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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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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士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22,共20页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是人的生存方式变革添新的重要助力。大数据技术的勃兴推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也推动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形成。以法治方式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作出回应,是实现人们美好生活期盼的必然之举,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内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从加强以释放大数据正能为目标的大数据法律制度供给、提高以公共服务高效化为目标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推进以提高民众公正感为目标的司法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综合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 数字化生存方式 法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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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被引量:4
2
作者 张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9-208,共20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制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困境,但因其理论局限和制度设计缺陷,难以真正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相较而言,合理使用作为典型的“开放式”权益平衡模式,更具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可通过多层次评估框架弥补其操作困难与适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需辅以技术治理工具、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和合理补偿机制等创新措施,推动著作权法的渐进改革与完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著作权困境 适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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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法治要义 被引量:3
3
作者 陈柏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24,共14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轨道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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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4
作者 黄文艺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8,共18页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理念性、制度性、严格性等基本特征。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既有普遍适用的共同职业伦理,又有各具特色的特殊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协同、多环节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实施机制、加大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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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与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
5
作者 张剑源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93-208,共16页
过往对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分。基于变迁视野的观察发现,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在当代更多呈现出了形式与实质相互融合的特点。一方面,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弱化,纠纷越来越多地被诉诸人民法院和正式法律程... 过往对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分。基于变迁视野的观察发现,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在当代更多呈现出了形式与实质相互融合的特点。一方面,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弱化,纠纷越来越多地被诉诸人民法院和正式法律程序,纠纷解决过程越来越需要“以形式填补实质之不足”;另一方面,基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具体语境,实质考量依然是司法实践应对和解决纠纷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选择,“以实质补足形式之局限”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过程中形式与实质的融合,建构起了一种有别于过往的“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模式。这一模式呈现了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实践图景,揭示了法律和司法在应对纠纷和诉讼时候的实践过程和特征。作为一个解释和分析框架,“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和定义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司法 纠纷解决 形式与实质 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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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语义的构成性法律规则
6
作者 马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77,共16页
构成性规则区别于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规则,其语义结构是“X在C中算作Y”。构成性规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普遍存在,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型,这是基本类型命题。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具有偶然的导致关系,但前者仍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化... 构成性规则区别于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规则,其语义结构是“X在C中算作Y”。构成性规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普遍存在,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型,这是基本类型命题。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具有偶然的导致关系,但前者仍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化约为调整性规则,这是独立命题。构成性规则乃至作为其特殊版本的权力规则,应当被视为法律后果或法律地位的生效条件,这是效力命题。法律规则总是预设有构成性规则,且这里的构成性规则均来自法律自身,这是内部预设命题。上述四个命题展示了构成性规则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则 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 权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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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7
