的需求,而第三方与该平台往往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判断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需要系统权衡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流通需求等不同价值考量,是数据产权制度中具有枢纽地位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尽管可携带权能为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提供底层逻辑,但不可忽视数据携带与授权爬取之间的现实差异,其主要体现在数据超范围转移的风险负担和被爬取方对“自主转移数据”的合理利益两方面:前者需要考虑数据超范围转移风险的事前防免与事后救济对于数据转移效率的不同影响;后者需要考虑平台不予转移数据的规范可能性,以及数据爬取的潜在附带损害。权衡之下,应对这类数据爬取持宽容态度,以强化用户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支配并促进其流通,这也将有助于数据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性数据爬取 个人授权 数据财产 个人信息 可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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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复活的法律规制
5
作者 王琦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6-62,共17页
数字复活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逝者的数字人,其具有满足人情伦理、丰富数字身后事产业以及助力数字文博等多方面价值,应当受到允许。但是数字复活也有遭受滥用的风险,法律应加以规制,明确其发起依据和运行界限。首先,发起数字复活需... 数字复活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逝者的数字人,其具有满足人情伦理、丰富数字身后事产业以及助力数字文博等多方面价值,应当受到允许。但是数字复活也有遭受滥用的风险,法律应加以规制,明确其发起依据和运行界限。首先,发起数字复活需要专门依据,包括三种,分别是本人的有效生前安排、近亲属的追思纪念以及人格权合理使用,基于后两种依据生成的数字人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对数字人的商业性使用限于本人生前做出安排的情况。其次,数字人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法、人工智能监管法规、著作权法以及平台规则的规定。最后,数字人同样可能成为他人侵害对象,相关主体可以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字人 死者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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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6
作者 林洹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6-161,共16页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红利共享 可信数据空间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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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脑机接口神经数据的界定及归类
7
作者 宁馨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6-10,共5页
脑机接口神经数据是由神经活动直接产生、衍生以及经过解码推断的信息,其生成过程决定其具有可识别性和可推断性特征。智利“神经数据第一案”所展现的“神经例外主义”正引领着世界范围的立法趋势,将神经数据作为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加... 脑机接口神经数据是由神经活动直接产生、衍生以及经过解码推断的信息,其生成过程决定其具有可识别性和可推断性特征。智利“神经数据第一案”所展现的“神经例外主义”正引领着世界范围的立法趋势,将神经数据作为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加以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对神经数据进行明确界定和归类,结合信息保护立法传统及脑机接口技术特征,应当以“神经信息”为名纳入敏感个人信息之类,弥合法律规范与神经技术之间的代际鸿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神经数据 神经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信息保护 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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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时代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8
作者 江海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2,共18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据持有者、预防数据驱动市场走向垄断以及避免法律的重叠冲突等因素决定的。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开的非个人数据无须刑法介入保护。鉴于数据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与生产要素等特征,同时为了避免罪刑失衡,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适用于保护非公开非个人数据。在前置法还未对数据产权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创设类似知识产权新罪名路径并非最优解,当前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沿用数据犯罪路径。同时,应及时将对数据产权的例外与限制转换为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鉴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论是数据集合或是数据产品,都存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个人数据 数据确权 有限排他性 刑法保护模式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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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供给制度
9
作者 林洹民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7-79,共13页
人工智能研发需要大规模、高质量的个人数据供给。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应充分借助权利保护与风险治理双重手段,建立个人数据供给二元框架。借助有效的行权机制,个人信息权利可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供给。以数据可携权为基础的个人数据账户... 人工智能研发需要大规模、高质量的个人数据供给。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应充分借助权利保护与风险治理双重手段,建立个人数据供给二元框架。借助有效的行权机制,个人信息权利可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供给。以数据可携权为基础的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能够实现个人与企业之间直接的数据传输,可为人工智能训练提供高质量的个人数据资源。法秩序应借助风险治理理念,适当柔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刚性规则,推动人工智能借助海量个人信息进行训练。如果在特定场景下可合理期待个人给出有效同意或同意处理目的变更,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人工智能训练的行为即为合法。人工智能原则上可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训练,但应通过提供可机读标识的方式,便利个人在公开个人信息时同步选择是否行使拒绝权。我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创设科研例外条款。科研活动具有公益性且已获伦理委员会批准,研发人员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不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风险治理 科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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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与保护路径
10
作者 赖成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8-200,共13页
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 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保护共同个人信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利益共享、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构建共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确信息主体的保管义务,限制其擅自处理行为;其次,增设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去个人标识义务,实现保护共同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有效利用;最后,在不宜采用去个人标识化技术的场景下,建立可溯源的算法保护机制,实现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过程可追溯、可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个人信息 共同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滥用 数据保管义务 去个人标识 可溯源的算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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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信息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与数据
11
作者 张红 叶竞欧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9-50,共12页
