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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1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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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家庭暴力类婚内侵权的认定与救济 被引量:1
2
作者 彭浏宇 叶名怡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若遭遇家庭暴力,即使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亦应有权获得救济。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错误地以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为由对婚内侵权之诉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请,忽略了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的需求。婚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若遭遇家庭暴力,即使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亦应有权获得救济。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错误地以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为由对婚内侵权之诉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请,忽略了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的需求。婚内侵权应通过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进行规制,但需要区分“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义务”与“一般法律义务”两种不同情况,对于侵犯配偶基本人身权利的情形不宜降低责任标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仍有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空间。在处理侵权赔偿时,侵权方的个人财产应作为赔偿来源,赔偿归入受害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当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覆盖赔偿时,应支持受害方配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婚内侵权 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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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以企业基金会为视角 被引量:12
3
作者 李新天 易海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5年第4期46-54,共9页
企业基金会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基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形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件时常发生,形成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对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企业基金会的治理... 企业基金会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基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形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件时常发生,形成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对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企业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增加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强制信息披露,促使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更加公开、透明;健全内外监控机制,突出第三方监督,加强对代理问题的事先预防;增强诱致性制度供给,强化企业基金会及其内部人的激励;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慈善 代理问题 企业基金会 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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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 被引量:31
4
作者 张学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30-137,共8页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行为,即使未离婚,受害人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以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和虐待...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行为,即使未离婚,受害人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以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和虐待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离婚本身引起的信赖利益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第46条 一般侵权 不履行其他义务 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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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4
5
作者 蒋月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5-43,共9页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配偶个人债务范围 清偿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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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 被引量:19
6
作者 冉克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救济体系包含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家务特殊贡献者、离婚生活困难者以及维护家庭团体和睦的受害者的矫正和补偿,从另一角度增强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以及弘扬家庭美德。离婚救济...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救济体系包含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家务特殊贡献者、离婚生活困难者以及维护家庭团体和睦的受害者的矫正和补偿,从另一角度增强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以及弘扬家庭美德。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应保持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调和。配偶一方在家务中贡献较多,从而使另一方的人力资本得以提升但尚未取得预期收益的,可以纳入家务贡献补偿;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应当适当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并增加抗辩事由;离婚损害赔偿实质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系无过错方对于因离婚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圆满期待利益的落空。为了避免重复评价,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选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救济体系 家务贡献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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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规则解释 被引量:11
7
作者 景春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53-160,共8页
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夫妻"忠实协议"具有不可回避性,不应在整体上否定其效力。"忠实协议"是否有效,其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并不具备整体有效的正当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自我修复机制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夫妻"忠实协议"具有不可回避性,不应在整体上否定其效力。"忠实协议"是否有效,其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并不具备整体有效的正当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自我修复机制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夫妻"忠实协议"不具备单独可诉性。法院审理夫妻"忠实协议"纠纷,不应当采取合同法的裁判方法,而应当将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的行为视为侵犯另一方期待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裁判应在这种认知视角之下,以利益衡量为中心的裁判思维,遵循"后果主义"的事实出发型司法裁判方法,从而得出既尊重夫妻"忠实协议"效力又兼顾夫妻双方权益的裁判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实协议 婚姻法 合同法 侵权法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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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选择——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 被引量:12
8
作者 王礼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5-21,共7页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婚姻瑕疵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具有优越性。在立法机关尚未完成"法律并轨"之前,可以先实行"事实并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瑕疵 民事诉讼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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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基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考察 被引量:53
9
作者 许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5年第1期55-63,共9页
关于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可采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加以变动,也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前者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具有附随身份的特性;后者内容及效力均与夫妻身份无关。在适用法律上,前者适用身份法,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变更登记也无... 关于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可采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加以变动,也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前者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具有附随身份的特性;后者内容及效力均与夫妻身份无关。在适用法律上,前者适用身份法,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变更登记也无任意撤销权行使余地;后者适用财产法,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之间订立的内容不明确的房产变动协议,其性质应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房产约定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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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7
10
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3-89,共17页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人身关系 无过错方 财产关系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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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关怀视角下夫妻财产法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10
