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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竞争法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2
1
作者 刘益灯 尹嘉祥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2-129,共8页
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竞争法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不仅符合其立法目标和功能要求,而且具有实质正义理论、消费者利益标准理论、“消费者本位”理论等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竞争法在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方面仍存... 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竞争法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不仅符合其立法目标和功能要求,而且具有实质正义理论、消费者利益标准理论、“消费者本位”理论等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竞争法在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方面仍存在消费者利益标准缺失、执法机关不统一、消费者直接保护规则空缺等诸多问题,需要借鉴域外竞争法相关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损害赔偿起诉权等先进经验,从而修改并完善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直接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理念和利益衡量原则,明确并优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消费者利益标准,明确消费者协会为竞争法执法机关,制定竞争法执法的刚性措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保护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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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战略下医疗数据孤岛的平衡治理机制研究 被引量:1
2
作者 汪青松 张才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0,共9页
从数据孤岛迈向数据共享,已经成为“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所确定的基本方向。“健康中国”战略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等顶层设计都明确指出,健康医疗领域“数据孤岛”问题的治理,必须采取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基本策... 从数据孤岛迈向数据共享,已经成为“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所确定的基本方向。“健康中国”战略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等顶层设计都明确指出,健康医疗领域“数据孤岛”问题的治理,必须采取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基本策略。但在现行法律下,保护与利用平衡治理策略的实施要面对权利保护缺陷和利用发展障碍的双重法律困境。下一步应当通过构建动态兼容的数据权属界分体系、技术赋能的数据交换信任体系、多措并举的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广泛参与的数据共享治理框架等推进和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中国 健康医疗 大数据 数据孤岛 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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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被引量:1
3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02,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适用一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必将导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门槛降低,甚或导致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名无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完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具有本质意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中的“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情形矮化到了单纯的免责事由的地位。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进站刷脸案”对“所必需”的司法解读较为宽泛且机械,存在泛化安全概念的倾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只是具备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要达到公众所期望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仍需对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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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问题探究
4
作者 朱广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53-164,共12页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以补偿性赔偿为存在前提的法定权利,应当以消费者遭受损害为构成要件。根据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功能与规范体系,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还应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基础...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以补偿性赔偿为存在前提的法定权利,应当以消费者遭受损害为构成要件。根据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功能与规范体系,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还应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基础上满足两个加重要件,即明知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以及缺陷产品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关键不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而在于“知假买假”者能否在可以获得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证成惩罚性赔偿的两个加重要件。“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还应当依《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过失相抵)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过罚相当原则 产品责任 知假买假 消费者保护 与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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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5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3-7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 自主决定 合理利用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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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利益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基础--兼评我国首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案
6
作者 张建文 杨志杰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8-89,共12页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基础是指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所必须具备的正当法定理由。我国首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案部分回应了学界对此长期存在的一元论与多元论、条件替代论与双重拘束论的理论争议,但对合法性基础与监管条件的外在关系未作...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基础是指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所必须具备的正当法定理由。我国首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案部分回应了学界对此长期存在的一元论与多元论、条件替代论与双重拘束论的理论争议,但对合法性基础与监管条件的外在关系未作探讨。构建以单独同意和法定许可为基础的合法性基础二元模式,具有法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体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利益平衡,也是成本效益最优化的制度选择。其中,单独同意规则扩大了告知义务的内容,强化了告知义务的方式,要求同意应当是对跨境传输特别事项整体作出的单独同意;法定许可情形则应受告知义务、必要原则、合理范围的三重制约。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条件是基于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的考量,针对跨境传输行为的附加条件,并非合法性基础的补充扩张,二者应当并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合法性基础 单独同意 法定许可 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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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路 被引量:11
7
作者 刘云开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7-126,共10页
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 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具有一定缺陷,基于立法论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合理使用规则更具可行性.在立法进路上,著作权权利限制进路优于数据合法利用进路.在立法安排上,我国无须区分科研型和商业型的作品训练行为;应明确要求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在现阶段也不宜扩张“禁止避开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形;应将作品利用行为限定为训练阶段的作品复制和翻译,不应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有必要将署名义务修正为AIGC标注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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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5
