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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考察 被引量:1
1
作者 莫纪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14,共13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对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任务。中国自主的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对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任务。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创建首先必须有科学的方法论,要采用科学学意义上的“法学学”研究方法,才能超越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在更高的思维和观察层次上发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理论路径。从“法学学”的视野出发可以发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高度关注法学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三个方面的有机融合和统一,要通过建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体现共产党执政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观点作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方案,才能充分体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为繁荣人类法学事业奉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学术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自主 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学 法学问题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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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智能体的私法构造与行为边界
2
作者 许可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5-28,共14页
从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到由用户设定目标、自主使用第三方工具执行任务并与环境交互输出结果的AI智能体,人工智能正经历着根本变革,亦引发了行业激荡与法律讼争。AI智能体并非法律主体,以此为中心却可衍生出用户—提供者—第... 从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到由用户设定目标、自主使用第三方工具执行任务并与环境交互输出结果的AI智能体,人工智能正经历着根本变革,亦引发了行业激荡与法律讼争。AI智能体并非法律主体,以此为中心却可衍生出用户—提供者—第三方的三面主体结构,进而形成用户与提供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和提供者(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AI智能体的行为边界具体化为提供者在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下的适约性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数字委托关系下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外部法律关系中,AI智能体的行为边界被代理权授予和行使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所划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机共生 AI智能体 人工智能 委托关系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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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表现与规则回应
3
作者 艾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0-32,共13页
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 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剖析其面临的困境表现,并提出规则回应路径。从研究价值而言,算法控制机制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呈现异化特征,平台从业者虽符合新质生产力要素标准,但其不具备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抗衡的力量,需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从困境表现而言,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尚未明确;个人信息规则制定权呈现单边化特征,集体协商机制持续缺位;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体系亦存在不足。从规则回应路径而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透明度与分级保障;将个人信息处理的算法规则解释为劳动规章,并进行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健全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实现算法正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用工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 集体协商 异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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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伦理的法律之治
4
作者 彭诚信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共14页
线下社会与数字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数字社会中的伦理风险在根本上是因违背尊重人格平等与自由的普适性伦理所致。若忽视基本伦理的指导作用,数字法学将缺乏正当性根基;若无法律制度的保障,数字伦理也无法得到落实。基于人格... 线下社会与数字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数字社会中的伦理风险在根本上是因违背尊重人格平等与自由的普适性伦理所致。若忽视基本伦理的指导作用,数字法学将缺乏正当性根基;若无法律制度的保障,数字伦理也无法得到落实。基于人格与财产的不可通约性,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如何正当外化构成数据确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数据不能迷信事前明确权利归属的理想状态,应以尊重数据处理者劳动贡献,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兼顾数据利益分配正义为综合考量,建立更加精细的数据确权制度。为规制数字技术应用的风险,应将“向善”纳入立法目的,确保数字技术应用的手段“可信”,即开发者或应用者对算法及可能对相关主体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行公开并作出解释。数字社会伦理依然以自然人类为根基,数字伦理的法律之治则在于培育人的趋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伦理 数字法理 数据确权 数字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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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对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促进
5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8-32,共15页
刑法教义学的实践面向决定了知识层面的价值空间与本土特征,刑法自主知识体系与此天然契合。刑法教义学对既有规范的逻辑贯通有唤醒规范活力的现实之效,但是不能先验证明适用层面的绝对优位,不能遮蔽规范射程有限及其过度实质化的弊端... 刑法教义学的实践面向决定了知识层面的价值空间与本土特征,刑法自主知识体系与此天然契合。刑法教义学对既有规范的逻辑贯通有唤醒规范活力的现实之效,但是不能先验证明适用层面的绝对优位,不能遮蔽规范射程有限及其过度实质化的弊端。刑法教义学应融入到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之中,内生的实践性决定了既要确保个案认定的审慎性与妥当性,又要兼顾好规则互洽、治理参与和效果预期之间的关系。刑法教义的逻辑和方法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体现了个案适用观照教义分析、教义运用促进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双向增进,实现了方法与知识、规范与运用、公正与效益之间的互动调剂。审视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宏观架构和微观要素的积极对接,推动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迈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 本土规范 刑事法治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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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强奸罪的构成及认定
6
作者 殷啸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5-159,共15页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强奸罪构成认定及其司法审判实践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明清时期不少法律学家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结合强奸罪的审判实践,也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对强奸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和理...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强奸罪构成认定及其司法审判实践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明清时期不少法律学家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结合强奸罪的审判实践,也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对强奸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来看,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价值判断,是基于礼教所倡导和保护的妇女的贞洁观;法律上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强奸行为必须使用暴力,即法律所说的“强”;二是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其表现就是妇女面对侵犯行为“不从”,也正因为这一点,“先强后和”与“先和后强”就成了强奸罪认定中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三是基于对妇女的贞洁观保护的要求,对侵犯“犯奸”妇女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强奸或是比照强奸减轻论处。由于强奸(奸情)案件的隐秘性和复杂性,使得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理者表现得极为慎重,而且更注重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审查,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在强奸罪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构成的认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古代 强奸罪 构成要件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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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概念
