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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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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2,共1页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系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中文法律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科法学核心期刊,欢迎海内外来稿。投稿视为授权本刊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合并一次性给付。来稿请登录在线投稿系统journal.ecupl.edu.cn,...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系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中文法律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科法学核心期刊,欢迎海内外来稿。投稿视为授权本刊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合并一次性给付。来稿请登录在线投稿系统journal.ecupl.edu.cn,特殊情况下可发送邮件至journal@ecupl.edu.cn。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目次”“摘要”“关键词”“英文标题”,并请另页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投稿时可不必遵循本刊注释体例,获得用稿通知后再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SSCI法学来源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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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互联网规则?——从欧盟《数字服务法》看平台责任的未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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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2-37,共16页
欧盟《数字服务法》在域外被视为“第二代互联网规则”的代表,对治理著作权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行为具有重要启示。《数字服务法》主要回应避风港规则的不足,对不同平台施加梯级增长内容审查责任,同时对不同平台适用正当程... 欧盟《数字服务法》在域外被视为“第二代互联网规则”的代表,对治理著作权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行为具有重要启示。《数字服务法》主要回应避风港规则的不足,对不同平台施加梯级增长内容审查责任,同时对不同平台适用正当程序。《数字服务法》的洞见在于认识到了平台的公权力特征,但其方案也存在不合理性。欧盟与美国的平台责任制度反映了各自独特政治与法律背景,相较而言,我国的平台责任制度整体具有合理性,但需要避免过度规制。关于平台责任,应根据不同类型,重构避风港制度、审查责任与正当程序制度。对于平台参与特定个案的第三方侵权,应适用共同侵权制度。对于大规模第三方侵权和违法内容,应按照平台治理的必要性、治理难度、治理代价、治理比较优势、治理善意等判定责任。法律应避免简单将平台视为公权力组织,对其适用正当程序,但法律可以将平台正当程序作为平台治理的信号机制与治理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 第三方侵权 内容审查 用户基本权利 平台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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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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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练育强 马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7-87,共11页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创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其发展历经纠正功能主导的孕育期、风险预防侧重的初创期,现已进入多元功能并行的拓展期。实践中,该建议以行政机关为主要作用对象,通过个案与类案监督强化预防功能,依赖外部协同机制落...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创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其发展历经纠正功能主导的孕育期、风险预防侧重的初创期,现已进入多元功能并行的拓展期。实践中,该建议以行政机关为主要作用对象,通过个案与类案监督强化预防功能,依赖外部协同机制落实。然而,仍存在正当性与制度供给不足、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模糊、制发理念内在冲突等问题,其适用范围亦与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检察建议存在重叠,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为此,应明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正当性来源既包括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又得到《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正当性的支撑。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已成为共生共荣的有机整体,而非主从附随或二元分离的关系。制度建构需兼顾修订《检察院组织法》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授权,确立预防为核心并控制功能延伸、细化启动要件与对象,厘清与其他检察文书的界限,通过强化调查核实权、优化协同与衔接机制提升建议科学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功能 法律监督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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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应当”的刑诉法解释差异对司法裁量的影响
4
作者 原美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6-143,共8页
“可以”与“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同内涵与规范属性的核心模态词。“可以”兼具授权与容许属性,赋予司法裁量权与程序选择性;“应当”则设定刚性义务,亦包含附条件要求。二者在诉讼各阶段的分布存在差异,形成裁量空间与义务... “可以”与“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同内涵与规范属性的核心模态词。“可以”兼具授权与容许属性,赋予司法裁量权与程序选择性;“应当”则设定刚性义务,亦包含附条件要求。二者在诉讼各阶段的分布存在差异,形成裁量空间与义务边界的对应关系。解释差异直接影响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运行,可能引发裁量权滥用或机械司法等风险。为促进程序正义,应从司法解释与立法层面优化规范适用,明确裁量因素与义务例外情形,并通过强化说理与程序性制裁机制,实现司法裁量与权力约束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可以 应当 规范属性 司法裁量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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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
5
作者 程啸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5-19,共15页
