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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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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海龙 刁鸣军 +2 位作者 刘素芳 刘承荣 汪俊明 《中国水土保持》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34-35,共2页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执法实践认为 :“四荒”应界定为荒山、荒沙、荒水、荒滩 ,“四荒”治理开发的拍卖、租赁等形式应纳入水保法律条文中 ;水保法中“树兜”一词应改为“树墩” ;水保法律应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执法强制权 ;水土保持...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执法实践认为 :“四荒”应界定为荒山、荒沙、荒水、荒滩 ,“四荒”治理开发的拍卖、租赁等形式应纳入水保法律条文中 ;水保法中“树兜”一词应改为“树墩” ;水保法律应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执法强制权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无力自行治理的 ,可以交纳防治费的规定中 ,应把“可以交纳防治费”改为“必须交纳防治费” ;各省 (区 )关于“两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中 ,应进一步明确直接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土保持法 配套法规 修订 "四荒"概念界定 返还治理额度 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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