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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要受理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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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立信
叶弘俊
包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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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淮安市淮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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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金融》
2002年第8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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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票据是一种流通的权利凭证,它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可以自由流通。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流通须通过出票或背书方式进行。但同时票据法也作出规定,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保留对票据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可以在票据交付前,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禁止字样,如《票据法》第27条和第34条的规定。票据质押贷款属于权利质押范畴,是指以票据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但对“不得转让”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贷款,《担保法》和《票据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日常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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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票据权利质押
票据权利背书转让
票据法
法律效力
中国
"不得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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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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