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指受害人在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前已经具有的易于引发损害的生理或心理状况,该状况与加害行为结合后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导致损害扩大。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分别讨论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在侵... 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指受害人在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前已经具有的易于引发损害的生理或心理状况,该状况与加害行为结合后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导致损害扩大。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分别讨论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在侵权赔偿责任成立阶段,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与否。重点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的过错。当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的加害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问题。基于更好地维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一最高法益的价值判断,应当采取蛋壳脑袋规则,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得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除非可适用过失相抵或属于假设因果关系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赔偿责任 受害人 特殊体质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蛋壳脑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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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对世权概念的历史批判
6
作者 高仰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4-159,共16页
近代私法中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是建立在主观权利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类型化的理论。历史法学派从罗马法当中挖掘该理论的雏形,借助该理论的形塑过程使私法获得一种向其自身灌注自主性与自足性的能力,进而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在形式上封闭... 近代私法中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是建立在主观权利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类型化的理论。历史法学派从罗马法当中挖掘该理论的雏形,借助该理论的形塑过程使私法获得一种向其自身灌注自主性与自足性的能力,进而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在形式上封闭的语义解释体系,由此开创了法律演进的一条独特路径。然而,事后观之,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却建立在一个“时空错置”的条件之下,因为古代和中世纪从根本上缺乏支撑该理论的形而上学,即缺乏关于主观权利的成熟观念。伴随着欧陆私法的“哲理化外壳”受到愈发强烈的冲击,“二元论”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它不仅在逻辑构造上错位,而且不符合生活世界的常识。相比之下,那些潜藏在实践论背景之下的“不严格二分”或“主次二分”的形态虽然破碎,但更具合理性与兼容性,也更具有将知识与行动统合起来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世权 对人权 二元论 时空错置 强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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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力的法理构造
7
作者 周尚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16,共11页
揭示数字权力的性质、形态及其内涵,是迈向数字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权力是在社会关系中具有支配作用的行动能力,长期以来一直是公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数字权力是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与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 揭示数字权力的性质、形态及其内涵,是迈向数字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权力是在社会关系中具有支配作用的行动能力,长期以来一直是公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数字权力是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与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力和运行基础上自主创生的新型权力运作形态,亟须被纳入法理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权力不能简单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数字化,或传统社会空间中数字化的权力,而是以作为空间生产权的网络权力、作为要素控制权的数据权力、作为技术决策权的算法权力、作为信息聚合权的平台权力为基本形态的新型社会公共权力,它本质上是一种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转轨过程中的权力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 数字化权力 数字权力 自创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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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经营性租赁中租金请求权的例外限制构造
8
作者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0-32,共13页
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缔约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租期较长的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权、解约金等合意工具,为双方创设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在履约时,出现缔约时未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则应当积极通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方式,调整合意。定期经... 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缔约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租期较长的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权、解约金等合意工具,为双方创设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在履约时,出现缔约时未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则应当积极通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方式,调整合意。定期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愿继续履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转租本身带来的无法量化计算为损害赔偿的时间和精力支出,承担新承租人再次违约的风险,并且其应提出协议解除的要约,以特约方式补足司法解释规定中赔偿范围的不充分,为出租人创设一个与原本的价金、租金继续履行请求权近乎相同的法律状态,由此达到排除金钱债务履行请求权和将出租人的违约救济限定于损害赔偿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钱债务 司法终止 减损义务 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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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与人工智能体的部分权利能力
