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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14
1
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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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六项核心原则 被引量:9
2
作者 刘俊海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9-76,共18页
为提振投资信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该法应确立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共同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 为提振投资信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该法应确立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共同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地位平等包括市场地位、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平等。共同发展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存在零和游戏。公平竞争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互利合作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应当优势互补,共同孕育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监管意味着,政府在“放管服”过程中平等对待各类经济形态。平等保护意味着,权利人在权益受侵时都能获得平等的有效救济。只有将六项核心原则融入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总则到分则的规范体系,才能确保该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才能把该法铸造为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根治假国企乱象的治本之策就是落实平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位平等 共同发展 公平竞争 互利合作 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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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实质平等理念的立法表达 被引量:8
3
作者 李建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3-45,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规划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产物。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不仅是其促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规划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产物。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不仅是其促进性功能的逻辑起点,更是确保该法律功能落实的关键。现代企业家精神缺失的价值失范与无法消解的所有制壁垒,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障碍,也是立法须直面的前置性问题。相对应的,一方面,立法应击破形式平等面向而走向实质平等之路,并以实质平等为制度设计理念,通过政策及资源的倾斜,使民营经济在市场中取得与国有经济相当的竞争地位与发展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资源的倾斜性供给和利导性的激励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独特的竞争优势,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而赋能整个经济体的发展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国有经济 实质平等 促进法 立法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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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9
4
作者 宋强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17,共15页
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与传统产权制度间产生范式冲突,构建适配数据新型权利属性的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命题。当前立法层面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安排,虽在... 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与传统产权制度间产生范式冲突,构建适配数据新型权利属性的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命题。当前立法层面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安排,虽在北京市、山东省等八省市开展的区域性制度创新试点中探索出差异化登记模式,但受限于数据权利分层模糊、区域规则异构化及技术治理缺位等瓶颈,仍难以支撑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构需求。基于此,亟需以“制度创新—技术赋能”协同框架重构登记体系:制度维度应围绕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权利束分解构建分层登记规则,建立与数据交易、资产入表等机制的协同网络;技术维度须依托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完善登记信息防篡改机制与权益保障体系,推进全国统一登记平台建设。通过构建兼具权利配置效率与安全治理效能的中国方案,可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产权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登记制度 数据确权 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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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投稿指南
5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F0003-F0003,共1页
一、为促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建设,《法治研究》杂志社从2021年第1期起,执行《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引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所有投稿都清在文章中文篇名之下,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在结尾附英文篇名、摘要、关键词。... 一、为促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建设,《法治研究》杂志社从2021年第1期起,执行《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引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所有投稿都清在文章中文篇名之下,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在结尾附英文篇名、摘要、关键词。(二)作者简介包括单位、职称、学历以及文章所获基金资助或课题情况。作者简介用星号“*”,标于页下脚注,不要与正文注释连续编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英文篇名 法治研究 基金资助 学术规范化 中文摘要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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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制研究 被引量:4
6
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7-71,共15页
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 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机器之心”,不具有个人独立意志,无法承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不宜被拟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辅助人类的创作工具。人类深度充分利用作为创作工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需要在坚持其规范意旨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因应新技术引发作品创作模式的变化而予以适时合理地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创作 作者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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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的体制法保障 被引量:3
7
作者 张守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9,共14页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梳理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监管等重要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各领域的法治保障不足是现存的突出问题,为此,应推动经济体制法的构建和完善,加...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梳理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监管等重要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各领域的法治保障不足是现存的突出问题,为此,应推动经济体制法的构建和完善,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体制法保障。鉴于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围绕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具体分配展开,应在各领域合理界分各类主体的经济职权,充分落实职权法定原则,并加强相关体制法的制度协调。上述各领域的体制法制度建设具有共通性,尤其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法治现代化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紧密结合。基于体制法的重要性,有必要持续推动体制法的制度建设,并从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等多个维度推动体制法的专门研究,促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体制 改革 体制法 经济职权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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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并重构无体物的概念以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 被引量:2
