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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平台企业:定位转向与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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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冯成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7-121,共15页
从古代的“重农抑商”,到近代的“三座大山”,再到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中国的民营经济一直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在“公有制—非公有制”的二元框架中,如何消除对民营经济的误解,明确其法律地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民营经济法治建设... 从古代的“重农抑商”,到近代的“三座大山”,再到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中国的民营经济一直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在“公有制—非公有制”的二元框架中,如何消除对民营经济的误解,明确其法律地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一立场也得到了正在制定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认可。然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从来都不只有公有制经济这一个影响因素,而是一切可能扼杀营业自由的权力,无论其来源如何。当下,民营经济正面临着来自平台企业的新的私人权力威胁。“不加入,就出局”,是否屈从于平台企业力量“转型升级”,这是多数民营市场主体正在面临的“平台经济困境”。这种强大到足以控制私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经济力量,使得民间的营业自由再次面临着被摧毁的可能。我们必须跳出将公有制经济作为假想对立面的历史惯性,从平台企业的公共属性出发,推动其定位转向并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发挥其作为信息中介、交易场所、资金中介和联络市场主体的功能。在立法上,需要考虑采取对平台企业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将平台业务与商业活动相分离、提供公共平台的替代选择和改变平台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措施,最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平台企业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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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
2
作者 杨清望 王海英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4-157,共14页
探讨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旨在回应数字时代法律义务基础和义务内容应如何发展的问题。中国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设定存在理论基础研究不深入、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性、义务内容缺乏差异性等问题,需要通过设定公私法一体化... 探讨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旨在回应数字时代法律义务基础和义务内容应如何发展的问题。中国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设定存在理论基础研究不深入、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性、义务内容缺乏差异性等问题,需要通过设定公私法一体化义务予以消解。设定上述义务应以共同善义务观为基本遵循,坚持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公私二重性,从义务规则体系、义务内容、义务类型化等方面予以完善。具言之,应以“基础法—领域法—特别法”体系优化网络平台义务规则体系;搭建个体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公共利益保护义务和共同体秩序维护义务的多层级义务框架;根据网络平台地位的不同,设定平台的一般化义务和特别化义务;借助转介条款并明确网络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范围以消解公私法义务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治理 网络平台法律义务 公私法一体化 共同善义务观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 转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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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本体论与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
3
作者 马得懿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5-157,共13页
涉外法治的概念和体系是对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外法治极有可能发展成第三种法律形态。本体论视域下的涉外法治的核心在于强调涉外法治的内涵、性质以及运作模式,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域外管辖上的结合和互动,其... 涉外法治的概念和体系是对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外法治极有可能发展成第三种法律形态。本体论视域下的涉外法治的核心在于强调涉外法治的内涵、性质以及运作模式,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域外管辖上的结合和互动,其制度表征是域外立法管辖体系的改良、优化和重塑。在公法和私法界分的前提下,涉外法治的体系不宜毫无限制地扩张,更不能将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体系纳入涉外法治的体系之内,而应该限制在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之内。涉外法治的限缩主义是由管辖权界分的复杂性和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决定的。公法领域域外立法管辖适度性的配置,至少应该遵循两个路径,即重视域外立法管辖的类型化和强化国际礼让在域外立法管辖规则中的融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本体论 域外立法管辖 公法与私法界分 国际礼让 限缩主义 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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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与《能源法》之联系、共性与区别:以领域法系统工程对立法之影响为视角
4
作者 丁小团 李显冬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10,共8页
《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是领域立法的典型范式。领域法作为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一种新型法治模式,在系统思维方式的指引下,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性、结构功能性和动态调整性。自此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能更好地梳理和分... 《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是领域立法的典型范式。领域法作为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一种新型法治模式,在系统思维方式的指引下,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性、结构功能性和动态调整性。自此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能更好地梳理和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共性和区别。首先,多数重要、核心的能源均为矿产资源,且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又依赖大量矿产资源的使用,此为两法之间存在关联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两法的公私法融合属性要求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当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关系,强化系统观念,形成高效协同配置资源的合力,故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其次,两法虽然都立足于保障国家安全、加强生态保护、深化市场改革等目标,但基于各自功能定位和规制路径的不同,在具体制度构建和内容安排上存在差异。如《矿产资源法》侧重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尤其体现在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而《能源法》则更加关注能源转化、利用及消费,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问题。最后,两法在易受政策导向、国际趋势和技术革新等因素的影响方面存在共性,均需根据具体形势变化进行适应性的动态调整。通过对两法的比较与分析,以期为统筹推进两法协同实施提供方向和指引,为建立健全两法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提供依据和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能源法》 领域法 系统工程 公私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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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5
