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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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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0-84,共15页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消除合同条款中的不公平性,但它可能引发当事人合同自由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正式规定根本违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理论仍被用于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鉴于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视和通过立法完善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及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日趋减弱,因此,应当将根本违约理论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分离,以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本违约 免责条款 合同解除 合同自由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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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2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100,共20页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过分高于损失 担保功能 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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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3
作者 杨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63,共17页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合同重大误解问题。风险归责思想对于解决自动化算法中的重大误解,仍具有重要价值,但可能会忽视信赖保护价值。对自主化决策算法而言,风险归责思想意义有限。算法作出的决策,偏离算法使用人的预期,构成动机错误,并非排除算法使用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正当理由。相对人不存在合理信赖时,在能够实现算法使用人真意保护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可赋予算法使用人以撤销权。与此同时,自动化算法使用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自主化决策算法使用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同 重大误解 自主决策 不可预见性 信赖保护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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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履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4
作者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51-67,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替代交易价格法 抽象计算 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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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定位
5
作者 孙良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8-34,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规则 完全赔偿规则 市场价格规则 减损规则 可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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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7
6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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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被引量:23
7
作者 谭启平 张海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37-51,共15页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权 形成诉权 法官释明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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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8
8
作者 王洪 张伟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62-167,共6页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艰难"等概念,亦是对履行艰难由情势变更规则救济的有力说明;(2)情势变更规则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应当从严从紧,英美法上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主要合同目的实质性受挫等理论值得借鉴与重视;(3)将再交涉义务作为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性法律效果,从而使当事人通过自主性交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向契约严守原则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规则 不可抗力规则 合同目的 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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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被引量:56
9
作者 崔建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7-116,共10页
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 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但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 守约方 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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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招标投标法》之完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为视阈 被引量:5
10
作者 郑鹏程 王道春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3-139,共7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国一切法律的立改废都必须遵循其要求,《招标投标法》亦不例外。作为规制我国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招标投标法》颁行已久,弊端甚多,亟待修订。《招标投标法》的修订,重点要遵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国一切法律的立改废都必须遵循其要求,《招标投标法》亦不例外。作为规制我国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招标投标法》颁行已久,弊端甚多,亟待修订。《招标投标法》的修订,重点要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充分体现法的自由、公正、秩序、效率价值,对监管体制、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方法、惩戒措施、质疑与投诉救济等制度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招标投标法 监管体制 强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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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联立问题研究 被引量:57
11
作者 陆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4-106,共13页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的法律事实。此时数个合同能够保持其个性的原因在于它们各自有独立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而能够结合的原因在于该数个合同生成经济上一体的交易功能。认定合...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的法律事实。此时数个合同能够保持其个性的原因在于它们各自有独立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而能够结合的原因在于该数个合同生成经济上一体的交易功能。认定合同联立需要依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审慎评价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合同利益以及整体交易结构作出判断。规范合同联立的法律后果并无统一的规则,须根据合同订立、无效、欺诈而撤销、解除等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确定合同联立状态对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定会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联立 混合合同 交易一体性 依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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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31
12