8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32,共18页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随着这种两分的缺陷得到揭示以及工业革命造成的能量等不能为有体物的概念涵盖的客体的出现,无体物的概念得到复兴,一些过去不规定无体物的民法典改为规定之。由于民法概念的去哲学化,无体财的概念开始取代无体物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非物质财的概念进一步取代了无体财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无体物的存在空间,但它仅承认权利无体物,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造成它对自身规定的个人信息、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等新兴非物质财不能以无体物的概念涵盖之。只有把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无体物解释成也包括非权利无体物,才能实现我国财产法的现代化,以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无体财 非物质财 半无体物 个人信息 数据 财产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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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法的制度史考略——在学术与策略之间 被引量:2
9
作者 宋华琳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2-105,共14页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学者们或求诸宪法规范与宪法原理,或诉诸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诉诸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求诸于权威政治家和政治文件中的相关表...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学者们或求诸宪法规范与宪法原理,或诉诸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诉诸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求诸于权威政治家和政治文件中的相关表述,通过追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论说,来探寻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理论支点。在法律颁布前,司法机关通过厘定受案范围,设立行政审判庭,积极慎重办好行政案件,参与行政诉讼法立法,成为稳健推进行政诉讼法形成的助力者。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最初散在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范之中,之后随着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立,以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续开展立法工作,法案历经三审,经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1989年4月4日获通过,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彰显了学人的使命和学术的意义,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立法机关、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的“三结合”,体现了立法的公众参与,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 立法过程 公众参与 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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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投稿指南
10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F0003-F0003,共1页
一、为促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建设,《法治研究》杂志社从2021年第1期起,执行《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引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所有投稿都请在文章中文篇名之下,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在结尾附英文篇名、摘要、关键词。... 一、为促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建设,《法治研究》杂志社从2021年第1期起,执行《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引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所有投稿都请在文章中文篇名之下,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在结尾附英文篇名、摘要、关键词。(二)作者简介包括单位、职称、学历以及文章所获基金资助或课题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研究》 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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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被害人保护之回顾与前瞻 被引量:1
11
作者 冯露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0-81,共12页
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审视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害人的地位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域外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演进逐步纳入了不同形态的被害人参与模式。我国的被害人主体地位理论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拓... 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审视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害人的地位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域外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演进逐步纳入了不同形态的被害人参与模式。我国的被害人主体地位理论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拓展,故有必要在被害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视角下对被害人的主体性价值予以理解与重构。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权利谱系发现,偏重被害人“主体性”的被动型权利与彰显被害人与其他诉讼主体“主体间性”关系的能动型权利得到了较为合理的配置。对被害人参与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实践考察则发现,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发表权、和解权与救济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与实现。但仍需在将来的修法中为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预留制度空间,同时为被害人和解权的行使配套相应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 诉讼主体 主体间性 知情权 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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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静态防御到动态安全: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范式变革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怀胜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8-131,共14页
网络的代际更迭和风险特征的迁移引发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的变迁和数据安全法律的范式变革。在数据安全法益对信息安全法益的逐步分离过程中,数据安全法律保护范式也完成了从静态防御范式到动态安全范式的转变。两者的技术特征、法律模式... 网络的代际更迭和风险特征的迁移引发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的变迁和数据安全法律的范式变革。在数据安全法益对信息安全法益的逐步分离过程中,数据安全法律保护范式也完成了从静态防御范式到动态安全范式的转变。两者的技术特征、法律模式配置等均有显著不同,静态防御范式重视数据的要素保护,动态安全范式注重体系保护以及安全和发展的平衡。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数据安全观念与数据安全环境的情势变迁是其范式转换的逻辑基础。动态安全范式是多元多层的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包括政策、法律、标准共存的多维治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以及兼有协同共治、风险预防、市场激励的多元价值体系。应当在防御、监测、威慑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下,完善和扩充现有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 动态安全 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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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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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研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宪权 肖宸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行为,应当以实际许可使用费中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没有实际许可使用费的,应该以虚拟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经营信息的“获取型”行为,或者以经营信息的形成成本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或者以补救费用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若同时存在对技术信息的“获取型”行为与“使用型”行为,应当采用销售利润损失与合理许可费中数额较大的一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 预备行为实行化 虚拟许可使用费 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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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的填补及其限度 被引量:1
15
作者 汪湖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2-87,共16页
合同标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宏观上导致“柠檬市场”难题,在微观上引发合同质量漏洞。传统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推断当事人应有而未有的合意为路径,难以解决形成合意缺失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相较之下,技术标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第... 合同标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宏观上导致“柠檬市场”难题,在微观上引发合同质量漏洞。传统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推断当事人应有而未有的合意为路径,难以解决形成合意缺失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相较之下,技术标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第三方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有效纠正质量的不确定性。《民法典》第511条引用技术标准作为填补质量漏洞的“兜底性”规则,旨在通过技术标准合理化定型合同质量事实、精准化评价合同当事人质量行为、有机整合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在实践上,需注意对“质量约定不明确”、不同类型技术标准的差异化引用等规则内容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在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多系统交叉运用导致出现“法律规范性”和“内容可变性”冲突时,需要明确引用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填补的限度,即严守“兜底性”、仅得用于事实认定、技术标准本身也需审查与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标准 合同漏洞填补 法规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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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28条为中心