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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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构造:要素缺失与补正 被引量:2
6
作者 蒋建湘 赵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2-120,共9页
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为防范公法的不当干涉,实现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该概念构造试图仅根据规范意旨将强制性规定一分为二,并对法律行为效力具有不同影响,充斥着公法管制思维,先验地肯定某一社... 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为防范公法的不当干涉,实现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该概念构造试图仅根据规范意旨将强制性规定一分为二,并对法律行为效力具有不同影响,充斥着公法管制思维,先验地肯定某一社会公共利益绝对高于所有个人利益,却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性以及最终服务于个人利益,而且个人利益也会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取违法行为效力个案具体认定的私法思路。评价法律行为效力不能完全无视私主体主观因素,法律行为无效作为私法上最严厉的惩罚,如果绝对否定主客观相一致将会过度侵犯行为自由。商事营利追求和自由主义等特性也要求对商事交易行为的无效更为慎重。应当避免将合同生效、履行这一私法逻辑推论不当套用到公法规制当中,不顾其对于私法自治干预程度的巨大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私人自治 公法管制 私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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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应用背景下神经权利的证立与穿透式保护 被引量:4
7
作者 童云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5-78,共14页
神经技术使以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权利和心理连续性权利为内容的神经权利得以彰显,作为数字人权的神经权利包含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双重内容。然而,传统权利均无法充分涵摄神经权利,凸显规范与新兴技术之间的代际鸿沟... 神经技术使以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权利和心理连续性权利为内容的神经权利得以彰显,作为数字人权的神经权利包含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双重内容。然而,传统权利均无法充分涵摄神经权利,凸显规范与新兴技术之间的代际鸿沟。对此,应穿透数字社会与物理社会、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壁垒,塑造保护神经权利的领域法。在私法层面,通过合理解释一般人格权和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来保护神经权利,未来可以将神经权利纳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体系。在公法层面,政府应充分履行保护神经权利的国家义务,督促企业履行合规义务,规范公民合理使用神经技术产品。在刑法层面,串联数据犯罪、信息犯罪和人身犯罪,塑造保护神经权利的罪名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神经权利 数字人权 公法权利 私法权利 脑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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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进路 被引量:5
8
作者 于文轩 宁天琦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23-132,共10页
公私协同应当作为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和气候法治遵循的制度逻辑。这不仅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也是构建气候变化适应型制度体系的内在需求,还是气候法治公私交融属性的重要体现。在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模式中,各主体应当基... 公私协同应当作为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和气候法治遵循的制度逻辑。这不仅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也是构建气候变化适应型制度体系的内在需求,还是气候法治公私交融属性的重要体现。在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模式中,各主体应当基于商谈理性实现互动,以气候信息为节点构建风险应对体系。在具体机制构建层面,气候法治体系应当结合公私协同模式的体系特征,从主体、治理框架和法秩序三个层面体现公私协同的制度逻辑,即以协同共治为基底构建主体决策机制,以信息沟通为核心构建治理框架,以公私法协同为线索构建气候法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气候法治 公私协同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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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卫生治理的政府责任 被引量:1
9
作者 邢昕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3-123,共11页
多元共治时代,公共卫生治理中政府责任要打破基于行政任务进行责任配置的传统逻辑,将政府责任的厘定置于“公共任务公私合作”和“行政任务公私合作”的双重视域。公共卫生治理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任务公私合作的主导者和行政任务公私合... 多元共治时代,公共卫生治理中政府责任要打破基于行政任务进行责任配置的传统逻辑,将政府责任的厘定置于“公共任务公私合作”和“行政任务公私合作”的双重视域。公共卫生治理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任务公私合作的主导者和行政任务公私合作的责任方,在承担领导与促进责任、组织与动员责任、履行或担保责任、监督与救济责任之时,其内部构造差异明显。新时代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建构必须着眼于中国式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整体性视角,科学厘定公共卫生治理中政府责任的内部法律构造,统筹推动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卫生治理 政府责任 公私合作 行政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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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化 被引量:3
10