作者 石一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91-102,共12页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理。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务出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涉及合同资质缺乏类和合同行为禁止类,其中合同资质缺乏类可分为权利和许可本身流通资质缺乏类,因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限营、特营准入资质缺乏类;合同行为禁止类可分为行为对象禁止类,行为本身禁止类,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等。而涉及权利和许可之衍生产品流通资质缺乏,一般市场准入资质缺乏,一方合同行为禁止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排除类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需依据新规范和案件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化方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资质缺乏 合同行为禁止 合同行为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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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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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1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证方式 债务加入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人追偿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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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35
14
作者 杨显滨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25,共12页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 自治权 个人信息权 冲突 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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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被引量:39
15
作者 谢鸿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29,共12页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解除权 合同僵局 任意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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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分析 被引量:30
16
作者 夏庆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3-43,共11页
智能合约属于数字合同范畴,指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的协议。现有研究的主要局限在于,要么过于关注技术层面而忽略合同理论,要么注重其与传统合同的比较而未论及智能合约的全面特征,或者片面强调智能合约在适用中存在的监管风险... 智能合约属于数字合同范畴,指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的协议。现有研究的主要局限在于,要么过于关注技术层面而忽略合同理论,要么注重其与传统合同的比较而未论及智能合约的全面特征,或者片面强调智能合约在适用中存在的监管风险,未能关注其具有的从缔约至纠纷解决的效率价值。对智能合约进行研究,需要不断审视与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包括自动履行功能与去中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合同信赖理论为基础等。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存在显著差别,其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能够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缔约流程,并伴随区块链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优化与完善,最终实现公正、透明的交易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区块链 自动履行 信赖理论 去中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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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IPC合同与伊拉克服务合同对比分析 被引量:4
17
作者 孙杜芬 诸鸣 +1 位作者 张晋 赵旭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7-71,共5页
伊朗和伊拉克两个国家油气资源丰富,伊拉克于2009年推出风险服务合同,因为油气田规模较大,该合同模式受国际石油公司追捧。由于伊朗原采用的回购合同过于苛刻,以及其复杂的政治环境,导致很多资源国退出,2017年伊朗也借鉴伊拉克公开招标... 伊朗和伊拉克两个国家油气资源丰富,伊拉克于2009年推出风险服务合同,因为油气田规模较大,该合同模式受国际石油公司追捧。由于伊朗原采用的回购合同过于苛刻,以及其复杂的政治环境,导致很多资源国退出,2017年伊朗也借鉴伊拉克公开招标模式,采用类似于伊拉克服务合同的合同模式。该合同模式主要特点是合同者主要利润为单桶报酬费,无法获得高额利润。虽然两个国家合同模式均为服务合同,合同框架相同,但财税条款细节上却有较大差异,伊朗服务合同比伊拉克服务合同更为苛刻。本文主要介绍伊朗服务合同的推出,比较两伊服务合同模式财税条款和收入分配差异,以能更好的了解这两种合同模式的特点和差异,为更好的获取两伊新老项目提供评价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伊朗 伊拉克 服务合同 报酬费 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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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36
18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8-72,F0003,共6页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给付请求权 《合同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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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通知的表达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被引量:1
19
作者 郝丽燕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解除权人直接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的,解除通知一般不必包含正确的解除原因,即解除权人没有论证义务。即使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不成立,只要成立其他解除权人已知的解除原因,载明的错误解除原因并不影响解除通知的效力。只有在具... 解除权人直接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的,解除通知一般不必包含正确的解除原因,即解除权人没有论证义务。即使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不成立,只要成立其他解除权人已知的解除原因,载明的错误解除原因并不影响解除通知的效力。只有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合同中,比如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才应当包含正确的解除原因,否则不产生合同解除之效力。解除权人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人的义务是陈述事实,法院的责任是基于事实评价合同解除原因是否成立。解除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陈述已经产生的引起解除权的事实,若其对该事实知情,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其将丧失该解除原因对应的解除权。解除通知包含补救履行宽限期的,解除通知的具体表达要满足特定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通知 解除原因 解除效力 诉讼陈述义务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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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本约区分和衔接的主观解释论——兼对客观解释论商榷 被引量:21
20
作者 王瑞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51-160,共10页
对预约、本约性质的客观解释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导向,运用主观解释标准来探讨预约制度。在当事人是否另外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从合同表述中又不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预约... 对预约、本约性质的客观解释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导向,运用主观解释标准来探讨预约制度。在当事人是否另外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从合同表述中又不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预约。预约合同既有固定阶段性谈判成果以促成本约的目的,也有阻却本约效果之意愿,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对预约的缔约目的作出区分。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承担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因订立本约客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订立本约;因订立本约主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则不能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预约守约方直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其损失的赔偿应先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初步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缔约目的给予不同的信赖程度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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