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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取向一致性的竞争法保障 被引量:1
1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33-47,共15页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是经济法治的重要命题,其中的核心内容便是在法治维度上妥善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关键任务是消弭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制度抵牾。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取向一致性应以公平竞争为价值基准,以竞争法治...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是经济法治的重要命题,其中的核心内容便是在法治维度上妥善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关键任务是消弭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制度抵牾。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取向一致性应以公平竞争为价值基准,以竞争法治为根本保障,对践行“市场决定论”和“更好政府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横纵两个维度形成制度合力、克服地方政府“内卷式”恶性竞争等具有重要意义。公平竞争审查是公平竞争取向一致性的关键制度保障和主要实现路径,达到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需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运行的法治化。为此,应当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效实施,从长远来看,需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套规则、构建统一权威的审查机构体系等,保持该制度与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同频共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 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内卷式”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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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视野下算力产业资助的规范进路
2
作者 林轲亮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47-65,共19页
在法律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算力产业资助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算力产业资助存在的必要性源于数字经济规模化发展催生的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国家对公民在数字社会中的生存及发展权益的回应。当前算力产业资助的相关法律规范缺乏... 在法律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算力产业资助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算力产业资助存在的必要性源于数字经济规模化发展催生的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国家对公民在数字社会中的生存及发展权益的回应。当前算力产业资助的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直接性,规范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在精细化立法、行政给付法治化、领域法潮流的推动下,亟需研究算力产业资助专门立法的规范进路。应以算力经济促进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充性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偿性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将算力生产资助、算力使用资助、算力汇集资助界定为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规定资助对象要件、技术资质要件、特定交易对象及场所要件作为算力产业资助要件;构建申请程序、评审程序、发放程序共同组成的算力产业资助申请发放程序;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责任入手,完善算力产业资助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力产业资助 行政给付 数字经济 算力产业 领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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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场所的地方竞争及其制度纠偏 被引量:1
3
作者 袁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2-144,共13页
为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先机,各地争相围绕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配套政策展开激烈竞争,竞争过剩、同质竞争、竞争失序等乱象丛生。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竞争,数据交易场所地方竞争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征。基于府际竞争视角,数据交易场... 为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先机,各地争相围绕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配套政策展开激烈竞争,竞争过剩、同质竞争、竞争失序等乱象丛生。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竞争,数据交易场所地方竞争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征。基于府际竞争视角,数据交易场所的竞争乱象可被归因为地方间盲目竞争所致的市场失灵以及央地博弈中统一管制阙如所致的监管失灵。应遵循流动性集中与差异化竞争的市场逻辑,在中央统筹下有序推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构建场所间有秩序、有节制、有差异以及有协作的竞争格局。建议明确国家数据局对数据交易场所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完善数据交易场所的动态评估、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场所生态体系,推动形成场所间协同发展机制,探索数据交易场所良性竞争的制度纠偏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场所 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场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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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侧智能体的监管定位、风险结构与规范构建 被引量:3
4
作者 陈天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9-43,共15页
端侧智能体正成为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新增长点。基于智能体是否融入操作系统及是否可以通过GUI进行跨App交互这两个维度,可将当前端侧智能体产业实践划分为“App+API”“OS+API”“App+GUI”及“OS+GUI”四种典型模式,其中“OS+GUI”模... 端侧智能体正成为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新增长点。基于智能体是否融入操作系统及是否可以通过GUI进行跨App交互这两个维度,可将当前端侧智能体产业实践划分为“App+API”“OS+API”“App+GUI”及“OS+GUI”四种典型模式,其中“OS+GUI”模式自由度最高,但也最具颠覆性。端侧智能体的广泛部署将对现行规范秩序造成冲击:在网络安全方面,其将带来认知层攻击的风险及智能体运行中出现目标劫持等不可控行为的风险;在信息隐私方面,智能体的全域感知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存在紧张,且端云协同会加剧数据出域风险;在产业生态方面,端侧智能体的自主决策也会引发流量分配争议、自我优待风险及跨App操作的归责难题。构建适配端侧智能体的规范治理框架,应当确立系统安全可控、信息正当必要、生态开放包容、运行透明可溯、责任公平共担及伦理价值对齐六项专门法律原则;并应当制定专项规章发展针对端侧智能体的具体治理规则,还应发布GUI技术应用的负面清单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推动建立基于流量归因的商业利益分配机制与基于标准适配度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监管还应引导、推动产业界匹配相关技术治理实践,包括在模型训练阶段进行合规植入、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智能体信誉评价体系、推动价值对齐工作流的开放迭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体 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 数字平台 产品质量 端云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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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