作者 王世进 张春梅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7-93,99,共8页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进程,不仅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应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样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现有法律规范难成体系、...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进程,不仅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应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样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现有法律规范难成体系、现行制度尚欠成熟等问题,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构造的基础上逐步完成法典化的转化,最终形成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定义条款、法权配置条款、核心措施条款、与其他制度相衔接的规范表达,以及生态环境法典分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法律责任编的规范构建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公私法协同 修复责任 法典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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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被引量:10
11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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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领域划分下的网络暴力刑法治理 被引量:8
12
作者 许钟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3-124,共12页
对于侵犯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刑法的限制较少。在网络社会,个体不仅无力抵抗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而且无力抵抗私权力主体的侵害。为了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应当区分刑法介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程度。刑法应当积极介入严重... 对于侵犯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刑法的限制较少。在网络社会,个体不仅无力抵抗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而且无力抵抗私权力主体的侵害。为了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应当区分刑法介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程度。刑法应当积极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并且适用公诉程序。对涉及公众人物公共性的网络暴力,应当谨慎适用刑法;对涉及公众人物私人性的网络暴力,有必要强化刑法的保护。“受害者脆弱论”和“受害者不完美论”都是对于网络暴力关注的失焦。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过程应是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实质判断过程,其中,精神损害是判断因素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 网络暴力 刑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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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规则的司法考量 被引量:6
13
作者 苏盼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6-111,共16页
金融纠纷的审理需要裁判者考量金融监管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人自治。金融监管规则包含大量代表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司法考量监管规则的场域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裁判。基于公私法秩序交融的必要性,司法裁判可遵循利益分析框架,查明... 金融纠纷的审理需要裁判者考量金融监管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人自治。金融监管规则包含大量代表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司法考量监管规则的场域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裁判。基于公私法秩序交融的必要性,司法裁判可遵循利益分析框架,查明监管规范目的,综合考量规范目的重要性、司法认定是否有违规范目的、交易本身违法程度、民事否定评价必要性等因素做出最终认定。以争议较大的违法合同效力认定为例,合同无效的实质认定要件是严重损害公序良俗。在形式认定要件方面,如果低位阶金融监管规则获得明确上位法授权、属于上位法规则的具体化要求、提供效力认定的技术标准,这些规则也可以成为合同无效的说理依据。裁判者应慎重对待金融监管规则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以调和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之间的抵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司法 公私法接轨 违法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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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权视角论我国《商标法》的结构与重构 被引量:2
14
作者 金海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20,共18页
我国《商标法》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既反映了从商标管理向商标权保护的转向,也是商标法向民法回归的过程。面对我国商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商标法》的修改不仅需要就具体的条文加以改进,更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新一轮的《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既反映了从商标管理向商标权保护的转向,也是商标法向民法回归的过程。面对我国商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商标法》的修改不仅需要就具体的条文加以改进,更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新一轮的《商标法》修订应当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和精神,突出商标法的私权保护目标。通过梳理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我国《商标法》虽经多次修改,但由于实行以商标管理为优先的宗旨,故其仍然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整体呈现为程序性公法规范较强而私法规范薄弱的特点。选择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商标法文本进行比较研究,详细分析它们的条文安排与结构特征,可从中归纳出不同的模式,根据“私法为体、公法为用”的原则,参酌国外立法模式,探讨我国《商标法》进行结构调整的可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 商标管理 商标权 私权 公法 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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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支撑引领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 被引量:2
15
作者 姚荣 《重庆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2-54,共13页