7
作者 王夏昊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5-157,共23页
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 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种逻辑算子。作为一种命令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意味着:它们的权威意图它们的承受者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的意志作为承受者做行为的决定,并且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自己对做或不做行为进行慎思或推理。因此,规范权威就会对那些违反了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对一定行为规定了法律制裁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也是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相反,从命令的接收者即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它们的承受者在它们可适用情形下做或不做它们所规定的行为的一种不容置辩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不是一种定效理由而是一种起效理由,是一种排他性理由。无论从规范权威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或社会关系都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法律权威只能就一些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除此之外,不能或不应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性法律规范 命令 行为理由 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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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概念史:谱系、历史与政治
8
作者 刘昕杰 张昊鹏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3-102,共10页
“中华法系”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与学术语境中经历了持续的嬗变过程。在近代的语义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传统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和本位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不同演化脉络。由此... “中华法系”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与学术语境中经历了持续的嬗变过程。在近代的语义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传统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和本位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不同演化脉络。由此,中华法系一词在谱系、历史和政治三个维度上分别形成了不同的逻辑结构,且影响延续至今,构成了当代中华法系概念的复杂内涵。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中华法系”这一概念成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比较法 传统法 中华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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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被引量:1
9
作者 刘艳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4,共11页
随着大模型技术不断发展并赋能法治建设,应积极探索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应用场景及其规范化发展。大模型时代,应当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将其嵌入数字行政系统以提升处理效率,同时严格监督检法机关的司法流程,最终引导法治社会... 随着大模型技术不断发展并赋能法治建设,应积极探索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应用场景及其规范化发展。大模型时代,应当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将其嵌入数字行政系统以提升处理效率,同时严格监督检法机关的司法流程,最终引导法治社会转向均等普惠。法律垂域大模型建设应该在技术上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通过知识蒸馏提升机器学习效率,并设置严格审查规范来克服AI幻觉,同时在理论框架中融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在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时要完善包括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并构建相应的规范监管框架。此外,大模型还应该赋能法治建设的全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全球对话,实现数据互通并设置专门的司法数据交流平台,同时通过开源共享与技术援助实现真正的协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技术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智慧法治 法律垂域大模型 全球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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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式确权:数据确权的“社会”进路
10
作者 赵健旭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3-188,共16页
当代中国的数据权属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门法学领域,围绕“信息与数据”“确权与非权”“排他与治理”“一体与多级”形成了四场理论争鸣。从法理学角度看,上述论争遮蔽了数据权利的后置性、标准性、容他性、类型性所承载的真实问题,... 当代中国的数据权属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门法学领域,围绕“信息与数据”“确权与非权”“排他与治理”“一体与多级”形成了四场理论争鸣。从法理学角度看,上述论争遮蔽了数据权利的后置性、标准性、容他性、类型性所承载的真实问题,也弱化了“反确权说”的理论表达。“竞争式确权”作为反确权说的方法论路径,并非反对一切确权活动,而是拒绝国家确权的片面主张。通过促进多元规范的有序竞争,这一发端于社会的数据确权进路不仅可以因应数据权利的特质,还能克服国家法律集中式确权的固有局限。竞争式确权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产权变革成就提供理论解释,也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着当今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格局。竞争式确权立足社会,并非要求国家无所作为,在这一进路上,国家和法律并不提供确权的行动和结果,而是提供确权的理念与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竞争式确权 社会规范 规范多元 规范竞争 霍菲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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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及其缺陷克服
11
作者 王沛然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4-106,共13页
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需从技术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予以解析。形式主义的符号推理模式将事实与规范要素作为机械逻辑单元进行精密推理,但无法解决机器语言与其映射内涵开放性之矛盾。现实主义的概率推理模式以大模型的神经网络模拟人脑... 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需从技术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予以解析。形式主义的符号推理模式将事实与规范要素作为机械逻辑单元进行精密推理,但无法解决机器语言与其映射内涵开放性之矛盾。现实主义的概率推理模式以大模型的神经网络模拟人脑认知决策复杂性,可以理解概念间的微妙关联并作出直觉性预测,但其表演式的推理、对价值判断的统计学复制、真诚性与责任性的缺失意味着背离法治精神的风险。“神经—符号”混合推理架构整合两者优势以实现更聪明的计算,但由于缺乏共同体生活经验和感性体验,其输出结果仍非合乎正义的决断。应以“有效人类监督”为核心构建人机协同框架,通过可解释、可干预、激发批判性思维的交互界面,在赋能法律人的同时维护人类的价值判断主导权,推动法律人工智能的可信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法释义学 法学方法论 检索增强生成 微调 人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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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吗——反思法学知识一般化的限度
12
作者 张峰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1-96,共16页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法教义学主张法理学应研究一般法学说和法学方法论,认为这些内容普遍适用于各部门法,能为各部门法提供一般性指导。一般法学说往往预设了法规范的一元论,忽视了部门法的特殊性和多元功能,一般性法学方法论则忽视了法治价值在不同部门法语境中的特殊面向,因而二者指导意义有限。法律一般性质理论认为对法律一般性质的反思能够间接指导某些部门法研究。但法律的一般性质可以被还原为各部门法的一般性质,因而不具有独立的讨论意义。法体系是各部门法的松散集合,而不是一个结构和内容一体化的整体。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各部门法进行二阶反思,而不是提供超部门法的一般性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性法理学 一般法教义学 法律一般性质理论 部门法理学 法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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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法制定党规:党规与国法关系的新形态
13