5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9-113,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并凸显相对于参股设立公司而言的比较优势,但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惠顾、按惠顾返还为主分配盈余、以一人一票为主的民主表决等核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政资金等经营性财产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经由参股兼具“出租+出资”或“出借+出资”双重属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满足成员惠顾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要求,而且能够符合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引导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股,在决议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等方面既能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又可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社中表决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参股设立 惠顾返还 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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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微企业特别重整程序的构建
6
作者 张艳丽 孟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29,114,共13页
小微企业的“小”和“微”使其在经营结构及运行方面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现行破产法以大中型企业为适用对象所设置的普通重整程序,对产生债务困境小微企业的重整在规范上存在诸多不适配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 小微企业的“小”和“微”使其在经营结构及运行方面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现行破产法以大中型企业为适用对象所设置的普通重整程序,对产生债务困境小微企业的重整在规范上存在诸多不适配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新指标,都倡导破产法要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别重整程序。域外各国在破产法修订中也为小微企业规定特殊的重整规则。基于国际上对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专门立法趋势,以及国内法院对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司法探索,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增设小微企业的特别重整程序。构建小微企业特别重整程序,必须考虑确立不同于普通重整程序的启动适用条件、重整治理结构、重整计划的形成、不同程序的转换协调等方面的特殊重整规则。小微企业特殊重整规则的确立是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补白,也是对中国式现代化企业治理目标实现的促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普通重整程序 特别重整程序 特殊重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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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激励型法律规制 被引量:1
7
作者 杨国强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6-51,共16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超级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介质,逐渐在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公共属性,同时,其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内在张力也引发治理范式转型的需求。传统法律规制难以应对平台经济的复杂性与动态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超级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介质,逐渐在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公共属性,同时,其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内在张力也引发治理范式转型的需求。传统法律规制难以应对平台经济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且尚未正视平台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特质,导致其规制效能未能充分释放。激励型法律规制立足超级数字平台的双重价值属性,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平台在逐利动机与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以此为基础,可以构建破解传统法律规制困境的逻辑与框架。在规制框架的具体路径上,激励型法律规制通过优化守门人义务的梯度设计、激励平台自我规制、建立责任减免机制等制度创新,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形成约束—激励—发展的治理闭环。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化解传统监管的刚性缺陷,又可以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而为超级数字平台的有效规制提供兼具效率与公平的法治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级数字平台 公共性 激励型法律规制 平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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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的政府参与
8
作者 褚睿刚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1-167,共17页
收益分配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础制度,政府在其中扮演三重重要角色。政府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遵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阶构造方策,并在各分配阶段通过不同的制度与方式参与其中。政府通过授权运营机构收取运营... 收益分配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础制度,政府在其中扮演三重重要角色。政府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遵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阶构造方策,并在各分配阶段通过不同的制度与方式参与其中。政府通过授权运营机构收取运营服务费的方式间接参与收益初次分配,再将所分享的收费收益与课税收入汇入数据财政,并通过财政支出直接实施再分配,最后通过助推慈善捐赠与分享经济等方式对第三次分配进行嵌入式治理。实践中,上述各分配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设计不足乃至规则空白问题,须进行体系性优化。具体而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应突破成本补偿的桎梏,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明确政府与运营主体“成本补偿收益+其余收益”的对应分配结构,并合理确定政府内部各数据提供部门间的收益再分配比例。公共数据课税宜采用传统课税模式,可在授权运营的多个环节课征多类税种,并以税收优惠方式促进、引导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此外,政府可通过主导公共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慈善捐赠与分享经济的法律激励,并辅之以柔性的合作监管方式,助推收益第三次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益分配 公共数据 运营服务费 授权运营 政府参与 合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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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定价模式的垄断风险与梯次监管方案
9
作者 李鑫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5-99,共15页
在云服务市场中,超大型云服务提供商惯用云信用额度与数据出站费用的定价模式吸引客户。然而,高面值、大范围的云信用额度筑高了市场壁垒,高昂且具有不确定性的数据出站费用加强了客户锁定效应,两者的结合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在云服务市场中,超大型云服务提供商惯用云信用额度与数据出站费用的定价模式吸引客户。然而,高面值、大范围的云信用额度筑高了市场壁垒,高昂且具有不确定性的数据出站费用加强了客户锁定效应,两者的结合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造成了竞争损害。由于定价模式的垄断风险难以被认定为典型垄断行为,且反垄断需在产业发展与维护竞争秩序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应针对云服务行业属性、风险阶段适用梯次监管而非事后规制路径。在梯次监管路径下,算力资源因无法满足要件不能作为行业必需设施,临时措施与经营者承诺则能够达到监管云服务的及时性、预防性、救济性目标。实践中,临时措施与经营者承诺所包含的救济措施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提升云服务的价格透明度、推动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互操作性、实现云服务之间的可携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服务 云信用额度 数据出站费用 反垄断 梯次监管 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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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创制性立法批判与实施性立法路径重构