作者 王志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8-193,共16页
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难点在于其何时被运用及如何被运用,前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条件,后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方式。概念分析显示,法律解释是一种解决法律文本意义分歧的活动,这必然诉诸超越语义规则、惯习之外的价值判断... 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难点在于其何时被运用及如何被运用,前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条件,后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方式。概念分析显示,法律解释是一种解决法律文本意义分歧的活动,这必然诉诸超越语义规则、惯习之外的价值判断,所以价值判断是法律解释的内在构成性特征。由此,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条件实则就是法律解释的发生条件,其中的形式条件为穷尽语义规则、惯习但不得超越文义射程,实质条件为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在已有诸可能进路中,权衡进路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的理性化提供了更好起点。一种适于法律解释的重力公式可以作为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内部证立方式,而外部证立方式则取决于法律及普遍实践商谈。从最大化可计算空间来看,以重力公式为核心的权衡或许可以作为数字司法的一种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价值判断 权衡 重力公式 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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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法人类学思维的运用逻辑及限度
8
作者 刘顺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6-161,共16页
法人类学思维承继社科法学的经验取向,注重以整体主义、经验主义和情境主义视角剖析司法裁判的运作过程及其内在机理。针对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运用法人类学思维,法学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论、限缩适用论和普遍适用论等代表性立场。法人类学... 法人类学思维承继社科法学的经验取向,注重以整体主义、经验主义和情境主义视角剖析司法裁判的运作过程及其内在机理。针对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运用法人类学思维,法学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论、限缩适用论和普遍适用论等代表性立场。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逻辑,主要循沿案件事实的“描述—阐释—重构”、法律规范的社会情境解释、裁判后果“规范—实效”的统合性考量的进路展开。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限度,受到我国司法裁判的历史传统、一般理论与现实经验影响。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法人类学思维,不但可避免司法的教条主义与形式主义,实现“文本法”与“内心法”的有效沟通,还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司法人类学范式建构提供一种可能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裁判 法人类学 法人类学思维 情境嵌入 司法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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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
9
作者 陈景辉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7-192,共16页
在人们关于法律的日常经验中,总有着一些“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的看法,但这些看法未必是可靠的,除非它们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而法律的道德形象并不关联到所有的法律,尤其是法律同时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和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有那些跟... 在人们关于法律的日常经验中,总有着一些“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的看法,但这些看法未必是可靠的,除非它们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而法律的道德形象并不关联到所有的法律,尤其是法律同时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和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有那些跟抽象道德形象直接关联的法律,才是在法律本质的意义上是主要的,它们经常是宪法、刑法和民法,并且它们分别以不同方式与抽象的道德形象相关联,因此这些法律之间仍是不可相互替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门法 主要部门法 法体系 道德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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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权”的法理再解构
10
作者 刘志强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79-193,共15页
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模式分析“数字人权”,可以揭示其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并提出创新性综合命题。从正题来看,“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反题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面临... 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模式分析“数字人权”,可以揭示其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并提出创新性综合命题。从正题来看,“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反题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面临双重悖论。一是正当性悖论,“数字人性”论试图重构人性本质,背离人性,未能充分证明“数字人权”的道德正当性。二是必要性悖论,“人性价值”论未能充分论证“数字人权”作为独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从反题来看,“数字人权”无论是通过规范推导还是解释推演,均难以确立其合宪性基础。一方面,“数字人权”概念的实践效果难以有效促进社会沟通;另一方面,“数字人权”会引发功能异化与焦点偏移的问题。从合题来看,经过正反命题的“辩证”交锋,“数字人权”应实现理论超越,形成综合性命题,即人权概念的“数字转型”。应在价值层面坚持“人性保留”原则,在规范层面维护宪法共识,在实践层面构建公私协作的保障机制,最终形成适应数字时代的人权领域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权” 人性基础 宪法权威 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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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裁判的技术和逻辑
11
作者 桑本谦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1-145,共15页