8
作者 徐伟琨 《卫生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4-67,共4页
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是知情同意规则在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中适用不能,二是目的限制原则与医疗数据开放的定位相左。对此,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完全开放和受控开放两类,对不同类型的健康医疗数据设置差异化... 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是知情同意规则在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中适用不能,二是目的限制原则与医疗数据开放的定位相左。对此,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完全开放和受控开放两类,对不同类型的健康医疗数据设置差异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开放 数据共享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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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造 被引量:4
9
作者 莫杨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26-240,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第2款在适用范围上具有重叠的可能,在责任配置方面存在价值评价矛盾。该条未建构起明确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给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该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表述过于模糊,赋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学界对“相应的责任”的责任形态究竟为何争鸣不休,致使司法实践运用不统一。为消除上述弊病,在体系协调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调整的是帮助侵权,且该款中的“应当知道”应解释为“有理由知道”;第38条第2款调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型分别侵权,符合此案型的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须未存有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借此可厘清《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两款各自的适用范围,化解它们之间的价值评价矛盾。在责任构成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保护客体涵盖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所可能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借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过错判定规则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可利用帮助侵权人和被帮助人之间行为的牵连性和一体性予以简化。《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保护客体限定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要在区分消费者遭受平台经营者侵害抑或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替代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规则或者危险范围说等因果关系检验方法进行判断。借此可建构完善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类型化。具言之,当二者均为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按份责任;当二者分别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部分连带责任;当二者均为故意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借此可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之所指,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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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数据治理的精巧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蒋博涵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8-154,共7页
我国消费者数据治理采用强监管模式为主、自我规制模式为辅的路径,在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面临三大困境:在治理强度维度,现有规制模式未能契合刚柔并济的数据治理要求;在治理过程维度,经营者自我纠偏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在治理效... 我国消费者数据治理采用强监管模式为主、自我规制模式为辅的路径,在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面临三大困境:在治理强度维度,现有规制模式未能契合刚柔并济的数据治理要求;在治理过程维度,经营者自我纠偏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在治理效果维度,有限的治理收益与高昂的治理成本间的鸿沟有待弥合。为化解现有困境,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原则指引下,建议引入经济法的精巧规制模式:倡导政府、消费者、平台经营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并通过信息机制、助推机制等促进不同治理主体实现优势互补;根据数据处理行为的违法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匹配不同的治理手段;经由治理责任的优化配置来提升降本增效的治理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数据治理 治理现代化 精巧规制 比例性 责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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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的法治化保护 被引量:1
11
作者 孟晓丽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8-95,共8页
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单维世界的法理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既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又对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苛加了过重责任,还难以保障适龄儿童自我决策权,容易导致儿童数字身... 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单维世界的法理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既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又对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苛加了过重责任,还难以保障适龄儿童自我决策权,容易导致儿童数字身份失序等问题。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中,应重塑儿童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共恰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去责任化”与平台“再责任化”的体系性架构,形成儿童自我决策权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知情同意权的秩序形态,并设立以国家“安全锁”为底线的共同监管体系。数字化人生趋势下,善智型法治保护逻辑推动着儿童权益保护模式转型,从而为探索数智向上向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价值导向,守护儿童的数字身份完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时代 未成年人 数据权益 善智型 法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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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益赔偿的理论厘清与适用路径 被引量:1
12
作者 高郦梅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9-87,共9页
从规范目的考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规定的违约获益赔偿是损害赔偿框架下的一种补充性计算方法,而非不当得利返还,亦不属于独立的获利剥夺请求权。在适用情形上,基于违约获益赔偿的实践性和违约责任体系的平衡性,违约获益... 从规范目的考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规定的违约获益赔偿是损害赔偿框架下的一种补充性计算方法,而非不当得利返还,亦不属于独立的获利剥夺请求权。在适用情形上,基于违约获益赔偿的实践性和违约责任体系的平衡性,违约获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在适用条件上,只有在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无法确定、违约方获益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具有过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违约获益赔偿方能成立。违约获益赔偿的具体数额受违约方过错程度、违约情节、违约方对获益的贡献等因素共同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获益 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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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质量缺陷的产品责任法律分析
13
作者 彭丹丹 《电池》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I0007-I0008,共2页
电动车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核心部件电池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电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主要有行驶中突然断电、充电过程中起火等,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 电动车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核心部件电池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电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主要有行驶中突然断电、充电过程中起火等,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电动车电池质量责任纠纷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和复杂的技术认定问题,目前,生产者、销售者及电池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常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电池质量 电动车 技术认定 行驶中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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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型脑机接口伦理的法律化