10
作者 俞金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48-63,共16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权限的配置关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巩固。我国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立法存在合法性缺陷,其根源在于立法机关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不尽准确。通过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权限的配置关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巩固。我国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立法存在合法性缺陷,其根源在于立法机关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不尽准确。通过规范阐释,结合经济学、政治学、公法理论和比较法等角度的多维论证,可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核心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涵摄,理应由中央进行统一立法。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权限,其仅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实施性立法,以回应本地化治理需求。同时,亦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监督体系,强化对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立法监督,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权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经济制度 地方实施性立法 统一大市场 立法法 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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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何以规制? 被引量:20
11
作者 曹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9,共14页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 在数字经济引领下,数据为数字企业等经济活动相关各方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也容易异化为相应的反竞争壁垒。由此需要剖析数据引致垄断的缘由,在不同要素间加以权衡,并透视其危害,以揭示规制必要性。尤其不能忽视数据垄断规制现存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规制原则与目标,规制手段与分析范式等理念方面的问题,以及数据分布、权属与类型化,相关数字平台事前—事中或结构性规制,数据开放或共享,相关要件认定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须逐一展开探讨。进而需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等新方法,循此进路,相应的理念转捩与制度革新势在必行,以寻觅到针对上述问题更有效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治理 数据垄断 数据垄断规制 结构性规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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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22
12
作者 李友根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9-128,共20页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矫正民营经济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纠偏功能),解决民营经济因其规模与竞争实力而面临...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矫正民营经济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纠偏功能),解决民营经济因其规模与竞争实力而面临的问题(扶弱功能)应由《中小企业促进法》承担与实现。为此,在政策宣示、原则规定外,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强化有用性与实效性,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为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力的救济手段,如临时禁令和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功能定位 纠偏功能 扶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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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促进 被引量:20
13
作者 张守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4-108,共15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通过政策促进和立法促进两种路径,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应将其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通过政策促进和立法促进两种路径,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应将其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法促进的重要内容。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有效协调其中涉及的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为此,应结合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要性,厘清该法的立法定位,界定影响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的基本范畴,明确影响其具体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从而通过推进其立法内容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持续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促进法 立法促进 政策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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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法治范式转型——以DeepSeek为例 被引量:10
14
作者 王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7-152,共16页
新质生产力正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显著特征,深刻重塑着生产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开始受到系统性挑战。立足唯物史观,新质生产力对法治变革的影响深入至法律主体地位界定、权利客体范畴拓展、法律关系重构等多个维度,使传统法理范式... 新质生产力正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显著特征,深刻重塑着生产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开始受到系统性挑战。立足唯物史观,新质生产力对法治变革的影响深入至法律主体地位界定、权利客体范畴拓展、法律关系重构等多个维度,使传统法理范式面临全面革新。应对智能革命的挑战,法治现代化须实现三重转型:一是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桎梏,构建人机协同的法律本体论;二是建立开放动态的规则体系,以前瞻立法、柔性规制回应技术迭代;三是推进法律形式与技术逻辑深度融合,促进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文化重塑协同发展。以美国对中国的DeepSeek大模型实施技术遏制措施为研究样本,立足“技术—制度”互构的分析框架,通过“理念—规则—实践”三个维度的系统考察,剖析新质生产力语境下法治变革的理念重塑,并提出制度重构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法律变革 技术共生主义 全球数字治理 法律现代性 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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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1
15
作者 吴维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59-176,共18页
