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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背景下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 被引量:1
1
作者 金自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7-33,共17页
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 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范的作用;而与强制披露相比,企业自愿披露作为规制工具亦有独特长处且两者存在协同互动关系。应当坚持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和强制披露相结合”,并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信息披露 环境规制 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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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多元责任的分工与统合
2
作者 刘长兴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98-112,共15页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有必要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立足于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和功能划分重整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形成内容全面、逻辑自洽的制度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发展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立足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发展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考虑环境公益损害的补偿需求,发展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应当以责任原则和衔接机制为主设置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适应环境法以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的特点重点构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设置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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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3
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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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5
4
作者 秦天宝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 功能定位 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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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被引量:6
5
作者 孙佑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8-92,共15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内编纂出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重大政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内编纂出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重大政策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是稳定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是解决现实生态环境问题的迫切之举,是推动共建美丽清洁世界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高质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目标,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转换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绿色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系统治理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将以上重要原则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法律责任编中,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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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实践困惑与法律因应
6
作者 张先贵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9-144,共16页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实践逻辑层面均谓妥当。总体考量,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面临如下实践困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治理模式并未实现从生态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缺位。如此,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以生态系统而非单要素为治理模式,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机制,是破解上述困境的理性之道。将来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时应认真落实上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 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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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7
作者 杜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4-48,共15页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法律治理 可持续责任 主动性法 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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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8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5,共14页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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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9
作者 彭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66-78,共13页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漂绿 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公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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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难题与破解对策
10
作者 徐安住 刘卓越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8-84,98,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司法协作机制和司法审判实务3个方面梳理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常态化措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制定跨流域司法协作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司法系统内部协同沟通机制,打通司法保护内外反馈通道;充分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例释法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工作效能,促进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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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从物权到互操作权的变革
11
作者 周汉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92,共17页
数据产权的界定关系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权法观念的影响,以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以数据交易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既不利于数据流通利用,还会滋生各种连锁问题。因此,应当发挥数据要... 数据产权的界定关系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权法观念的影响,以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以数据交易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既不利于数据流通利用,还会滋生各种连锁问题。因此,应当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创新数据产权观念,以互操作权为基础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系统性变革,在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互操作权以确立网络用户使用数据的权利为中心,以互操作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在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同时确保法治底线。此外,需要以权利束方式解释数据产权与三权分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物权法 互操作权 访问权 权利束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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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进路 被引量:1
12
作者 陈贻健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3-106,共14页
明确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是构建相应规范并推动其实现的前提。碳中和目标完整的规范内涵既包含源减排和汇清除的行为要求,也包含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因而总体上可以涵盖以源减排为主的碳达峰。依据条约条款的文... 明确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是构建相应规范并推动其实现的前提。碳中和目标完整的规范内涵既包含源减排和汇清除的行为要求,也包含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因而总体上可以涵盖以源减排为主的碳达峰。依据条约条款的文义,碳中和只是一项非约束性的手段性目标,但其通常经由国家自主贡献提出,因而会受到国家自主贡献相关规范的间接约束,并可通过国家自主贡献转化为本国的约束性目标。碳中和目标目前在我国国内法中主要体现为有限的行为义务,同时呈现出渐进约束性的特征,其规范内涵将从对部分主体以源减排和汇清除为核心的相关行为要求逐步过渡到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基于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规范联系及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不宜以“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整体目标进行立法,也不宜就碳中和目标专门进行立法。碳中和目标相关规范的构建应主要通过在未来的生态环境法典之下另行制定气候单行法实现,其渐进约束性可借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管制与市场结合、程序义务与行为义务先行并逐步过渡到结果义务的规范路径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碳中和 碳达峰 行为义务 结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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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诉讼的兴起:以信息披露治理为中心 被引量:1
13
作者 叶榅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49-65,共17页