作者 陈明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19,共18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领导的强化和党政机构改革的推进,根据国法制定党规已成为党内法规领域的新常态。截至2025年底,现行公开有效的180部中央党内法规中有94部在第一条明确将国家法律列为制定依据。从援引对象来看,虽然同时援引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领导的强化和党政机构改革的推进,根据国法制定党规已成为党内法规领域的新常态。截至2025年底,现行公开有效的180部中央党内法规中有94部在第一条明确将国家法律列为制定依据。从援引对象来看,虽然同时援引党规和国法为依据最为常见,但也有不少党规只援引国法作为依据,并且宪法、法律、法规均在援引之列。援引国法对党规的性质和效力有何影响,需要根据党规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党政合并机构援引国法制定的党规具有国法性质,党政联合制定的党规援引国法的兼具党规与国法性质,其他党的机构单独制定的党规援引国法的仍属党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公法领域形成了交叉重叠,以公权力为调整对象的党内法规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法。根据国法制定党规的常态化意味着党规与国法关系并不局限于实质意义上的融合,而是从形式上的二元分立演变为相互嵌入的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制定依据 党法关系 依规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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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 被引量:15
14
作者 张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共13页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形成依据力;从宪法上的监察权到纪检监察行权体现鲜活的工作实践,形成实践力;纪检监察行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通过纪检监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制度力。以上四力,既是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也是四个发力点。它们合力保证了中国纪检监察学的自主性和知识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为实施好新修改的《监察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以上四个基点在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中如何更好协同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学 自主知识体系 纪检监察实践逻辑 历史规范主义宪法观 纪检监察行权 纪检监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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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到制度:算法审计问责体系研究
15
作者 张宝山 张永忠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4-44,共11页
随着算法系统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算法风险与危害日益凸显,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成为算法治理的迫切需求。算法审计问责体系旨在对算法技术风险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实现对算法主体的有效监督。该体系包含三个核心构件:由审计执行主体、... 随着算法系统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算法风险与危害日益凸显,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成为算法治理的迫切需求。算法审计问责体系旨在对算法技术风险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实现对算法主体的有效监督。该体系包含三个核心构件:由审计执行主体、审计客体和报告使用者组成的主体框架;形成国际—国家—行业—算法主体多层级规范的伦理标准体系;构建包含合规责任、可审计性和归责纠偏在内的责任机制。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视角出发,算法审计应超越纯技术视角,系统考量技术实现与社会影响的互动关系,形成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体系。《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为这一体系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但仍需如《人工智能法》等专门立法对算法审计问责制度予以系统规定,确保算法系统的透明、公正和负责任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技术系统 算法审计 算法问责 伦理标准 责任机制 问责机制 算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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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展开 被引量:9
16
作者 房慧颖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163,共11页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字平台 常态化监管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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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困境与突破 被引量:9
17
作者 王海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0-103,共14页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术成为法律监督的要素之一,法律监督范围呈现积极拓展态势,法律监督出现新模式,且强化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在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同时,伴生数字技术在法律监督中角色异化、法律监督扩权、检察机关适应法律监督新模式能力不足,以及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困境。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坚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性,确定法律监督的行权边界,立足法律监督本身将法律监督数字化要求嵌入检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数据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职权优化协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数字化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现代化 检察工作现代化 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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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领域改革论纲 被引量:10
18
作者 黄文艺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20,共19页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力、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法治机构职能体系、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法治实施体制、涉外法治体制、法治监督体制、法治保障制度、依规治党体系等方面的变革。法治领域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从中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系统谋划和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改革 法制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 法治体系 法治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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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再思考 被引量:9
19
作者 雷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5-101,共17页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顺序”而非“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的论据属性要求一种运用顺序模式,而其理由属性要求一种优先顺序模式。在两种模式中,方法排序均可被确定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运用顺序适用于普遍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语义的确认与确证的区分,以及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的“距离”远近,它是固定的、不可逆的;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冲突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诸解释方法背后的法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与实现程度,它是初步的、可逆的和推定的,只是对解释者的具体权衡过程施加了一种论证负担。解释方法的抽象位序虽无法代替个案中的论证说理,但同样有其实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 位序 同位阶规则 运用顺序 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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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被引量:7
20
作者 宋保振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16,共13页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策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了转化进程”三重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多项具体问题。立法中的央地关系构成数字经济政策法律转化的现实逻辑,基于央地立法互动,可以从“转化为不同法律规范”以及“优化促进型立法”两方面,开展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设计。当下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转化可从三方面具体展开:第一,构建“法源性”数字经济政策的识别标准;第二,明确转化为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第三,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审议阶段的操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法律化 数字经济 立法模式 高质量发展 央地关系 地方立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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