9
作者 申卫星 鲍伊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21,共17页
基于功能主义意志理论,人工智能体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自由意志,其功能表现亦逐步超越传统工具属性。有限认可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对于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填补责任归属中的制度空缺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观... 基于功能主义意志理论,人工智能体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自由意志,其功能表现亦逐步超越传统工具属性。有限认可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对于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填补责任归属中的制度空缺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观察到主体概念由“人可非人”发展至“人皆为人”,并进一步延伸至“非人亦可为人”,呈现出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渐进式特征。作为对传统“人—物”二分范式的修正,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强调法律人格并非不可分割的先验资格,而可依据功能与风险结构作层级化配置,其认定标准由自然属性导向转向功能主义导向。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应结合意思能力与系统功能水平作综合判断。当人工智能体能够理性形成意思表示,并在感知、决策与执行等方面达到较高的功能成熟度时,可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法律人格,使其在特定范围内具备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同时,要通过领域限定与外部监督对其行权范围加以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 法律人格谱系 部分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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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制度重构
10
作者 何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19-133,共15页
我国金融领域涉众类纠纷多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加以指引,并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通过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则转介适用金融监管规范,旨在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难题。然而,金融消费者群体对普... 我国金融领域涉众类纠纷多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加以指引,并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通过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则转介适用金融监管规范,旨在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难题。然而,金融消费者群体对普遍正义的追求与私法个体正义、形式正义和有限诉讼等特征存在天然冲突。同时,金融监管规范本身存在监管空白、间接保护以及行政救济的保护障碍,即便监管穿透司法仍然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各类维权诉求。这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严重断层。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超越了传统私法自治以及金融监管法的公法局限,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构成制定金融法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才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式转型。具体内容包括:其一,统一金融消费者认定标准,采用“地位认定”标准适度扩大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范围,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列举,从而有效排除专业交易者;其二,增补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尤其是金融业经营者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冷静期及禁止强制交易等规则;其三,构建金融消费者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机制,并确立金融业经营者证明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程序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 制定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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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监察及其制度建构
11
作者 张震 刘栋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4-63,共10页
数字监察是在数字中国法治建设场景中提炼的理论命题。技术要素与规范要素是厘清数字监察基本内涵的双重维度。技术要素遵循“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能是为监察范式革新提供技术赋能;规范要素遵循“价值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 数字监察是在数字中国法治建设场景中提炼的理论命题。技术要素与规范要素是厘清数字监察基本内涵的双重维度。技术要素遵循“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能是为监察范式革新提供技术赋能;规范要素遵循“价值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能是为数字技术的运用确立法治秩序、提供价值指引。对数字技术的运用应同时秉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以防范技术异化风险。数字技术的场景化运用驱动监察理念革新,进而撬动监察概念再造、监察原则焕新、监察方法迭代等,最终推动监察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从而以数字化监察体系对接数字化治理体系。当前,宜采取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实施性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进行基础性立法的制度路径。数字监察的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对既有监察规范体系的法理承继与价值赓续、针对数字治理场景的制度调适与重塑、契合数字时代发展特征的全新制度建构等三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监察 理论维度 功能嬗变 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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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禁止滥诉”的内涵嬗变及其制度逻辑
12
作者 黄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77-90,共14页