在公司法上,股东会决议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关规则的设置和适用总是分歧丛生。分歧的背后是重视抑或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之争。从历史维度看,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虽不断演化但始终遵循还原现场股东会这一制度逻辑。这是因为,现场... 在公司法上,股东会决议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关规则的设置和适用总是分歧丛生。分歧的背后是重视抑或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之争。从历史维度看,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虽不断演化但始终遵循还原现场股东会这一制度逻辑。这是因为,现场股东会最有利于股东会发挥其交流功能。股东会交流功能之发挥又依托于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因此表决前程序在股东会决议程序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来看,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存在一种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传统,其根源在于对集体决议普遍约束力之正当性基础和表决前程序信息传递功能之实际价值的双重误解,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效能不彰的重要原因。优化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关键在于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充分发挥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使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在公司与股东间以及在股东内部充分流动。具体而言,可以从信息传递形式的改进和信息传递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入手。前者旨在优化信息传递渠道,消除信息传递所受阻碍、拓展信息传递通道;后者意在激励掌握信息的主体积极传递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 公司决议 电子股东会 决议程序 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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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功能互补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2-70,共9页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名制度实无存在之必要。从公司内部利益制衡来看,瑕疵出资股东的失权惩戒机制已经相当完备,可实现除名制度无法有效达成的内部制衡效果;从公司外部利益制衡来看,失权制度未充分考虑失权决议可能对外部债权人带来的利益致损问题。相较而言,除名制度已涉及债权人保护机制,这又形成其对失权制度的功能补充。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在制度功能上有一定的耦合,但除名制度仍有其制度价值;二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除名制度应当予以保留。从制度效果来看,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衔接与联动,可以减少或避免出现制度漏洞或矛盾,从而确保强制股东退出机制的整体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股东退出 瑕疵出资股东 股东除名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 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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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之道 被引量:2
17
作者 黄茂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6-59,共14页
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缘起于以法治化方式解决当下新质生产力在各个区域发展中出现的差距问题。从学理上看,界定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内涵的关键在于从运行机制维度和构成要素维度加以阐释,对其定位的把握则可借助“... 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缘起于以法治化方式解决当下新质生产力在各个区域发展中出现的差距问题。从学理上看,界定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内涵的关键在于从运行机制维度和构成要素维度加以阐释,对其定位的把握则可借助“宪法-部门法-法的子部门”这一视角加以认识。实践中,“差序联动”的软性法治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促进了新质生产力区域协调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若干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将开启的“十五五”时期给“法治化”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对此,可从方法论维度的基本理念和运行论维度的具体方案两个方面切入,通过差序联动的区域经济法治体系引领、回应和解决区域经济法治各环节的现实问题、完善软硬兼济的规范结构、优化制度型开放中的法治实践等措施来促进新质生产力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区域协调发展 法治化 全要素生产率 法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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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资规则释论
18
作者 吴秀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1,共11页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尊重商事自治以及保障数据出资充实。数据出资规则的要件意涵主要包括适格数据、适格出资主体、适格价值评估、数据交付与实缴出资四个方面。适格数据的判断标准是数据有益性,取决于数据合法性、确定性、质量程度和业务关联性四个要素。依据不同要素风险外溢性的不同,数据合法性应以第三方认证方式表征,余下付诸股东间商事判断。凡对数据享有经营权,且以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数据权益出资者,为适格出资主体。适格出资主体的表征应基于数据登记证书。应当肯认股东作为评估主体的适格性,同时综合客观情势合理确定评估考量因素。数据交付应包括数据的实际交付和办理权益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出资形式 公司法 数据法 新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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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出资的特殊要件厘定
19
作者 李欢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0-91,共12页
企业既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处理者。随着公司筹资多样态的实践发展,企业数据正逐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非货币出资的新客体。然而,企业数据的非实体性、权属复杂性与价值波动性导致其出资的资本充实风险相较货币、实物等传统出资标的更为突... 企业既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处理者。随着公司筹资多样态的实践发展,企业数据正逐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非货币出资的新客体。然而,企业数据的非实体性、权属复杂性与价值波动性导致其出资的资本充实风险相较货币、实物等传统出资标的更为突出。为防范公司资本虚化,企业数据作为出资标的要同时满足“价值稳定性”“独立转让性”“有限排他性”三项特殊要件。“价值稳定性”要求企业数据单列财产权出资客体,而不能依附于物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有形或无形客体;“独立转让性”要求出资主体对该企业数据享有最为完整的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及收益权;在“有限排他性”要求下,数据来源者自身信息所形成的数据不可以直接出资,并可以拒绝处理该数据的企业进行数据出资,从而构成出资的权利限制,同时,企业数据不具有排除个人针对其个人信息依法行使权利而享有的优先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非货币出资 企业数据出资 数据资产 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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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的协调性难题
20
作者 赵天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5-156,共12页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确定了法律基础。这种监管权架构与双峰监管相比更有利于发挥行为监管目标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协调效应,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在宽松的金融周期,这种监管权...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确定了法律基础。这种监管权架构与双峰监管相比更有利于发挥行为监管目标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协调效应,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在宽松的金融周期,这种监管权架构会加剧刚性监管规范与逆周期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给金融监管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引入原则导向监管理念,适度限制微观审慎监管的扩张有助于解决这一周期性的协调难题,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的内在协调性和跨周期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刚性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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