11
作者 邹小琴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59-68,共10页
婚姻中内置有合作与分工功能、夫妻之间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需求现实存在,传统的家庭角色也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夫妻财产法应该体现性别的差异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稍显保守与被动,在弱化... 婚姻中内置有合作与分工功能、夫妻之间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需求现实存在,传统的家庭角色也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夫妻财产法应该体现性别的差异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稍显保守与被动,在弱化夫妻共同体性、强化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却未能更多关注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差异与角色分工,难以满足性别关怀等人文主义的需求。基于夫妻关系的特质,应修正民法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适用,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赋予婚约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利益赔偿请求权,认可家事劳务的经济价值。以保护传统婚姻中的互惠、利他和忠诚的精神,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别分工 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 离婚经济补偿 家事劳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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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被引量:12
12
作者 孙若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9-36,共8页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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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传统婚姻法理念的突破:观察《反家庭暴力法》 被引量:11
13
作者 李瀚琰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1期78-86,共9页
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家庭关系成为阻碍公权力约束家庭暴力的一道屏障。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了家庭暴力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暂时处分财产提供了依据,将... 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家庭关系成为阻碍公权力约束家庭暴力的一道屏障。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了家庭暴力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暂时处分财产提供了依据,将家庭暴力案件执行管辖权扩张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然而,在突破传统观念的同时,立法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体现出一些不足。通过总结归纳当前的立法现状,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对比域外的先进立法,以明确被保护对象的范围、建立婚内财产处分具体措施、具体分配执行管辖权以及严格处罚违反行为等方式,充分传达家庭暴力非法的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对象 婚内财产 执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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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 被引量:8
14
作者 康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5年第1期48-54,共7页
有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与离婚分割,目前的司法规定存在多重标准、逻辑混乱的现象。基于夫妻共享利益与"逐渐融合"的两大婚姻本质,本文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将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而个人财产在... 有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与离婚分割,目前的司法规定存在多重标准、逻辑混乱的现象。基于夫妻共享利益与"逐渐融合"的两大婚姻本质,本文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将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而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按累进比例分与对方。如此规定既可保障父母财产不因子女离婚而受损,又能激励婚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护夫妻共享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出资购房 赠与意图 产权归属 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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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建构 被引量:9
15
作者 吕春娟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5年第1期64-71,共8页
夫妻财产问题愈渐在亲属法领域受到瞩目,因它兼具身份法与财产法之双重属性之特点,既引发研究者对亲属法基本理论的思考,又引发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审视。基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之目的,本文立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第4条之规定,既... 夫妻财产问题愈渐在亲属法领域受到瞩目,因它兼具身份法与财产法之双重属性之特点,既引发研究者对亲属法基本理论的思考,又引发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审视。基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之目的,本文立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第4条之规定,既肯定其立法意义,又指出该条的立法不足,同时借鉴域外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在必要性与可行性基础上对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做了简要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常夫妻财产制 解释三第4条 简要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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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辨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4
16
作者 孙凌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5-18,共4页
理论界对于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多分歧和疑义,最大的分歧就是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通过对婚姻登记的法律目的和法律效力的分析,双重的目的与效力决定了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包含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双重性质。具体而... 理论界对于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多分歧和疑义,最大的分歧就是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通过对婚姻登记的法律目的和法律效力的分析,双重的目的与效力决定了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包含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双重性质。具体而言,婚姻登记的监管目的和成立生效要件对应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许可性,而婚姻登记的公示目的和证明对抗效力对应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混合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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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在民法上的定性与处置 被引量:3
17
作者 张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7-49,共13页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妇女 买卖婚姻 婚姻不成立 可撤销婚姻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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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的死亡与再生:从平等主体法到弱者保护法 被引量:3
18
作者 赵毅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94-98,共5页
家庭法调整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法是平等主体法,但这既与事实不符,也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之嫌,从而漠视了真正需要保护的家庭关系弱者。家庭法平等主体说反映了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努力,... 家庭法调整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法是平等主体法,但这既与事实不符,也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之嫌,从而漠视了真正需要保护的家庭关系弱者。家庭法平等主体说反映了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努力,但却造成了家庭关系物化的后果。从"财产"到"人"的民法理论转型使家庭法从死亡走向再生,在承认共同具有公私混合法属性的基础上,家庭法可以统一于民法,并在弱者保护法的定位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法 婚姻法 亲属法 平等主体法 弱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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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视角下的法定婚龄调整 被引量:3
19
作者 鲁晓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0-133,共14页
作为法律按意思自治对待不加干预而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反映多种法益的需要。我国法定婚龄是“晚婚晚育”政策的法律表达,其基于人口膨胀之事实,实质是通过延长婚育周期达到抑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社会老龄... 作为法律按意思自治对待不加干预而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反映多种法益的需要。我国法定婚龄是“晚婚晚育”政策的法律表达,其基于人口膨胀之事实,实质是通过延长婚育周期达到抑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社会老龄化不仅意味着长寿化,更意味着少子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通过变革婚育制度刺激生育,以改变失衡的人口结构。为此,应修改法定婚龄制度,降低允结婚年龄。法定婚龄的确定,应结合老龄化进程、历史传统、行为能力制度、教育制度与学制、民众接受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法定婚龄 晚婚晚育 积极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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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3
20
作者 刘征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9-63,共15页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作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违约责任规范。即使欠缺双方具体约定,双方之间亦存在法定义务,直接抚养方父母不仅有协助间接抚养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且有保护间接抚养方父母相关财产利益的义务。在直接抚养方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链接债务不履行责任规范。探望权在对外层面具有绝对权性质,受侵权法保护。无论基于何种责任基础,均应采一般过错归责,无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子女关系 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利益 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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