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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受理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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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立信 叶弘俊 包建华 《现代金融》 2002年第8期43-44,共2页
票据是一种流通的权利凭证,它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可以自由流通。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流通须通过出票或背书方式进行。但同时票据法也作出规定,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保留对票据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可以在票据... 票据是一种流通的权利凭证,它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可以自由流通。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流通须通过出票或背书方式进行。但同时票据法也作出规定,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保留对票据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可以在票据交付前,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禁止字样,如《票据法》第27条和第34条的规定。票据质押贷款属于权利质押范畴,是指以票据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但对“不得转让”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贷款,《担保法》和《票据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日常业务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权利质押 票据权利背书转让 票据法 法律效力 中国 "不得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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