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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交互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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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重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4-93,共20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面临四重解释困境,且在程序化过程中引发排异反应,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元化即为突出例证。通过回归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本质,借助“管理权→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可被纳入程序事项并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实体法特别授权。《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为债权人证明代位权法定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较证明责任倒置更有利于落实债权人保护之立法政策。诉讼实施权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有效规制债务人和相对人滥用管辖和仲裁协议等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可管辖、仲裁协议对代位诉讼的约束力更有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以被代位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可为诉的合并(债权人诉债务人、债务人诉相对人)、共同诉讼(其他债权人)以及生效判决向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代位诉讼的模式变迁有助于其科学融入实体与程序交互的中国自主民事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管理权 诉讼实施权 原告适格 诉讼标的 既判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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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背善良风俗原则致使无效的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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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陈丹怡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确立了合同违背善良风俗原则的类型化基本框架,这虽然为法官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指引,但仍须通过价值补充与对主客观因素的衡量来使判定具体化,以完善合同背俗认定的证成。《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确立了合同违背善良风俗原则的类型化基本框架,这虽然为法官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指引,但仍须通过价值补充与对主客观因素的衡量来使判定具体化,以完善合同背俗认定的证成。《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规定合同违背善良风俗的判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其实质系价值补充的方法,应依循民法内在的法律价值、民法外的非强制性规定以及宪法相关基本权利所蕴含的价值作为价值补充的顺位,并将价值补充的过程外显于判决说理论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考量因素,应在区分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础上,重视对主观因素的考量。无论是客观标的还是主观动机违背善良风俗,均会导致合同整体上被认定为无效。对于主观动机违背善良风俗的判定,应当考虑合同相对人的认知程度以及认知的时间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良风俗 合同无效 类型化 价值补充 合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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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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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志强 尚怡童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73-81,共9页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对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规定的生效条件为“到达相对人”,但整部《民法典》未见对意思表示到达的法律内涵进行规范,而学界主流观点借助德国民法理论使用“支配领域”“社会一般观念”等模糊概念对到达概...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对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规定的生效条件为“到达相对人”,但整部《民法典》未见对意思表示到达的法律内涵进行规范,而学界主流观点借助德国民法理论使用“支配领域”“社会一般观念”等模糊概念对到达概念进行界定。沿用此等界定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产生诸多争议,不仅导致当事人无法事前判断法律关系状态,亦造成现有裁判过于依赖法官个案判断,存在较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在我国本土司法语境下诠释到达概念应摒弃既有的德国式开放概念界定路径。正确路径系考察到达场景各方当事人具体利益,在深入解剖各方利益后,根据民法体系在类似场景的价值取向衡量利益,从而得出确定和融贯的规范模式。《民法典》下到达应以“修正受领设施说”作为判断标准,即意思表示已进入受领人设置的接收设施。如受领人未明确设置接收设施,则以其注册地址或户籍地所处空间为接收设施(或任意数据电文系统)。《民法典》第139条公告生效路径仅存在理论上的兜底适用空间。时间上,表示进入接收设施即生到达效果,无需推测受领人实际获悉表示内容的应然时点。另外,诚信原则可在特殊情况下调整表意人恶意损害受领人利益的不公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意思表示到达 利益衡量 支配领域 受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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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经营性租赁中租金请求权的例外限制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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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0-32,共13页
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缔约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租期较长的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权、解约金等合意工具,为双方创设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在履约时,出现缔约时未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则应当积极通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方式,调整合意。定期经... 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缔约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租期较长的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权、解约金等合意工具,为双方创设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在履约时,出现缔约时未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则应当积极通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方式,调整合意。定期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愿继续履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转租本身带来的无法量化计算为损害赔偿的时间和精力支出,承担新承租人再次违约的风险,并且其应提出协议解除的要约,以特约方式补足司法解释规定中赔偿范围的不充分,为出租人创设一个与原本的价金、租金继续履行请求权近乎相同的法律状态,由此达到排除金钱债务履行请求权和将出租人的违约救济限定于损害赔偿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钱债务 司法终止 减损义务 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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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论检视与体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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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潇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1-129,共9页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态度相当谨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违约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构建。可得利益具有推测性质,尤其在涉及利润损失时,可得利益与机会利益可以看...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态度相当谨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违约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构建。可得利益具有推测性质,尤其在涉及利润损失时,可得利益与机会利益可以看作是针对相同事物的不同表述。可得利益的证明应排除确定性标准,转而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并在证明责任内部形成损害事实与数额证明的区分模式,以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应体系性解读可得利益的计算规则,替代交易规则具有适用优先性,且不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替代交易合理性判断应综合考虑交易时间、交易目的、交易形态等因素。所失利润规则具体表现为市场价格法与机会利益法,具有适用上的后位性。综合衡量规则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不宜将违约获利交出限定为损害赔偿的补充机制,宜从解释学角度将现行规范理解为获利交出规则之一种可能适用场景,以明确获利交出规则的独立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得利益 替代交易 机会利益 获利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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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程序协同视角下起诉解除后撤诉的审查与效果——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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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子赫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4-107,共14页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通知解除权的普通形成权性质和通知行使方式,对诉讼外自行通知解除和起诉解除一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专门对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解除时间作出规定,认为撤诉后不发生解除效果,释义书...