14
作者 张红 叶竞欧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0-100,共11页
脑机接口技术具有颠覆人类生命存在方式的空前潜力。增强型脑机接口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极具争议,亟待法律的有效规制。要实现增强型脑机接口伦理的法律化,应以厘清增强伦理的主要内容为前提。增强伦理的基本理念指向“适度增强”和“公平... 脑机接口技术具有颠覆人类生命存在方式的空前潜力。增强型脑机接口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极具争议,亟待法律的有效规制。要实现增强型脑机接口伦理的法律化,应以厘清增强伦理的主要内容为前提。增强伦理的基本理念指向“适度增强”和“公平增强”两大原则。适度增强原则体现为“修复优先”和“和缓增强”理念,公平增强原则体现为“共享增强”和“扶弱抑强”理念。增强伦理的法律化应当采取双轨并行的制度架构,一方面以脑机接口标准化的成果为基础,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增强型脑机接口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另一方面通过对反垄断法、劳动法、教育法等多个部门法的体系解释,构建立体的权益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伦理 脑机接口 增强伦理 伦理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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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信息保护规则的法律适用困境与纾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
15
作者 麻晋源 张建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7-68,共12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构建起的私密信息保护规则,包括隐私权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及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以交叉适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为主要内容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构建起的私密信息保护规则,包括隐私权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及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以交叉适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引发了法律规范竞合等一系列难题。消弭问题的关键在于回归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各不相同的立法意旨,揭示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现实矛盾:隐私权保护规则难以满足私密信息的流通需求;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无法保障私密信息的私密性。在此基础上,再度阐释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明确私密信息交叉适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限于因职业或商业目的处理去标识化私密信息的情形;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限于私密信息之私密性被非法破除的情形,以解决私密信息法律适用规则的现实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密信息 隐私权保护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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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的读者私密保护 被引量:19
16
作者 陆宝益 韩学志 王新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59-62,共4页
文章讨论了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过程中咨询馆员可能接触到的读者私密的内容及其可能的泄漏形式 ,着重从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角度研究了读者私密保护的策略。
关键词 读者私密 网络隐私保护 网络信息咨询 网络信息服务 立法保护 管理制度建设 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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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个性与消费者个性相关关系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46
17
作者 张俊妮 江明华 庞隽 《经济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03-112,共10页
品牌个性是品牌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大学生为样本,对品牌A、品牌B和品牌C等手机的品牌个性及其典型消费者的个性进行研究,并考察了这些品牌的个性与其消费者个性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发现,这些手机品牌的... 品牌个性是品牌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大学生为样本,对品牌A、品牌B和品牌C等手机的品牌个性及其典型消费者的个性进行研究,并考察了这些品牌的个性与其消费者个性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发现,这些手机品牌的典型消费者个性与品牌个性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最后,我们讨论了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 品牌个性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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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逻辑 被引量:22
18
作者 蓝寿荣 周艳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98-105,共8页
消费者保护被普遍认可,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倾斜性原则却遭到质疑。倾斜性保护原则的成立有其历史必然性,是基于大工业、大行业时代提出的,旨在纠正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实质不公平现象;有其社会基础,即由于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 消费者保护被普遍认可,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倾斜性原则却遭到质疑。倾斜性保护原则的成立有其历史必然性,是基于大工业、大行业时代提出的,旨在纠正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实质不公平现象;有其社会基础,即由于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立法进行倾斜性权利配置,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一些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立法来看,倾斜性保护的系列立法并没有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更不会扭曲、破坏市场机制;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践也表明,倾斜性保护原则体现了现代社会公平价值和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彰显了消费者的消费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政策 消费者权益 倾斜性保护 社会公平 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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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范式的危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整 被引量:21
19
作者 王虎 李长健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4期132-140,共9页
在我国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中对食品安全治理形成了以"改善政府监管"为路径依赖的主流范式。这种范式是以管制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伴随着西方芝加哥学派的勃兴,管制经济学理论自二十世纪后半叶遭到了重大批判,以此为基石... 在我国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中对食品安全治理形成了以"改善政府监管"为路径依赖的主流范式。这种范式是以管制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伴随着西方芝加哥学派的勃兴,管制经济学理论自二十世纪后半叶遭到了重大批判,以此为基石构建的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主流范式也面临着政府替代还是市场修正、公共利益还是部门利益、政府万能还是政府有限的逻辑性、主导性、主体性危机。应当以管制为逻辑起点,以信誉机制为先导,以不完备法律理论下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优化分配为启迪,在食品安全中构建市场先行,辅之以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参与的合作化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流范式 食品安全 政府失灵 市场修正 信誉 不完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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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定位与救济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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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传莉 顾龙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90-95,共6页
根据我国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案件中的禁区,这既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也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内涵角度,探讨了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提出了构建我国... 根据我国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案件中的禁区,这既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也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内涵角度,探讨了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救济的基本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立法,加强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人格利益 精神损害 定位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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