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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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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 功能定位 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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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实践困惑与法律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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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9-144,共16页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实践逻辑层面均谓妥当。总体考量,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面临如下实践困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治理模式并未实现从生态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缺位。如此,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以生态系统而非单要素为治理模式,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机制,是破解上述困境的理性之道。将来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时应认真落实上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 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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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3
作者 杜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4-48,共15页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法律治理 可持续责任 主动性法 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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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4
作者 彭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66-78,共13页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漂绿 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公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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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难题与破解对策
5
作者 徐安住 刘卓越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8-84,98,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司法协作机制和司法审判实务3个方面梳理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常态化措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制定跨流域司法协作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司法系统内部协同沟通机制,打通司法保护内外反馈通道;充分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例释法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工作效能,促进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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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6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5,共14页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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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的运行机理解构与发展中国家因应 被引量:2
7
作者 汪阳 《中国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25,共14页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协同的碳定价工具,CBAM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问题,且两类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使得CBAM的减排效率与其定位严重“脱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环境例外条款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均无法作为CBAM合法性的依据,这个机制未根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出更为公平、务实的安排,国际社会应积极探索国际碳价下限(ICPF)原则下边境碳调整措施(BCA)的功能重构以保障在气候问题上更广泛的共同利益。豁免适用条款暴露出欧盟占据国际碳市场主导权的野心,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本国的减排体系与相关法制体系,未来在国际碳市场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BAM BCA ICPF 环境例外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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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2
8
作者 陈幸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6,共17页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表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其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难以实现该原则之立法目的。鉴于此,应将“自然恢复为主”确立为我国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最低干预理念、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确立自然恢复规则、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等核心规则;基于系统性修复理念、多元共治理念,完善分区管控规则、公众参与规则等配套规则,从而构建完整的由“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统辖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恢复为主 生态环境修复 人工修复 最低干预理念 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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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维度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1
9
作者 李永宁 杨小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3-83,共11页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地理的也是社会的,人与其他自然生命体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空间关系,应当从空间视角检视人与自然关系,并将国土空间、生态空间、社会空间、立法空间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范要素。以空间正义为立法价值取向,有助于重塑空间结构、平衡空间利益、规范空间秩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空间维度 空间正义 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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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研发创新吗——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6
10
作者 张根文 邱硕 张王飞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0-88,101,共10页
环境规制是政府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2012年~2017年434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新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创新活动有负面影响,对中央控... 环境规制是政府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2012年~2017年434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新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创新活动有负面影响,对中央控股和地方控股企业的创新活动影响显著,但对民营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显著;政府补贴的加入能够弱化新法对创新活动的负面影响。研究结论不支持"波特假说",为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环境执法的同时如何兼顾企业的研发创新积极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规制 企业研发 企业创新 波特假说 政府补贴 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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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27
11
作者 曹明德 刘明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1-46,共6页
动物福利是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立法层面,动物福利比动物权利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当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应当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不应当局限于与人类有密切联系的具... 动物福利是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立法层面,动物福利比动物权利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当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应当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不应当局限于与人类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感知能力的脊椎动物,而应当根据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加以确定。除了关注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表演动物和竞技动物的福利外,也应当关注野生动物的福利。野生动物的福利不仅仅限于免除或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福利 立法 宗旨 保护对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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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与前沿:当代法学背景中的环境法学 被引量:19