疑案裁判是不确定条件下理性决策的一个子集。关于疑案裁判的数学模型定义了错判损失、错判概率及证明成本等关键变量,比较证明成本和预期错判损失及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是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明标准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举证... 疑案裁判是不确定条件下理性决策的一个子集。关于疑案裁判的数学模型定义了错判损失、错判概率及证明成本等关键变量,比较证明成本和预期错判损失及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是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明标准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举证,之后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际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上述结论为所有证据法规则及绝大多数证据法学说上的原则和教义提供了深层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优势规则 高度盖然性规则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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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说理方式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5
12
作者 宋旭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4-208,共15页
法律解释是给予和索取理由的规范实践。法律话语的意义是由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推论角色决定的。因此,法律解释不应当仅仅被当作探求法律意义的启发式方法,更应当被看作为司法判决提供证成的说理方式。文义、历史、体系、客观目的、主观意... 法律解释是给予和索取理由的规范实践。法律话语的意义是由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推论角色决定的。因此,法律解释不应当仅仅被当作探求法律意义的启发式方法,更应当被看作为司法判决提供证成的说理方式。文义、历史、体系、客观目的、主观意图等要素,与其将它们看作解释方法,不如看作支持或反对解释决定之正确性的解释理由。法律条文往往有多个意义选项,解释者需要选出其中的正确选项,将其作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个案规范。法律解释实质上是围绕解释决定的正确性,而对不同解释理由进行衡量的理性论证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理由 说理方式 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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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逻辑与进路——以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为中心 被引量:4
13
作者 陈寒非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5,共16页
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表明,诉源治理是当前城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诉源治理基本上覆盖了纠纷发生前后全过程,纠纷发生前主要以风险预测为主,纠纷解决中则以工作指引、调解指导及裁判说理等方式为主,纠纷... 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表明,诉源治理是当前城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诉源治理基本上覆盖了纠纷发生前后全过程,纠纷发生前主要以风险预测为主,纠纷解决中则以工作指引、调解指导及裁判说理等方式为主,纠纷解决后则以司法建议为主。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策略贯彻着“政策—法律”“跨界—守界”双重逻辑,前者是人民法庭的一般逻辑,而后者则是城区人民法庭的特有逻辑。双重逻辑内部存在着结构性张力,城区人民法庭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应从分工转向合作,通过诉源治理增强分工合作的主动性与灵活性,与其他非司法性力量协同解决复杂的城市治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区人民法庭 诉源治理 双重逻辑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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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形构的法理学进路 被引量:4
14
作者 江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3-85,共13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权利客体和社会规制的数字化,既推动了数字法治的社会实践,也要求对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建构。基于形式科学的理性逻辑和学科交叉的微积分互动,数学在人类三大实质知识体系中的应用依次...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权利客体和社会规制的数字化,既推动了数字法治的社会实践,也要求对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建构。基于形式科学的理性逻辑和学科交叉的微积分互动,数学在人类三大实质知识体系中的应用依次形成了跨越时空之哲学、历时之法哲学和共时之法理学的理论建构功能,而前者决定了后两者在现实中的互动。社科法学的法哲学建构是法学外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教义学的法理学建构则是法学内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理学及其法教义学方法对等级性规范体系的立法建构和实施性解释,都通过主体论和价值论及其互动重构了数字法学的理论基础,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则通过权利的基石范畴和宪法的基础规范在公法和私法的微积分中建构数字法学的规范体系。科技奇点的加速来临和元宇宙的初步萌芽日益凸显人类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危机,数字法学的人本化和数字正义的法律实践将在现代数学的哲学复兴中以数字权利的基石范畴完善数字化时代的法理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法学的范畴体系 法理学 法教义学 法律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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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舆论安全法律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被引量:3
15
作者 李寿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2-45,共14页
元宇宙是综合集成多种电子信息技术的新一代网络空间,具有用户身份虚拟、时空拓展且空间自治、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及算法主导等特征,其信息安全治理主要是基于代码和区块链技术展开的分布式治理,天然具有逃逸监管的属性。我国现已... 元宇宙是综合集成多种电子信息技术的新一代网络空间,具有用户身份虚拟、时空拓展且空间自治、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及算法主导等特征,其信息安全治理主要是基于代码和区块链技术展开的分布式治理,天然具有逃逸监管的属性。我国现已确立规制网络空间用户虚拟身份,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数据安全等法律机制,但现行法律在元宇宙的适用有待完善,且注重事后监管和内容监管的传统信息安全监管模式有待改革,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有待明确。为加强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应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科技向善”的人类共同伦理价值形成,在国内层面构建多元共治的舆论安全监管机制,确立用户实名认证和国外平台“白名单”制度,确立平台意识形态引导、备案审查及安全评估和不良信息识别等义务,确立相关“技术开发者”内容审核义务,明确算法“向上”“向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舆论安全 实名认证 科技向善 舆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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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 被引量:2
16