构建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相匹配的国家治理体制与法律制度体系,推动高等教育的良法善治,成为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公法视野下的大学法范式顺应了小科学时代学术创新的基本规律。与此相比,... 构建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相匹配的国家治理体制与法律制度体系,推动高等教育的良法善治,成为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公法视野下的大学法范式顺应了小科学时代学术创新的基本规律。与此相比,私法视野下的英美大学法范式更加契合大科学时代学术创业的价值诉求。法治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表明,当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阶段性特征相契合时,国家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实力将会产生实质性跃升。世界高等教育中心、科技中心、人才中心转移的背后,离不开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优势的作用发挥。对于中国而言,促进高等教育支撑引领强国建设,呼唤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一方面,要明确国家与大学之间的法理关系,厘清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这一法律制度的内涵,明晰公法与民法两种语境下高校法人的权利能力及其责任;另一方面,要激发高校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活力,明晰高校教师作为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摒弃高权管制框架对教师知识产权与创新自由的束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教育强国 学术自由 公私法合作理论 高校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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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16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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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 被引量:63
17
作者 史际春 陈岳琴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5期29-40,共12页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 ,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 ,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 ,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 ,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 ,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 ,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迄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 ,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 ;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 ,“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 ,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管理经济 ,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 ,也颇不合宜 ,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 ,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 ,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 ,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民商法 中国 经济国家 经济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秩序 外国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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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私法的非优位性——对公、私法定位的再反思 被引量:10
18
作者 汪习根 林海 王利民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41-46,共6页
本文通过对私法优位论进行追根溯源的探讨 ,发现它在价值理念、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等诸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缺陷 ,是受近代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主义观的影响所产生的。在法治化进程中 ,私法优位与法治秩序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法律权威、司法... 本文通过对私法优位论进行追根溯源的探讨 ,发现它在价值理念、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等诸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缺陷 ,是受近代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主义观的影响所产生的。在法治化进程中 ,私法优位与法治秩序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法律权威、司法正义、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都格格不入。本文在否定私法优位论的基础上 ,提出法治社会应当奉行公法优位的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私法优位 公法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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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法治困境及其解决 被引量:16
19
作者 王耀海 盛丰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68-176,289,共9页
私力救济作为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救济方式,在具有内在合理性的同时,也内涵局限。中国当下,在公力救济的领域内,出现越来越多的私力救济,形成法治的实现困境:漠视法治、反对公权和对抗公权。由此,会造成社会离心、导致后续违法,形成违法... 私力救济作为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救济方式,在具有内在合理性的同时,也内涵局限。中国当下,在公力救济的领域内,出现越来越多的私力救济,形成法治的实现困境:漠视法治、反对公权和对抗公权。由此,会造成社会离心、导致后续违法,形成违法示范,进而固化仇恨。其基本原因在于公权私用后的救济弱化。必须让民众监督和控制权力,实现人民化司法,才能有效修正被弱化的公权,从而提高公力救济的实现程度。作为保障,严厉打击私力救济运用也是必要的补位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救济分裂 法治 人民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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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配合视角下的城市更新制度——荷兰乌特勒支中央火车站地区更新过程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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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冬瑾 弗雷德·霍马 +2 位作者 熊亮 周剑云 萧靖童 《城市规划》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2,共11页
分析荷兰乌特勒支中央火车站地区公私合作的更新改造历程,指出公法建立了弹性动态的规划管控模式;私法通过开发协议促进政企合作。公法与私法并行运作推动规划主动实施,公私合作的开发协议贯穿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提升了项目的创造力和... 分析荷兰乌特勒支中央火车站地区公私合作的更新改造历程,指出公法建立了弹性动态的规划管控模式;私法通过开发协议促进政企合作。公法与私法并行运作推动规划主动实施,公私合作的开发协议贯穿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提升了项目的创造力和可持续性。公私法的相互融合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重要制度背景。建议在公法角度建立具有适应性和弹性的详细规划制度,完善规划许可的类型与程序;在私法角度重视各类协议的作用和地位,发挥公私合作的潜力,保障土地增值的公共还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 私法 公私合作 城市更新 乌特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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