禁止滥诉源于民事诉讼,后通过个案引入行政诉讼当中,厘清其规范内涵是规制滥用诉权的前提所在。禁止滥诉最早出现在2015年公报案例“陆红霞案”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将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框定为禁止不具有正当性的起诉。诉的正当... 禁止滥诉源于民事诉讼,后通过个案引入行政诉讼当中,厘清其规范内涵是规制滥用诉权的前提所在。禁止滥诉最早出现在2015年公报案例“陆红霞案”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将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框定为禁止不具有正当性的起诉。诉的正当性是指通过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的正当性。但在后来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陈某东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扩充了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将不具有实效性的起诉也纳入滥诉之中。诉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诉讼所能解决争议的实效性。禁止滥诉规范内涵的嬗变折射的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转型,基于诉的正当性的禁止滥诉强化了行政诉讼在权益保护方面的核心地位,而基于诉的实效性的禁止滥诉承认了行政诉讼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有限功能。以诉的实效性为基础的禁止滥诉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受到三重限制,包括在范围和程度上明确标准、在程序上强化滥诉判定的说理、在规制上限于柔性劝诫和本案裁判两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滥诉 行政诉讼 规范内涵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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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质性争议”的识别困境与标准重构
13
作者 宫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78-192,共15页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无实质性争议”为核心适用要件,但其概括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多样化甚至保守化的解读,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程序功能萎缩。《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体系的引入,进一步加剧了识别困境。对此,应当回归非讼...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无实质性争议”为核心适用要件,但其概括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多样化甚至保守化的解读,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程序功能萎缩。《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体系的引入,进一步加剧了识别困境。对此,应当回归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化路径:其一,厘清“实质性争议”与程序性障碍的二元区分,明确“当事人未到场”不当然等同于存在实体争议;其二,针对功能主义担保引发的复合型争议,构建以登记公示为中心、以争议标的类型化为框架的识别规则体系;其三,强化法院的职权探知义务,规范送达不能、约定仲裁条款等程序性障碍的处理方式。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规则重构,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在坚守非讼程序本质的前提下,激活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制度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性争议 功能主义担保 非讼程序 职权探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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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自认治理模式转型论:从审查标准到效力边界的真实 被引量:1
14
作者 王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1-135,共15页
虚假自认是我国自认制度的核心假想敌,我国为此确立了以真实为审查标准的治理模式。然而,我国虚假自认危害性明显被夸大:自始受法官心证钳制的虚假自认对本诉并无实害;虚假自认因预决效力相对化而对后诉影响有限;导致虚假诉讼的是虚假... 虚假自认是我国自认制度的核心假想敌,我国为此确立了以真实为审查标准的治理模式。然而,我国虚假自认危害性明显被夸大:自始受法官心证钳制的虚假自认对本诉并无实害;虚假自认因预决效力相对化而对后诉影响有限;导致虚假诉讼的是虚假证据而非虚假自认。与此相对,以真实为审查标准的治理模式却付出巨大代价:当事人处分空间受限;当事人免证利益未实现;庭审无的放矢效率低下。不论是奉行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化诉讼观的法域,自认拘束力都以一定真实为边界,我国现行规范更符合社会化诉讼观模式。在完成“先法庭辩论后法庭调查”的庭审阶段重构后,法庭辩论阶段自认主张与“常理”不符的无效,法庭调查阶段自认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无效,除此之外自认应具拘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主义 虚假诉讼 争点整理 庭审构造 民事诉讼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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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侦查的场景规制与全景启示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4-76,共13页
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是重要的时代议题,传统宏观的整体研究忽视对其具体实践的考察和分析,聚焦人脸识别侦查的场景化研究可为大数据侦查之规制提供新视角。人脸识别侦查指借助人脸识别技术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实践中,人脸识别侦查的主要... 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是重要的时代议题,传统宏观的整体研究忽视对其具体实践的考察和分析,聚焦人脸识别侦查的场景化研究可为大数据侦查之规制提供新视角。人脸识别侦查指借助人脸识别技术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实践中,人脸识别侦查的主要问题是前期数据获取和算法运用尚未被法律规范,中期人脸识别侦查的用途多元但缺少体系控制,后期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使用处于失范样态。人脸识别侦查的复杂性、创新性和侵权隐蔽性、传统侦查规制框架的局限性和规范衔接难题、网络犯罪治理需求与大公安格局等导致人脸识别侦查未被法律规制。立足人脸识别侦查运用流程,应通过数据规范、算法规范、程序规范和证据规范等对其进行四维规制。人脸识别侦查场景的规制思路对大数据侦查的全景规制具有启示意义:不同大数据侦查在运用环节上存在共性,四维规制理论可推广为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但不同场景下的大数据侦查具有自身特性,四维规制理论需结合具体侦查场景针对性地展开。中国应构建基于多场景的大数据侦查四维规制体系,这既能维护法律的体系性,也可保持法律的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大数据侦查 数据调取 人工智能立法 大数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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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条款“另有规定”的解释路径
16
作者 李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0-175,共16页
