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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寻制度“乔布斯”(JOBS)红利——美国证券监管再平衡探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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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雳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0-16,共7页
JOBS法是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多德-弗兰克法之后,美国资本市场和公司证券领域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其大幅修订了美国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减轻各项法定义务、允许对注册表草稿秘密审议、放松对分析师参... JOBS法是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多德-弗兰克法之后,美国资本市场和公司证券领域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其大幅修订了美国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减轻各项法定义务、允许对注册表草稿秘密审议、放松对分析师参与的限制等为"新兴成长公司"重启美国资本市场;拓展或创设了三类发行注册豁免机制,包括"A+条例"、"汇群集资",大幅放松了对私募中广告或公开劝诱的禁止,从而便利中小型企业融资;分类调整了公众公司门槛,增强企业的灵活自主性。这些变化显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尝试寻求"抓大活小"的再平衡,促进创业与就业,并对我国实践带来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JOBS法 新兴成长公司 汇群集资 发行注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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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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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9-24,共6页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权 民事法律行为 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 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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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应对高频交易的规制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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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纪伟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65-70,共6页
日本高频交易起步很晚,但近年发展较快。为应对信息技术进步对日本金融及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健全高频交易制度规范,2017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引入高频交易规制。从具体内容看,日本版高频交易规制主要从强制... 日本高频交易起步很晚,但近年发展较快。为应对信息技术进步对日本金融及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健全高频交易制度规范,2017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引入高频交易规制。从具体内容看,日本版高频交易规制主要从强制登记制度、风险业务管理规制、强化监管等方面强化对高频交易行为的管制,以期减少高频交易负面影响。我国在构建高频交易规则时,可借鉴日本版高频交易规制,与我国高频交易情况相适的相应规制,包括高频交易行为人登记制度、风险业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对高频交易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高频交易行为 法律规制 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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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取得与维持的平衡关系——以《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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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文骐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58-64,共7页
为了实现商标法主旨,保证权利取得与维持的平衡关系至关重要。《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由于对注册程序进行了大量删改,相当程度上剔除了使用要求而遭到反对。各方担忧修正案会导致商标使用要求对商标抢注和商标流氓现象的控制力大幅下降... 为了实现商标法主旨,保证权利取得与维持的平衡关系至关重要。《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由于对注册程序进行了大量删改,相当程度上剔除了使用要求而遭到反对。各方担忧修正案会导致商标使用要求对商标抢注和商标流氓现象的控制力大幅下降。修正案及其评价对改良我国商标法中的权利取得和维持方式颇有启示。在不改变注册取得模式的前提下,通过程序安排引入使用要求有利于改变"易有效、难无效"的权利供给失衡局面,从而降低纸面商标数量,承载商标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 商标抢注 加拿大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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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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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瑞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0年第5期20-24,共5页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独立性 物权行为 形式审查 登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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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房屋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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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静 《现代城市研究》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7-79,共3页
房屋登记错误与房屋错误登记的内涵与性质有所区别,前者是房屋登记簿所载明的权利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事实状态,后者则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错误登记行为引发的登记错误,房屋登记机构理应对相关权利人造成的现实损害承担赔... 房屋登记错误与房屋错误登记的内涵与性质有所区别,前者是房屋登记簿所载明的权利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事实状态,后者则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错误登记行为引发的登记错误,房屋登记机构理应对相关权利人造成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的制度设计让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过大,笔者认为并不合理。鉴于房屋登记错误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不同的登记错误类型应当适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唯此构建合理的赔偿责任体系,才能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登记错误 房屋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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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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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俊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4期17-19,共3页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行为 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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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
作者 胡通碧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74-78,共5页
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 ,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分别采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立场。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立法主义在不动产二重买卖、连续买卖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认为两种立法主义并无实... 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 ,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分别采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立场。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立法主义在不动产二重买卖、连续买卖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认为两种立法主义并无实质性区别 ,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适合我国现实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重买卖 转售买卖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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