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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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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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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兼论公司法国家强制规范的自然规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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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8-109,228,共13页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不对称,保护交易安全和适度扩张公司的公共性。新《公司法》既增强了国家强制的密度和力度,又拓展了私人自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存在强化和弱化国家强制的两个面向。但新《公司法》依然存在国家强制规范辨识度不够、强制不足和强制过度、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国家强制规范不对称等立法问题。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取决于国家能力和社会情势,加之公司法域的“向下竞争”,在对各类公司统一立法时,强制规范目前很难形成自然规则,这也决定了公司法修订频率远高于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公司合同说 公司治理 公司资本 组织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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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制度内涵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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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大可 张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4-124,共11页
在德国企业的实践中,合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监事会相应承担起若干与之相关的特定职责。《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企业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披露该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为员工和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监事会既有义务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 在德国企业的实践中,合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监事会相应承担起若干与之相关的特定职责。《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企业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披露该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为员工和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监事会既有义务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组织义务并保障在内部合规的过程中对其实施监督,也应保证自身符合合规的各项要求。前者指监事会须对经营管理进行伴随性、支持性或形成性三个层次的监督;后者则关注监事会中利益冲突的披露和化解、监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顾问合同的缔结以及监事之间的相互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监事会合规职责 制度内涵 监事会内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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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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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4-66,共13页
在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诉讼的决定者,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却被忽视了。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考虑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将原告股东资格、前置程序要件、公司利益受损... 在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诉讼的决定者,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却被忽视了。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考虑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将原告股东资格、前置程序要件、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和违反公司利益的重大事由均列为审查事项。在该程序中,公司得以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为由行使抗辩权,以阻止诉讼的进行。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公司抗辩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审程序,以此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并降低司法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抗辩权 庭前司法审查 《公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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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以“股东直接诉讼”为切入点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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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95-208,共14页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在我国,董事等高管信义义务的受益对象只能是公司而非股东,董事等高管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无法构成。另外,司法实践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封闭型公司中股东权益遭受损害主要来自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滥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其过于简陋,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仅停留于完善关于“控制股东”的行为规范,更应从体系层面予以考量:将公司组织类型划分为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根据不同类型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分而治之,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直接诉讼 控制股东 信义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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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功能——基于公司法律特征的政治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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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2,共10页
公司法律特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涵,与其相关的政治性争论勾画出公司制度中有关公司社会角色定位、风险分配、权力配置以及股东代际公平等一系列结构性政治问题,对这些问题给出的制度性回应正是公司法的政治功能之所在。详言之,公司法... 公司法律特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涵,与其相关的政治性争论勾画出公司制度中有关公司社会角色定位、风险分配、权力配置以及股东代际公平等一系列结构性政治问题,对这些问题给出的制度性回应正是公司法的政治功能之所在。详言之,公司法之政治功能在于:藉由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外限公司能力于私法领域以杜僭越行为,内化法人人格派生性与独立性之紧张关系以防法人人格之异化;藉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内强化投资者有限责任的普遍可获得性、股东有限责任的涉他无害性和公司债权人自我保护的有效性,对外则促进陌生人之间的投资合作以及劳动者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藉由公司集中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公司内部权力,有效缓解与社会分工和科层组织相伴的代理成本问题;藉由公司永续存在制度,则彰显出公司现在和未来所有者之间代际公平问题之迫切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律特征 公司制度 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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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规范分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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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壮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33-41,共9页
公司法律规范的种类应当包括强制适用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强制适用规范是强行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律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推行。解析公司法律规范的研究... 公司法律规范的种类应当包括强制适用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强制适用规范是强行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律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推行。解析公司法律规范的研究目的在于,重构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即内在的规范体系和外在的规范体系。内在的规范体系由公司法、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规范构成,外在的规范体系由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和内在规范体系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法律规范 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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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下强制购买请求权救济的法律进步——《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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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玉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2-132,共11页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强制购买请求权,设置了少数派股东摆脱压迫的终极路径。该条款虽被安置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项下,但其是一种独立的股东法定救济权,不可被公司章程排除。强制购买请求权以存在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从...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强制购买请求权,设置了少数派股东摆脱压迫的终极路径。该条款虽被安置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项下,但其是一种独立的股东法定救济权,不可被公司章程排除。强制购买请求权以存在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从而形成“股东压迫”法律事实为触发性事件,不以股东会决议“异议”为前提。“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为开放式综合要素考量,本质为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强制购买请求权的行权主体,由受压迫股东延展至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股东、优先股股东及无表决权股东。“强制购买”责任主体除公司外,可扩展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理价格的确定是该机制救济功能实现的关键,应从追求价格实质公正转向估值程序公正,立法须提供精细化的示范文本,减少协商成本,增强司法诉讼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制 控股股东 权力滥用 股东保护 公司退出权 股份评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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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临界期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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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崔艳峰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01-204,共4页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临界期 强制执行行为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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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实践突破与规则重构 被引量:18
10
作者 贺丹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52-160,共9页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对于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利益相关者权益平衡至关重要。在具体案件的重整实践中,某些根据破产法规则排序在后位的利益相关者会得到比清偿顺位在先的利益相关者更为优先的权益安排。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征,公共政策考量...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对于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利益相关者权益平衡至关重要。在具体案件的重整实践中,某些根据破产法规则排序在后位的利益相关者会得到比清偿顺位在先的利益相关者更为优先的权益安排。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征,公共政策考量、重整价值估值难题与重整中的控制权争夺是产生这种突破的因素。法律应对此作出回应,增加优先权调整的规则,为司法裁量提供参照,从而达到重整法律规则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绝对优先规则 优先权调整 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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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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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慈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3-145,共13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全面认缴制的又一次讨论热潮。回顾过往商业实践可以发现,全面认缴制在发挥其鼓励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股东滥用期...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全面认缴制的又一次讨论热潮。回顾过往商业实践可以发现,全面认缴制在发挥其鼓励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股东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的严重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义务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立法设计中需厘清资本认缴制的边界,划定股东期限利益的范围。《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为认缴制的配套约束机制,虽然二者都具备维护资本充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各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通过对认缴制的再认识对之进行科学评价无疑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认缴制 认缴期限 加速到期 期限利益 瑕疵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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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8
12
作者 岳万兵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最低资本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效果及适用广度来看,全部实缴制在诸多场景下优于催告实缴制。我国独特的全面认缴制因不强调实缴而不同于三类主要的缴资模式,其制度逻辑存在不足,新《公司法》对其进行针对性改革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新法采取了股份公司全部实缴、有限公司限期实缴的双轨路径,这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效果有限。从信用基础、规则体系、司法现状与制度需求等多个视角来看,我国更适合推行全部实缴制,这不仅可化解我国当下资本缴纳所面临的系列困境,还可增强我国公司资本规则体系的制度韧性。不过,考虑到全面认缴与全部实缴之间的制度差异,新法规定的双轨制仍是迈向全部实缴制的有益过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实缴制 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资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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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路径下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扩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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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梓旋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4-100,共7页
信义义务产生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信义关系的基础之上,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避免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力对公司非控制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不... 信义义务产生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信义关系的基础之上,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避免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力对公司非控制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不利行为。法院对于股东信义义务司法适用的研究常常会把信义义务和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原则混同。关于控制股东和信义义务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焦点在于信义义务如何被认定和适用。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将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范相结合。而信义义务能否在我国适用,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信义义务和商事实践的匹配程度。在实践中,要对小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有效保护,在平衡控制股东、中小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必要在控制股东的义务制度层面作进一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义义务 控制股东 控制权滥用 诚信原则 不得滥用权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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