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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试验区建设如何影响企业绿色治理绩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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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宪静 王凤 《经济与管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03-125,共23页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能否有效提升企业绿色治理绩效,对探索智能时代的绿色治理新路径及助推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2015—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简称人...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能否有效提升企业绿色治理绩效,对探索智能时代的绿色治理新路径及助推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2015—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简称人工智能试验区)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探讨人工智能试验区建设对企业绿色治理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人工智能试验区建设促进了企业绿色治理绩效的提升,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果仍然成立。机制分析结果表明,人工智能试验区建设主要通过促进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并有效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而提升企业绿色治理绩效。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人工智能试验区建设对企业绿色治理绩效的提升作用,在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小规模企业、高融资约束企业及高科技企业中更为明显。此外,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够与人工智能试验区政策发挥协同效应来提升企业绿色治理绩效,为中国企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协同转型提供路径选择。本文拓展了人工智能试验区政策的微观经济后果研究,为企业把握科技变革的机遇、优化企业绿色治理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经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试验区 企业绿色治理绩效 企业创新 营业成本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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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驱动发展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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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伟 彭迪云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6期43-50,共8页
物联网创新驱动发展有助于发达省域率先实现弯道超车。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弱驱动"的重要根源是"泛政府行为"低效,这涉及泛政府初始需求、三重垄断、投资冲动、科研体制4个方面的低效。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驱动具有... 物联网创新驱动发展有助于发达省域率先实现弯道超车。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弱驱动"的重要根源是"泛政府行为"低效,这涉及泛政府初始需求、三重垄断、投资冲动、科研体制4个方面的低效。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驱动具有协同性、多元性、敏捷性、超越性4大特征。应防范发达国家对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的研发压制、产业压制、创新诱幻等抑制策略。最后,基于"软硬双驱"模型,提出了发达省域物联网创新驱动发展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联网 创新驱动 发达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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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经验对河北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的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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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敏 杨蕾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104-104,109,共2页
本文通过对日本、德国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特点的分析,认为河北省要提升现代物流功能,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必须借鉴国外物流园区建设发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了促进河北省物流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物流园区 国外 河北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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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基础设施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机制及效果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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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美喆 胡丕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35,共16页
以智慧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模型研究数字基础设施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现实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数字基础设施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以正向为主导,具有逐年递增的特征,且呈现异质性,在高创新水平、高人口... 以智慧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模型研究数字基础设施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现实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数字基础设施对地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以正向为主导,具有逐年递增的特征,且呈现异质性,在高创新水平、高人口规模、高人力资本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数字基础设施通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刺激公众消费需求、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等渠道发挥积极作用,但也会弱化政府征税能力、造成税收流失,对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投资冲动的影响效应不显著,使得数字基础设施通过强化投资冲动作用于地方财政可持续的机制被中断。进一步的分析结果显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空间溢出性,能够带动地理距离相近和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城市提高财政可持续性。据此,从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搭建财税领域的智能网络平台、推动产业和消费升级、发挥先行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基础设施 地方财政可持续 智慧城市试点 产业结构 消费需求 财政支出绩效 征税能力 投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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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研讨会专家观点综述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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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淼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14-124,共11页
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面对数字经济新业态,需要在监管与立法理念层面实现从管制思维向审慎包容思维的转变,实现发展与合规、竞争与创新、效率与公平、安全与开放的平衡。针对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从... 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面对数字经济新业态,需要在监管与立法理念层面实现从管制思维向审慎包容思维的转变,实现发展与合规、竞争与创新、效率与公平、安全与开放的平衡。针对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从网络平台治理、反垄断、金融证券监管等多个层面加以回应。为了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据要素流通,要明确数据的新型财产属性、加强数据确权制度建设,探讨构建利用视角下的数据归属规则。鼓励并规范数据交易制度、建设数据交易市场,采用数据流动的集中竞价机制和共票机制,避免数据垄断。为了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完善,并健全行政监管、强化技术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应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框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现有立法草案文本的基础上考虑对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配置更高强度的处罚规则、增设个人信息侵权领域的集团诉讼条款。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形势及国际规制,我国要重视多边协商合作,表达利益诉求并提升话语权,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上确立以安全保护为主、兼顾数据流动性的宏观监管体系,对数据本地化要求做出合理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法律规制 数据流通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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