脑机接口技术能直接探知和反映人类的意识活动,这一划时代的技术变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神经信息是由脑机接口设备采集的意识活动信息,现行规范可由神经信息切入,从多个层次应对脑机接口的技术冲击。从整体上看,所有神经... 脑机接口技术能直接探知和反映人类的意识活动,这一划时代的技术变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神经信息是由脑机接口设备采集的意识活动信息,现行规范可由神经信息切入,从多个层次应对脑机接口的技术冲击。从整体上看,所有神经信息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其原则上均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具有私密性的神经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所规定的隐私,自然人可依隐私权人的身份,行使相应的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大规模聚合的匿名化神经信息构成神经数据,神经数据持有者可依一般性的数据规范,享有相应的神经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并承担神经数据安全的保障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神经信息 脑机接口 神经信息隐私 神经数据 人格权 生命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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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研究 被引量:7
12
作者 童云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1,共17页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提倡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通过间接罪名适用法和法益量刑评价法对不同类型处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通过理论维度和规范维度的证成,可以验证全流程规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适用刑法合理规制非法收集行为和非法存储行为,保障前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适用刑法精准规制非法加工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和非法流转行为,保障中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运用刑法适度规制非法披露行为和非法删除行为,保障后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全流程规制 处理 数据犯罪 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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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琳琳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21,共14页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数据三形态厘清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利用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基于人格自决形成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路径的许可机制。同意为准法律行为,许可生成低自由度的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该权区别于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需引入告知允诺之债和法定信义义务,以保护信息主体在同意许可中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衍生数据 数据确权授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财产 人格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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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的理论迷思与制度选择 被引量:3
14
作者 袁康 刘羿鸣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31,共11页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立法应对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采取“原则否定,约定例外”的态度,在个人数据价值的初次分配中放弃个人的法定收益权,但允许其以约定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同时,在保障个人数据主体在先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数据服务税、数据基金等集体利益实现机制,以体现个人在数据价值分配中的应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主体 收益权 成本-收益分析 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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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7
15
作者 时明涛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1-89,共9页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 数据产权 匿名数据 假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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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被引量:4
16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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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解读与践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6
17
作者 宋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2,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秉持谦抑的原则,从具体规则和适用场域两个方面着手,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权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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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厘清 被引量:4
18
作者 敬力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84,共16页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的确立依据,即行为对象的社会属性,行为内容的场景属性与危害后果的多元属性,应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确立为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其支配主体、法益内容与法益属性均应遵循场景化判断标准。以此为指导,可明确本罪行为不法的动态判断机制,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不法与本罪刑事不法,以及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标准,将个人数据关联主体权益妥善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个人数据 信息专有权法益 场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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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动态限制取得体系构建 被引量:3
19
作者 姜程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数据财产权体系可以动态限制权利取得理论所构建,从而构建以数据的人格属性、经济属性和数据行为的负外部性特征为基础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基于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使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以“取得”对数据权利界定的必要性为基准线,从而将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界分之一为相对自由的可取得数据权;界分之二为权利取得存在限制的数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财产权 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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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算法规制 被引量:7
20
作者 孙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5,共10页
算法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新型价格形成机制与商品定价秩序,其技术逻辑可以解构为数据收集、用户画像、差异定价3个环节,其中,算法主导是其核心特征。算法个性化定价法律规制的重点不仅在于价格规制,还在于算法规制。但由于作为核心技术... 算法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新型价格形成机制与商品定价秩序,其技术逻辑可以解构为数据收集、用户画像、差异定价3个环节,其中,算法主导是其核心特征。算法个性化定价法律规制的重点不仅在于价格规制,还在于算法规制。但由于作为核心技术要素的个性化定价算法具有强技术性、不透明性、自主性特质,算法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规制面临话语冲突、黑箱难题与责任困境。因此应当基于一体化规制的立场,通过法律话语与法律知识的嵌入、算法解释规则与算法责任制度的建构,以算法规制推动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全流程、整体性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个性化定价 算法规制 数字经济 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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