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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动因、经济后果与防范策略研究——以延安必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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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蒙蒙 朱靖怡 +1 位作者 简瑶玲 胡安安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16-431,共16页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痛点问题,违规占用资金不仅阻碍上市公司发展,还会扰乱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以延安必康为例,探究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动因及经济后果,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研究发现:延安必...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痛点问题,违规占用资金不仅阻碍上市公司发展,还会扰乱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以延安必康为例,探究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动因及经济后果,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研究发现: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主要动机来自投入实际控制人旗下其他项目和缓解股权质押引发的债务纠纷;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重要交易的风险评估不足及资金控制相关活动不到位为大股东资金占用创造了条件;审计机构未有效履责、违法违规惩处成本低也为资金占用提供便利;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对短期资本市场反应、财务状况、非财务指标及公司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研究结果可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监管等相关内部控制提供借鉴,也可为外部监管、防范资金占用提供重要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 股权质押 经济后果 延安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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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收存海防经费的挪用问题(1875—1894)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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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先松 陈兆肆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1-36,共6页
相对于总理衙门、海军衙门对海防经费中途的截留、抽拨、挪用,李鸿章对北洋已收存海防经费的挪用,有较大的决定权。它反映的是北洋大臣对近代海防建设的责任和北洋海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从中可以发现,李鸿章挪用海防经费包含一定的自私... 相对于总理衙门、海军衙门对海防经费中途的截留、抽拨、挪用,李鸿章对北洋已收存海防经费的挪用,有较大的决定权。它反映的是北洋大臣对近代海防建设的责任和北洋海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从中可以发现,李鸿章挪用海防经费包含一定的自私自利成分,但在晚清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李鸿章所为又具有某种不得已之势。而且,李鸿章海防意识较高,挪用海防经费相对节制,总体来看,北洋海防经费使用效率相对较高,无需过于苛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洋 海防经费 挪用 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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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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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昌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64-79,共16页
“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 “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在个别罪名中所规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原则”以注意规定的理据作为普适性规则。对于“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应当立足于法益内涵、损害判断识别标准及属性揭示的基础,着重考虑挪用型犯罪法益属性的特殊性,以及法益损害判断的不可累积性与法益的可恢复性特征,兼顾数额犯、多次犯的数额认定原理,坚持罪刑均衡原则的导向,合理评价具有法益恢复性行为的损害计算标准,将刑法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全面评价的要求确定于“多次性”而非“累计性”之上。应当将“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作为犯罪数额的计算原则,并审慎处理不同挪用行为模式下的计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挪-还序接型” 多次挪用 犯罪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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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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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8-63,共16页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数额计算 举轻以明重 多次挪用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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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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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80-92,共13页
通说对挪用公款罪中“挪”和“用”的解释都存在疑问,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容易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公。究其原因,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主法益,同时借用民法上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来诠释财产法益的观点,既不合理也不准确。... 通说对挪用公款罪中“挪”和“用”的解释都存在疑问,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容易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公。究其原因,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主法益,同时借用民法上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来诠释财产法益的观点,既不合理也不准确。应当正确厘定本罪的功能定位,以财产法益作为本罪的主法益,其具体内容为公款在应有保管状态下的安全。以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来理解“挪”,其既包括破坏公款本来的保管状态,也包括有义务恢复公款保管状态而不恢复;应当将“归个人使用”的判断重点放在“单位意志”的认定上,从拟制的“理性单位”出发来辨识哪些行为符合单位意志;公款的三种使用方式属于特殊的“加重构成要素”,应当规范性地而非经验性地理解三种使用方式的内涵,以便合理区分本罪与贪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功能定位 法益 单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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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及其适用的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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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鸿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28-31,共4页
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发展,根据刑法典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的规定,以及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时间界限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公司法 公司分类 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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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修正思路--修改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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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厚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97-200,共4页
1997年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来涵盖当今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不合时宜,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挪用公款 犯罪 修正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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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中疑难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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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文军 《河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4期52-54,共3页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的性质来计算和认定;营利活动应从挪用公款的用途来认定;共同犯罪应从挪用人的主体身体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数额认定 营利活动 共同犯罪 刑法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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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上市公司“56号文”执行情况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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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翚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8-12,共5页
56号文实施近一年后(截至2004年6月30日),深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较期初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余额有所上升;同时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均体现出风险高度集中的特点。本文结合上述变化情况,针对5... 56号文实施近一年后(截至2004年6月30日),深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较期初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余额有所上升;同时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均体现出风险高度集中的特点。本文结合上述变化情况,针对56号文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证券市场 对外担保业务 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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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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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焱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1-140,共10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资金后又挪用该资金和"飞单"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两种情形。在排除一些定性方面的疑虑后,前者可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资金)罪,宜择一重处断;后者无论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无法予以充分评价,从事实上看其行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但由于主体条件不符合而不能适用。鉴于金融类背信行为的广泛严重危害性和相应刑法规制的缺失,增补金融类背信行为的犯罪有其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挪用资金(公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金融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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