《行政处罚法》的主观过错条款看似设置了清晰的“原则—例外”规定,但其在解释适用上仍存在混乱,亟待更为明确具体的解释规则。该问题必须被置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管理法的互动关系中加以讨论,并充分考虑不同规范背后的价值秩序安... 《行政处罚法》的主观过错条款看似设置了清晰的“原则—例外”规定,但其在解释适用上仍存在混乱,亟待更为明确具体的解释规则。该问题必须被置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管理法的互动关系中加以讨论,并充分考虑不同规范背后的价值秩序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宽解释路径,即行政处罚为无过错责任,确实存在且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被容许,识别该种责任的关键在于判断行政处罚与行为义务本身、行为结果还是客观事实相关联。从严解释路径,也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观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可以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加以识别:特殊的执法程序可能要求行政机关举证;在实体上,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取决于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要件之间是否有高度伴随性。当行为规范和注意义务规范之间并不重合,或过错要件的成立不仅以违反注意义务为条件时,均构成“另有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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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与个人信息目的限制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17
作者 宗绍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0-73,共14页
海量个人信息有利于赋能大语言模型推理能力的养成,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处理行为与目的限制原则产生严重冲突:其一,数据挖掘容易偏离初始目的;其二,对质量原则的追求与目的偏重模式相矛盾。现有目的限制原则调适方案均围绕信息主体展开,普... 海量个人信息有利于赋能大语言模型推理能力的养成,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处理行为与目的限制原则产生严重冲突:其一,数据挖掘容易偏离初始目的;其二,对质量原则的追求与目的偏重模式相矛盾。现有目的限制原则调适方案均围绕信息主体展开,普遍存在判断上的模糊性,其中虽夹杂着部分类型化路径,却无法有效破解适用难题。从围绕信息主体转向围绕处理主体的目的限制原则调适方案是更加注重多元价值平衡的“自上而下”个人信息治理模式的体现,并以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为大语言模型提供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指南。其中,积极标准要求目的正当性限于不用于后续违法犯罪的合法目的;手段正当性限于前端利用合法爬虫的信息收集行为和中端信息分析行为;均衡性限于相对的个人信息删除权要求。消极标准强调回归真实的目的限制原则,排除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相对匿名化信息和以合成数据替代的个人信息等类型中适用目的限制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则 个人信息自决权 信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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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基于决议效力与处分效力的区分
18
作者 吴维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80-192,共13页
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而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未形成共识。既有观点分别围绕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形成了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其实,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二者的价值并无冲突,关键是区分决议效... 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而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未形成共识。既有观点分别围绕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形成了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其实,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二者的价值并无冲突,关键是区分决议效力和处分效力,但既有观点均将二者混为一谈。以处分股东权益为内容的股东会决议依资本多数决即可作出,其法律效力为形成一项处分股东权益的公司意思,并且包括异议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须认可以该决议内容为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单凭股东会决议并不能立即产生处分股东权益的效果,还需结合公司意思表示行为以及相关股东同意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判断须从“股东会决议效力之判断”和“处分效力之判断”两个层面展开:前者依附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后者还需考察是否存在相关股东的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多数决 决议效力 决议无效 公司利益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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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营业权属性及其体系效应
19
作者 林洹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8-53,共16页
在缺乏数据产权专门立法的背景下,唯有将数据产权归为一种既有权利,才能实现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目标。数据产权化的功能有二:一是通过化解数据交易的合规风险促进数据交易,二是在不阻碍数据流通的前提下保护企业对数据资... 在缺乏数据产权专门立法的背景下,唯有将数据产权归为一种既有权利,才能实现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目标。数据产权化的功能有二:一是通过化解数据交易的合规风险促进数据交易,二是在不阻碍数据流通的前提下保护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合法持有。为实现上述功能,数据产权应被界定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营业权。将数据产权界定为营业权,既与数字时代营业观念扩张相一致,也不会干扰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作为新型营业权的数据产权与数据产权登记相结合,能够表征数据供方合规地持有数据,使数据需方免予承担因无法自证无过错而被问责的风险,有效促进数据流通。当数据产权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请求损害赔偿,但不得依据《民法典》第1167条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防御性侵权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营业权 数据产权登记 数据交易 数据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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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物治:法家“物化身体”观及其当代镜鉴
20
作者 方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9-163,共15页
统治阶层的身体观,影响乃至决定其法治及相应的实践结果。法家特别是先秦法家,秉持一种“物化身体”的观念。这种身体观源于两个方面的认知:一是将法进行纯粹“度量衡”的“物化”,一是将人性进行纯粹“好利恶害”的“物化”。此两方面... 统治阶层的身体观,影响乃至决定其法治及相应的实践结果。法家特别是先秦法家,秉持一种“物化身体”的观念。这种身体观源于两个方面的认知:一是将法进行纯粹“度量衡”的“物化”,一是将人性进行纯粹“好利恶害”的“物化”。此两方面相互作用,从而促就法家“物化身体”的观念与实践。因为身体被物化,法家的“法治”遂演变成“物治”或“物治主义”。对于这种“物治主义”,在民初引来胡适与梁启超的正反评价与某种交锋。当今中国正大力推行法治,需警惕法家这种效用至上的“物化身体”及“物治主义”法治路径的客观重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家物化身体观 度量衡 好利恶害 物治主义 当代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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