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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2
1
作者 丁晓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6,共16页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已经转换为企业高频处理大规模行为类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进一步演化为海量个人信息的融合汇聚型处理,其对数据的处理类似水库对海量水滴的汇聚与融合利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制度应当与人工智能处理的典型场景对齐,其原则应从静态预防迈向动态发展思维,从激化对抗迈向信任互惠,从个体主义迈向群体主义。在此基础上,其具体制度模块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与重构。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理与制度也应借机进行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发展与安全 个体控制 汇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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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被引量:1
2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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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3
作者 常鹏翱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1-76,共16页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更适合成为担保客体,但其应具备特定性。受制于担保物权制度,数据产权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质押,故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且其优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和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担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自力实现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应允许法院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解释论 数据产权 抵押登记 对抗效力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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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世界的影响
4
作者 王洪亮 李依怡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6-68,共13页
数字时代的德国私法领域修法活动频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电子合同的产生给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但基本可以在传统法律行为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德国债法领域的多数修法活动来自欧盟指令的国内法转化要求,以数字元素合同... 数字时代的德国私法领域修法活动频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电子合同的产生给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但基本可以在传统法律行为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德国债法领域的多数修法活动来自欧盟指令的国内法转化要求,以数字元素合同法为代表的新规则褒贬不一。欧盟的数据领域立法具有较强的国际辐射效应,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且规则内容的合理性愈发受质疑。同时,立法层面对“以个人数据支付”模式的确认,引发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与德国私法体系的冲突。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现有的道路交通责任体系、保险责任体系、产品责任体系造成冲击,德国法与欧盟法给出初步的应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数字时代的完善与发展,应采百家之长,也要坚持主体性的根本立场,立足实践,进行制度探索与规则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欧盟法 数字元素合同 个人数据保护 自动驾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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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行为效力之规制
5
作者 徐银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176,共14页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诱导消费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 误导行为 劝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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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动视野下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重塑
6
作者 尚连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3-40,共18页
为避免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等公法罚之间的功能重叠,理论与实践中发展出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的协动方案。既有的协动方案不仅忽视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之间的异质性、不可折抵性,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证明标准较高、追诉时效经过... 为避免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等公法罚之间的功能重叠,理论与实践中发展出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的协动方案。既有的协动方案不仅忽视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之间的异质性、不可折抵性,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证明标准较高、追诉时效经过等导致公法罚缺位时,不宜由惩罚性赔偿发挥补充惩罚的功能。此外,将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受害人奖励的正当性不足。考虑到既有的损害赔偿制度配置,惩罚性赔偿无须发挥填补个体损害的功能,应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为填补群体损害,实现其与公法罚之间的形式协动。同时,应妥善处理惩罚性赔偿与代表人诉讼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在填补群体损害方面产生合力,并通过公法与私法中的既有制度来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合作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私协动 惩罚性赔偿 公法罚 群体损害赔偿 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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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法视角下审计委员会监督能力的制度建构
7
作者 杨大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161-176,共16页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二选一”内部监督结构,重塑了公司监督机制的组织配置。实践中,审计委员会逐渐成为主要选择,但其是否能够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督职能,仍存在制度不确定性。从组织法...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二选一”内部监督结构,重塑了公司监督机制的组织配置。实践中,审计委员会逐渐成为主要选择,但其是否能够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督职能,仍存在制度不确定性。从组织法角度看,监督能力的形成并非水到渠成,而是取决于独立性、权能配置和履职保障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二选一”结构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设机构,面临独立性不足、监督职权移植不完全以及履职保障缺失等结构性缺陷。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判断独立性、优化权能配置并建立履职保障机制。比较法经验表明,监事会作为制度选项,具有重要的组织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内部监督机制 监督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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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