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通知解除权的普通形成权性质和通知行使方式,对诉讼外自行通知解除和起诉解除一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专门对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解除时间作出规定,认为撤诉后不发生解除效果,释义书解释增加了解除权行使须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条件,与《民法典》规定形成冲突。从实体法保障相对人信赖目的出发,可将起诉解除后撤诉区分为撤回意思表示型撤诉和撤销意思表示型撤诉,前者应在起诉状副本发出前完成,或在发出后及时向被告撤回解除表示;后者则限于被告尚未形成信赖或未造成损失可撤销的情形。对撤回、撤销意思表示的判断,可以内化于撤诉许可裁量中,保持撤诉与解除通知不生效力的一致性,排除不可撤销与双方和解的情形。实体法需要关注诉讼场景,诉讼行为亦不在实体法评价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起诉解除 普通形成权 撤诉 撤回意思表示 撤销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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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障碍视角下预约合同的效力层次探析——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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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丽燕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4-66,共13页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损失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当事人真实意思、经济原则等视角出发,诚信磋商应当是预约合同的一般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预约合同才会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这需要通过解释预约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时...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损失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当事人真实意思、经济原则等视角出发,诚信磋商应当是预约合同的一般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预约合同才会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这需要通过解释预约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时,阻碍当事人直接订立本约的具体原因扮演重要角色,在考虑该因素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强制缔约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还要求本约合同内容确定或者可确定。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范围,要根据预约合同产生的具体效力确定。预约合同产生强制缔约效力的,损失赔偿并不包括本约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为预约合同指向的对象是订立本约,只有本约合同的对象才是给付。否则就是剥夺了当事人主动履行本约的权利。本约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只可能发生在“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况中。违反诚信磋商义务的,产生因不履行预约的损失赔偿,而不仅仅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预约合同效力 可得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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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视角下违约金请求的应对和审查——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6条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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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冬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0-73,共14页
被告要求酌减违约金数额的主张应是否认而非抗辩。即使被告未提出酌减要求,法院也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资料依职权主动审查,但向被告释明的做法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因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被告因客观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即作... 被告要求酌减违约金数额的主张应是否认而非抗辩。即使被告未提出酌减要求,法院也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资料依职权主动审查,但向被告释明的做法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因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被告因客观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即作出判决的,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可能。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主张酌减违约金的,法庭查明事实后,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分被告是否到庭参加过一审程序,或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此为两审终审制立法目的之要求。无论是改判还是重审,判决既可能是支持被告酌减的主张,也可能是支持原告请求的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理由的否认 释明 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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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常见纠纷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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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儒雅 陈超 饶巧珏 《乡村电力与能源》 2026年第4期16-16,共1页
近年来,随着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用户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供用电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根据纠纷引发原因的不同,当前供用电合同纠纷主要分为3类,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纠纷的应对要点展开分析。1欠缴电费纠纷1.1以书... 近年来,随着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用户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供用电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根据纠纷引发原因的不同,当前供用电合同纠纷主要分为3类,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纠纷的应对要点展开分析。1欠缴电费纠纷1.1以书面供用电合同为核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法规 供用电合同 欠缴电费 纠纷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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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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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百事通》 2026年第2期12-12,共1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新版《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25-0151)。新版《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和签订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便于当事人更清晰地理解和使...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新版《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25-0151)。新版《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和签订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便于当事人更清晰地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针对农副产品鲜活易腐、包装运输要求复杂等特点,示范文本对包装标准、产品验收标准等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降低了因包装不当或质量争议引发纠纷的可能性;示范文本对农副产品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兼顾买卖双方需求,促进交易公平;增加保密要求条款,更好地保护信息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文本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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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及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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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林逸玲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2-76,共15页