作者 赵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37,共18页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在思维要素、思维面向和思维样态的结构维度上的独特性,逐步成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实践进程中对法治思维的积极运用。思维要素是探究所涉思维...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在思维要素、思维面向和思维样态的结构维度上的独特性,逐步成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实践进程中对法治思维的积极运用。思维要素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文明形态中,运用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展开表达、界分的现实结果,从而分别指向其思维表达要素与思维界分要素。思维面向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内涵载体,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面向旨在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蕴含思维要素置于价值、规范、事实不同面向的载体要义,从而分别指向其价值观念与话语体系载体、规范系统与规范事项载体、目标事实与保障事实载体。思维样态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外延表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样态旨在梳理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考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思维要素的类型化表征,从而分别指向其法治权威表征、法律信任表征与法律整合表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思维要素 法治思维面向 法治思维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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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众预期与司法裁判的契合度不足及实践应对 被引量:2
17
作者 叶小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新修辞学的受众理论表明,司法裁判是一种受约束的理性论证过程,裁判者要考虑受众的预期并反过来修正自己的说理论证,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实践中,受众预期和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契合度不足现象,因而对司法裁判可能形成微观与宏观的诸多影... 新修辞学的受众理论表明,司法裁判是一种受约束的理性论证过程,裁判者要考虑受众的预期并反过来修正自己的说理论证,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实践中,受众预期和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契合度不足现象,因而对司法裁判可能形成微观与宏观的诸多影响,既在个案裁判中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及公众对案件的评判,乃至影响法官的考核,也在宏观上影响法治社会中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整体评价。基于对受众预期的重视,法官在完成司法审判活动及作出裁判的过程中,不仅要预测性地思考如何说服案件当事人,还要考虑如何让判决结果尽量为其他旁观者理解和接受,在法律制度既定的情况下基于司法活动本质要求探索前瞻性应对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修辞学 司法裁判 受众预期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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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的法理透析与设置技术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风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共13页
兜底条款是以一个条文前面列举的各项规定为典型情形,对剩余的次要事项,以含有“其他”的命题式语句,体现为法律文本层次结构“项”的总括规定。基于良法标准对法律中兜底条款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兜”“底”错配,外... 兜底条款是以一个条文前面列举的各项规定为典型情形,对剩余的次要事项,以含有“其他”的命题式语句,体现为法律文本层次结构“项”的总括规定。基于良法标准对法律中兜底条款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兜”“底”错配,外观标识不清,列举层次过少,主次地位混同。兜底条款是个复杂的法律现象,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需要在多元的法律价值目标面前,运用法律智慧,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兜底条款有着特定的规范结构、功能定位,也有着相应的技术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应当编入立法技术规范,选择疏密适度的“过滤网”,经过充分细致的立法论证,采取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兜底条款 例示规定 “其他”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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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务员一元思维方式及其影响机制——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19
作者 张书维 秦枭童 汪彦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28,共10页
底线心态发轫于经管领域,是描述员工关注某项重要事项而忽视其他竞争性事项的一元思维。在公共管理领域讨论底线心态,是为了解释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左支右绌”的行为困境。基层公务员的底线心态具备灵活性特征,据此提出可能的测量方式... 底线心态发轫于经管领域,是描述员工关注某项重要事项而忽视其他竞争性事项的一元思维。在公共管理领域讨论底线心态,是为了解释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左支右绌”的行为困境。基层公务员的底线心态具备灵活性特征,据此提出可能的测量方式,并从底线心态的形成机制和影响效应两个方面来揭示其过程。关于形成机制,可分制度、组织、个体三个层面讨论。其中,目标设定、感知问责、上级底线心态、关注自我利益、社会善念以及情绪耗竭等因素对基层公务员的底线心态产生影响;关于影响效应,根据管理效益和社会伦理两个维度,将基层公务员的组织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由此深入阐述不同要素的底线心态对基层公务员不同类型的组织行为的影响。基层公务员底线心态研究能够促进相关理论发展,值得公共管理学者和实践者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底线心态 单一思维 基层公务员 管理效益 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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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真的来了吗? 被引量:17
20
作者 宋维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91,共14页
对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数字法学作为学术命题被提出。虽然数字法学发展迅速,已成为学界热门研究领域,但关于数字法学立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仍较为薄弱。一方面,数字法学缺乏明确的问题领域,所研究的问题本质上是技... 对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数字法学作为学术命题被提出。虽然数字法学发展迅速,已成为学界热门研究领域,但关于数字法学立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仍较为薄弱。一方面,数字法学缺乏明确的问题领域,所研究的问题本质上是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获得解释;另一方面,数字法学缺少充分的理论建构,既没有突破传统权力理论框架,也没有提出技术超越理论。因此,数字法学在问题领域和理论建构两方面均无法被证成。与其说数字法学是一种法学研究新范式,不如承认数字法学本质上是对技术应用场景的模糊概括。数字社会只是观察社会的众多视角之一,数字社会的到来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学研究转向了数字法学。在法学理论上,数字法学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学术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数字社会 数字技术 法学理论 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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