在ESG信息披露治理中,传统行政监管容易因规则滞后和执法俘获导致治理效能衰减,市场自律机制又因评级失真和软法虚置难以遏制系统性风险。全球ESG诉讼的兴起昭示着信息披露治理范式正经历着从监管中心向司法赋能的结构性转型。司法实践... 在ESG信息披露治理中,传统行政监管容易因规则滞后和执法俘获导致治理效能衰减,市场自律机制又因评级失真和软法虚置难以遏制系统性风险。全球ESG诉讼的兴起昭示着信息披露治理范式正经历着从监管中心向司法赋能的结构性转型。司法实践显示:一方面,ESG诉讼通过诉讼模式、诉讼主体、请求类型、举证规则等独特的程序构造重塑ESG信息披露的治理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司法权凭借ESG诉讼得以介入重构信息披露治理的功能网络,实现规则供给、风险预防、系统协同、促进自治等功能,形成了对传统治理范式的结构性补充加强。我国ESG诉讼面临着实体规则缺乏、程序机制滞后与技术能力薄弱等短板,折射出转型社会中法律系统回应性不足的深层矛盾,唯有通过实体法革新、程序法突破、裁判方法论转型等维度的改革,方能激活我国司法权的治理潜能,推动ESG信息披露治理从政策驱动迈向法治化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诉讼 ESG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治理 司法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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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构建的三个基础问题 被引量:1
14
作者 欧阳恩钱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9-35,共17页
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构建的三个基础问题,包括如何正确界定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如何正确对待环境法知识与环境科学知识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对待环境法知识与环境行政知识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是“一体两翼”关系。界定环境... 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构建的三个基础问题,包括如何正确界定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如何正确对待环境法知识与环境科学知识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对待环境法知识与环境行政知识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是“一体两翼”关系。界定环境利益为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解决“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之争,确立环境利益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处于“体”的位置;区分知识的对象与“材料”澄清环境法知识与环境科学知识之间的关系解决环境法学“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凸显环境义务的规范内涵,以及区分环境法知识与环境行政知识消解环境法的工具性与自治性之间的张力正确阐明环境权力的含义是“两翼”,环境利益、环境义务和环境权力构成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作为环境法知识体系本体论的核心内容,奠定三个问题的“基础”地位。环境法知识体系构建体现“中国自主”的关键是从理论创新发展到理论的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知识体系 环境利益 环境义务 环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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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本视域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构建
15
作者 钭晓东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18,共16页
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精髓,深深影响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传承是体现“中国自主”的重要方面。发轫于清末成型于新中国的新民本思想,内蕴“整体-义务”和“个体-权利”双层思维模式。双层结构的张力呈现于整体与个体间,也体现在义务与... 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精髓,深深影响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传承是体现“中国自主”的重要方面。发轫于清末成型于新中国的新民本思想,内蕴“整体-义务”和“个体-权利”双层思维模式。双层结构的张力呈现于整体与个体间,也体现在义务与权利之间,是环境法知识体系化不足的根本原因。消解张力需要在理论上区分本体论和知识论,自然环境整体作为自在自为的现实仅在知识论的出发方式中具有意义,知识构建中的自然环境整体是科学建构的世界图像,环境法学中的整体只是作为建构秩序的社会整体。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的概念,将之同时作为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在价值层面证成环境法的正当性,环境利益则在工具层面为环境法知识的体系化奠定基础。环境权利通过环境参与和环境利益建立工具性联系,但可能因之侵蚀它的价值内涵:一方面引发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问题,另一方面造成个体参与和集体行动之间的冲突。对此,在实践层面的努力唯有促进国家环境义务的履行,从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出发,以国家环境义务研究为重心成为环境法知识体系化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本思想 双层思维模式 中国自主 环境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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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及制度完善——兼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16
作者 程诺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65-73,共9页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流域生态环境受益地区政府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实现流域内利益再分配的激励性流域环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在多个流域进行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作,...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流域生态环境受益地区政府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实现流域内利益再分配的激励性流域环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在多个流域进行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实践中尚存在参与主体范围略窄、补偿标准制定不科学、补偿方式不合理、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制度构建并不完善。建议坚持系统观的方法论,构建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建立多样化补偿方式,完善保障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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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阶理论视角下准公共性生态产品法律属性认定研究
17
作者 吉彦霖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03-108,共6页
因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市场自治意义,在其法律属性讨论中,学术界陷入“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准公共性生态产品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在“公私协作... 因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市场自治意义,在其法律属性讨论中,学术界陷入“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准公共性生态产品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在“公私协作”视野下将双阶理论作为立论依据,将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划定为“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双段模式,依据不同阶段确定其法律属性。同时引入新行政法进行制度优化,以促进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融贯,回应其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公共性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 双阶理论 新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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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农膜回收和处置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进路
18
作者 陈宝山 王鑫磊 刘群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80-86,共7页
农膜污染防治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面临着生产、销售企业回收力度不足、农户参与回收积极性不高、废旧农膜总体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对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废旧农膜回收和处置制度体系,但存在责任分配不明、制度衔接障碍、激励制... 农膜污染防治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面临着生产、销售企业回收力度不足、农户参与回收积极性不高、废旧农膜总体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对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废旧农膜回收和处置制度体系,但存在责任分配不明、制度衔接障碍、激励制度异化、法律责任过轻甚至缺失等问题。鉴于此,应从合理分配主体责任、确保制度的内外部衔接、完善激励制度、提高法律责任约束力度几个方面,完善废旧农膜回收和处置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废旧农膜 回收处置 生产者责任延伸 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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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被引量:3
19
作者 孙佑海 徐哲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4-61,共8页
在全球气候治理与地缘政治风险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战略性矿产资源已由传统工业原料升格为关涉国家安全、经济主权与技术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产。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在面对国际规则倒逼、资源供应链重构及新能源转型等多重压力时,... 在全球气候治理与地缘政治风险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战略性矿产资源已由传统工业原料升格为关涉国家安全、经济主权与技术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产。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在面对国际规则倒逼、资源供应链重构及新能源转型等多重压力时,暴露出立法滞后、主体权利义务不清、制度碎片化及国际法应对能力不足等深层次法治困境。本文立足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理论与公共物品理论,从国家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双重目标出发,系统剖析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症结。通过对美国《国防生产法》、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及日本《稀有金属保障法》等域外经验的比较研究,提出应构建以“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为核心,统筹“产品—产能—产地”储备类型、落实绿色储备标准、明确多元储备主体权责、强化预防性监管与问责机制的层级化、协同性法律体系。同时,建议以全球公共资源治理理念为导向,将储备制度嵌入国际法框架,提升我国在全球资源治理中的规则塑造能力。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廓清与制度创新,推动构建具有韧性、可持续性与法治化特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为我国资源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略性矿产 资源储备 资源安全 应急管理 全球资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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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9
20
作者 张忠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45,共15页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请求权 赔偿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二元构造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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