8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2-47,共16页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反射效果实现,另一方面也通过独立的预防性违约责任实现。在比较法上,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也已经初步展现出违约预防功能:严格责任构成预防功能的责任基础,强化履行利益保护从经济激励角度实现了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预防功能的实现,举证责任和损害计算方式的优化保障了预防功能的实现。准确理解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全面把握《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体系与价值导向,进而更为准确地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预防违约 损害填平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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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不生效
9
作者 常鹏翱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5-143,共19页
相对不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受保护的特定人不生效,但对其他人有效,即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特定人。相对不生效的目的是在保护特定人、限制财产权人的处分自由和受让人信赖保护之间达成适度平衡。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是相... 相对不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受保护的特定人不生效,但对其他人有效,即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特定人。相对不生效的目的是在保护特定人、限制财产权人的处分自由和受让人信赖保护之间达成适度平衡。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是相对不生效的典型表现。相对不生效适用于与查封相悖并损及特定人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发生财产权变动等效果,但不能对抗受保护的特定人,除非财产权受让人为善意。相对不生效具有独立性,不能被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瑕疵所涵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封 相对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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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法论的中国自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为中心
10
作者 许中缘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17,共15页
价值判断是民法方法论构建的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实质就是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价值内容遮蔽、价值共识缺失、价值... 价值判断是民法方法论构建的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实质就是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价值内容遮蔽、价值共识缺失、价值论证简约以及运用价值径直裁判等困境,需要重新审视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缔造中国社会的私法秩序、凝聚中国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中国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准据,达成中国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统一,实现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体系归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价值导向功能、价值填补功能和价值冲突化解功能,经由相关的程序性机制和实体性论证过程,实现中国司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达成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实现民法方法论的中国自主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判断 中国民法学方法论 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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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理权立体构造论
11
作者 张平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18-140,共23页
民事管理权制度普遍存在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亟待整体研究并完善其体系建构。民事管理权应采用立体式定义,以“权力”为内核、“成员权”为外围,从而克服传统意义上的不足。一是平面式定义无机罗列了各种管理手段,却缺失层级化的管理;二... 民事管理权制度普遍存在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亟待整体研究并完善其体系建构。民事管理权应采用立体式定义,以“权力”为内核、“成员权”为外围,从而克服传统意义上的不足。一是平面式定义无机罗列了各种管理手段,却缺失层级化的管理;二是传统权利本质观忽视了管理权本质的复合性,甚至将管理权排除在外,立体化体系构造有助于民事管理权体系之科学展开。居于体系顶层的是民事管理权的本源权利,具体体现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中层是权能分离机制,本源权利原则上应采取“一元论+权利树”结构,权能分离是显现管理权的必要机制,并可进行多层分离。底层是民事管理关系,存在附随、兼容、纵横交错、管理侵权等结构类型,管理义务涉及维护、保护、处理事务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管理权 立体构造 权能分离 民事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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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中的折价补偿
12
作者 黄芬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2,共15页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务,不能主张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折价的依据,以此作为当事人的“牺牲界限”;在转卖情形,若转卖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善意的受领人可以主张以转卖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当出现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价格或对待给付、恶意的受领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返还不能、价值波动较大的不动产返还不能等折价补偿情形,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以市场价值或评估鉴定价值作为折价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折价补偿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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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
13
作者 李丹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24-242,共1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社会创新的同时,亦因技术特性引发多阶段侵权风险,亟须构建与技术生命周期适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规则。针对不同阶段的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社会创新的同时,亦因技术特性引发多阶段侵权风险,亟须构建与技术生命周期适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规则。针对不同阶段的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模型训练阶段需履行数据合规与算法公正义务,违反义务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在运行应用阶段侧重内容管理与用户监督义务,其中,技术原生型侵权场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以证据开示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用户诱发型侵权场景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在优化迭代阶段强化模型改进与“通知—处置”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改进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及时处置侵权内容的,依据用户参与度差异承担自己责任或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阶段性 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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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的中国法构造
14