16
作者 刘凯湘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3-46,共14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表面上看似无偿合同,实则为有偿合同,应当适用有偿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表面上看似无偿合同,实则为有偿合同,应当适用有偿合同的相关规则。以物抵债协议在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产生同时消灭旧债与新债的双重效果,但是在未被履行的情况下,原债仍然有效存续,债权人享有选择履行新债抑或履行旧债的权利。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制作的确认书或者调解书不产生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的适用情形。以物抵债协议中如存在无权处分情形,只要债权人为善意,则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条件。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有效,仅是其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债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如果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至债权人名下,则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已转移则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是期前或者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均可选择履行原债或者新债,而债权人不能,其只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情形下才享有选择权。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应当导致原债诉讼时效的中断。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在实现债权时应当履行对抵债物价值的清算程序,而期后达成的协议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性合同 有偿合同 选择履行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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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17
作者 闫尔宝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4-75,共12页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相比于旧复议法只将具有单方权力行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对象的立法方式,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属性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入复议范围,无疑增加了复议案件的类...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相比于旧复议法只将具有单方权力行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对象的立法方式,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属性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入复议范围,无疑增加了复议案件的类型,实现了“行为复议”向“行为复议+关系复议”的转变。相比于未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新复议法明确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可视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复议立法创新。鉴于行政协议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属性以及该类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争讼、始审争讼属性,纳入复议范围的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须做扩张解释,申请期限需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具体审理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须征询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优先适用调解原则,采用多种复议决定形式回应申请人的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复议范围 新类型案件 立法创新 新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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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股股东之股息权
18
作者 王东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3-75,共13页
优先股股息权原则上属于成员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其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后续的利润分配决议;在破产重整及清算的语境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权应视为最后一级债权。公司有权就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做出商业判... 优先股股息权原则上属于成员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其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后续的利润分配决议;在破产重整及清算的语境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权应视为最后一级债权。公司有权就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做出商业判断,但公司的判断权不能造成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失衡,在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宣派股息之决定并不导致非累积优先股股息之丧失。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是否进行了股息宣派,公司清算之时都应当以可供分配的全部剩余财产支付拖欠的优先股股息,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息之支付以余存的利润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息权 股息 优先股 分红权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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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解释路径研究
19
作者 张新宝 卞龙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102,共15页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不仅应考虑对公法秩序的破坏,而且需要衡量认定无效对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响,综合判断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而实现对整体法秩序...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不仅应考虑对公法秩序的破坏,而且需要衡量认定无效对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响,综合判断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而实现对整体法秩序的最小程度破坏。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的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其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了弱势中小企业群体保护、市场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公共利益,并且认定其无效不会对私法秩序造成破坏,通常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否定其效力。但是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小企业故意隐瞒其规模等例外情况,应当承认其效力。同级别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通常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和意思自治,不会损害市场稳定等公共利益,公权力不应介入否定其效力,或者以违背公平原则等否认其约束力,否则会对私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背靠背条款 强制性规定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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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20
作者 雷兴虎 沈友平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89,共14页
新《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的但书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经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法院对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的裁判标准分歧较大。因此,亟需厘定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在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应以股东资... 新《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的但书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经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法院对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的裁判标准分歧较大。因此,亟需厘定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在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应以股东资格此种公司团体中的身份权为客体,以继承法规则为底色,并注重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言之,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权中部分身份权(如表决权)的继承,但不得排除或不合理地限制股权价值的继承;公司章程可以限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主体,但不得违反法定继承顺序;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相关规定的修改原则上对合法继承人不产生拘束力,但合法继承人同意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章程 自治边界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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