12
作者 侯佳儒 王明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2-14,共13页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环境法学理论的建构起步于传统法学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起步于传统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和前沿领域;环境法学通过不断批判、修正和重建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方法,逐步凸显并形成了自身的逻辑和理论。环境法学是一种后现代的法律现象,环境法学范式具有的"边缘性"和"前沿性",集中表现为它具备后现代理论现象才具有的种种表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学 边缘学科 前沿学科 交叉学科 后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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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亮点、不足及完善——以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两解释”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24
13
作者 颜运秋 余彦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7-43,共7页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执法 2014最高法院公益诉讼“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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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则变迁及深层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保护的双重视角 被引量:14
14
作者 吴越 唐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0-29,共10页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qu...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和"引咎辞职"罚吸引公众眼球。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尤其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依法问责机制缺失、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使得新法较之旧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责任,但其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基本法层面的深层法律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环境责任 限期达标 区域限批 地方政府问责制 外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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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二代环境法及其基本特征 被引量:14
15
作者 王树义 皮里阳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65-168,共4页
第二代环境法在对传统发展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第一代环境法的局限性,作出了回应和改善。通过更新价值观念,转变传统发展模式和行为方式,来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各国的经济社会状况不同,且法律传统和制度发展存... 第二代环境法在对传统发展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第一代环境法的局限性,作出了回应和改善。通过更新价值观念,转变传统发展模式和行为方式,来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各国的经济社会状况不同,且法律传统和制度发展存在差异,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同质同源性,第二代环境法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功能上追求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共进共赢;范围从末端治理拓展到源头预防;内容不再限于单一媒介或污染因子,而是注重环境的整体治理;管制手段多元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多元主体的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二代 环境法 价值观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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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履行障碍与相对豁免 被引量:10
16
作者 唐绍均 蒋云飞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9-181,共13页
高难度、高虚耗与低效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改良论"与"废除论"是学界从制度存废角度展开的"路径选择"论争,但终究难为环境保护"三同时&... 高难度、高虚耗与低效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改良论"与"废除论"是学界从制度存废角度展开的"路径选择"论争,但终究难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破解提供可靠理论方案。从"义务相对豁免"角度切入与展开,允许企业以委托第三方治理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等方式有条件地获得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豁免,符合激励理论、规模经济理论与"理性经济人"假设。希冀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相对豁免的适用条件、审定程序、政府监管与责任保障,构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相对豁免制度,以期促进"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消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三同时”义务 履行障碍 相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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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辨析 被引量:13
17
作者 吴勇 王聪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5-51,共7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纠纷解决 调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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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被引量:204
18
作者 蔡守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21,共19页
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 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环境利益"、"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责任"的概念。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侵犯环境权而引起的诉讼,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公民为了维护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权 国家环境义务 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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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构:生态产品法律属性及其价值实现中的法权结构研究
19
作者 王自力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97-102,136,共7页
生态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其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构成了价值实现的根本矛盾。这种双重属性与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轨价值实现路径中的法权理论——“权力—权利”结构天然适配,因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权的支撑。生态产品可分为公共... 生态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其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构成了价值实现的根本矛盾。这种双重属性与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轨价值实现路径中的法权理论——“权力—权利”结构天然适配,因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权的支撑。生态产品可分为公共、准公共与私人三类。公共生态产品由全民共享,准公共生态产品具有混合属性,私人生态产品适用传统物权制度。在现行法权结构中,公共产品存在全民所有权虚置和公私权能失衡问题;准公共产品面临权利性质争议和生态附随义务缺位;私人产品则遭遇行政过度干预且权能受限。未来,公共产品应遵循“权利实体化+权力辅助化”,准公共产品遵循“权利分化+权力清单”,私人产品遵循“私权社会化+公权谦抑”的法权重构逻辑,以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二元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产品 法权结构 价值实现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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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理想主义抑或现实主义?——以法国《推动绿色增长之能源转型法令》为例 被引量:6
20
作者 彭峰 闫立东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6-29,共14页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环境立法一直处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抉择中。法国于2014年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制定了《推动绿色增长之能源转型法令》。该法旨在寻求经济增长、能源系统与环境保护中的平衡,为环境立法的新方向提供...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环境立法一直处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抉择中。法国于2014年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制定了《推动绿色增长之能源转型法令》。该法旨在寻求经济增长、能源系统与环境保护中的平衡,为环境立法的新方向提供了典范。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需进行限缩解释,环境立法应向"管制+促进型"过渡。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中,《低碳经济促进法》应为基本法。建议该法的制定应是一部经济法,以低碳行业发展的逻辑为基础进行立法,对能源、建筑、交通、金融政策进行一体化设计,以期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并实现绿色经济、低碳社会发展的行业导向性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低碳经济促进法 保护优先 绿色经济 低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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