作者 葛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6-170,共15页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立与成立相区分的“二元构造”,明确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死因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以财产权变动登记与信托属性公示并行的“双重登记”机制,以回应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公示与隔离需求;并从权利结构上阐明遗嘱信托受益权以债权为本质,同时兼具非债权性监控权的复合属性。籍此体系化解释与制度重构,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法框架下的可操作化与规范化发展,实现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协调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中国法构造 实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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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定限财益权
15
作者 吴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7-93,共17页
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理论渐次萌发。其中,加工使用数据的权益性质尤为关键。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学概念,以资源权为类型,可以实现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规范建构,证成用益、担保和先取等功... 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理论渐次萌发。其中,加工使用数据的权益性质尤为关键。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学概念,以资源权为类型,可以实现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规范建构,证成用益、担保和先取等功能。定限财益权理论从数据产权概念中分离出“数据业权”,实质内容是数据使用机会,其规范基础是数据使用的法律许可规则,许可的事实阶层影响权益归属的强度和可转让性。意定许可按照“同意”的表意自由度,划分为简单同意、债法层面同意、权益转让层面同意三种类型,形成意定的定限财益权。法定许可立足于合法性基础,形成法定的定限财益权。商业惯例和合理使用规则被视为以免责为特征的拟制许可,形成定限财益权的重要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业权 定限财益权 数据财产权 使用利益 合法性基础 许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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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
16
作者 方乐坤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32-150,共19页
从医疗技术进步需求、防止责任绝对化的制度效应等角度衡量,应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继续适用于医疗AI产品责任之中。应秉持优先保障安全利益、兼容发展利益、以技术进步推动实现高水平医疗安全的理念,对医疗AI场景下制造商的理性或注意义... 从医疗技术进步需求、防止责任绝对化的制度效应等角度衡量,应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继续适用于医疗AI产品责任之中。应秉持优先保障安全利益、兼容发展利益、以技术进步推动实现高水平医疗安全的理念,对医疗AI场景下制造商的理性或注意义务作适度扩张设定,构建一套合理安全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体系。鉴于医疗行业的高敏感性,应将医疗AI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设定为相对免责事由,令制造商对算法运行中的不可控环节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缺陷产品负担召回等义务。应根据医疗AI产品的危险程度弹性把握合理发展风险的判定标准。“黑箱”医疗的不可解释性不应该当然解释为合理发展风险;应倡导与促进社会安全价值观相一致的负责任的医疗技术创新,尽可能使医疗AI产品有效满足可解释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发展风险抗辩 合理安全 医疗安全 可解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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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民事司法中的边界与法理重构
17
作者 游文亭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05-116,共12页
新科技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重塑民事司法的运作模式。人工智能在案件分配、法律检索、判例比对及裁判辅助等环节展现出高效性与精准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增强裁判一致性。然而,其应用亦面临... 新科技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重塑民事司法的运作模式。人工智能在案件分配、法律检索、判例比对及裁判辅助等环节展现出高效性与精准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增强裁判一致性。然而,其应用亦面临着伦理判断、数据偏见、隐私保护及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若缺乏明确的边界与监督机制,可能影响法官裁量独立性和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辅助工具,人工智能必须严格受控于法官裁判权之下,确保裁判决策的独立性、透明性与合法性,同时建立责任划分与可追溯监督机制,对系统设计、算法优化及数据选择进行审查,以防偏差与滥用。跨学科合作在此过程中能发挥关键作用,法学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不仅提供法律与伦理保障,还通过动态反馈机制持续优化人工智能应用,确保其在多样化司法实践中符合社会公平与法治原则。通过厘清技术边界、伦理要求及监管路径,可实现人工智能在民事司法中的辅助性定位与跨学科协作,为技术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融合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审判 司法审判 司法辅助 算法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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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5
18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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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被引量:2
19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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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婚姻关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研究
20
作者 刘韵逸 汪金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1-72,共12页
在日渐普遍的类婚姻关系中,双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否认定共同债务,将对各方利益产生显著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四重功能,并不因类婚姻关系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而完全落空,不宜简单否认其适用,而应在功能主义视角下针对不... 在日渐普遍的类婚姻关系中,双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否认定共同债务,将对各方利益产生显著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四重功能,并不因类婚姻关系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而完全落空,不宜简单否认其适用,而应在功能主义视角下针对不同类型的共同债务分别讨论。“共同意思表示型”共同债务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约束当然适用于各种关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共同债务,在债权人对举债方婚姻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债务客观上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对此知悉并信赖举债方行为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认定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活型”“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在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对举债方婚姻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债务客观上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债权人知悉债务用途,举债方“配偶”知情或应当知情,且未表示反对时,认定债务应由类婚姻双方共同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婚姻关系 共同债务 合理信赖 日常家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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