当前,法律层面数据权益归属制度的缺失,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仍面临较大的不明确性,导致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据开放流通。有必要寻求以商业秘密保护公开数据,规制和督促... 当前,法律层面数据权益归属制度的缺失,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仍面临较大的不明确性,导致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据开放流通。有必要寻求以商业秘密保护公开数据,规制和督促“非法获取”行为向“合法使用”行为转变,提升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实践中公开数据的“公开性”表征使其作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之认定面临挑战,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也有待商榷,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仍不充足,使得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困境。基于此,有必要适当扩大公开数据秘密性的认定基准,尝试建立有限共享秘密性,鼓励数据持有人依法公开其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以换取数据使用赋能与增值的效用,并明确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享有或(和)共享其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数据 商业秘密 形式公开性 实质秘密性 共享型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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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化视角下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的体系展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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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承韪 吴志宇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45-260,共16页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功能化视角下,应构建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折价补偿基准体系,将合同价款、履行成本、主观价值作为价值计算的其他基准,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参酌效力瑕疵事由规范目的等因素后合理选定;对于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动以及涨跌,应通过厘定折价补偿对象、调整基准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返还,类推适用风险回跳规则确保风险的合理负担,仍有损失需要填平的,则应判予损失赔偿。就例外而言,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履行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影响,除非受领一方提出非法性抗辩,法院应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考量下做出是否例外排除返还请求权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瑕疵合同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非法性抗辩 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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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的填补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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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湖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2-87,共16页
合同标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宏观上导致“柠檬市场”难题,在微观上引发合同质量漏洞。传统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推断当事人应有而未有的合意为路径,难以解决形成合意缺失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相较之下,技术标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第... 合同标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宏观上导致“柠檬市场”难题,在微观上引发合同质量漏洞。传统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推断当事人应有而未有的合意为路径,难以解决形成合意缺失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相较之下,技术标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第三方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有效纠正质量的不确定性。《民法典》第511条引用技术标准作为填补质量漏洞的“兜底性”规则,旨在通过技术标准合理化定型合同质量事实、精准化评价合同当事人质量行为、有机整合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在实践上,需注意对“质量约定不明确”、不同类型技术标准的差异化引用等规则内容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在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多系统交叉运用导致出现“法律规范性”和“内容可变性”冲突时,需要明确引用技术标准对合同质量漏洞填补的限度,即严守“兜底性”、仅得用于事实认定、技术标准本身也需审查与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标准 合同漏洞填补 法规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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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体系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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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戴贤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9-109,共11页
以物抵债不是法律概念,是运用归纳法对交易合同的概括性描述,是一种复合性概念。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由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仅有权依据原债的关系请求一般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第三... 以物抵债不是法律概念,是运用归纳法对交易合同的概括性描述,是一种复合性概念。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由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仅有权依据原债的关系请求一般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无权按照《合同通则解释》第28条第2款对其中的抵债财产请求变价,也无法按照第3款实现让与担保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当在债的消灭原因的体系下评判,其中以新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意思性质是代物清偿的合意,相当于处分的合意,当债务人履行新给付后才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新给付,《合同通则解释》第27条偏离了这一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物权法定 代物清偿 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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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和狭义债务关系区分背景下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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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涛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在广义债务关系背景下,合同关系是包含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形成权、抗辩权、缔约磋商、基础条件、清偿意思、受领意思、合同目的、经济效果等诸多要素的诚信结合体,其表明合同当事人之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地位),而非合同债权和合同债... 在广义债务关系背景下,合同关系是包含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形成权、抗辩权、缔约磋商、基础条件、清偿意思、受领意思、合同目的、经济效果等诸多要素的诚信结合体,其表明合同当事人之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地位),而非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简单相加。合同当事人地位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包含法律价值的评价和判断,具有独立之法教义学价值,其可与合同债权、合同债务拆分。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不能简单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和债务移转规则,该处分具有绝对效力,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或担保权利人以及合同受益人会受其影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加入实质上是获得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取得行为,其包含负担债务的负担行为和取得债权的取得行为。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行为无效时,可首先考虑部分无效,然后通过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处分 债权让与 债务转移 广义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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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故意写错 无法逃避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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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2026年第6期49-49,共1页
【案例】张某手持借条和录音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偿还9.7万元借款。庭审中,范某辩称该借条为“假借条”,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也未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查,范某在写借条时,故意把张某的名字写错,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出... 【案例】张某手持借条和录音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偿还9.7万元借款。庭审中,范某辩称该借条为“假借条”,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也未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查,范某在写借条时,故意把张某的名字写错,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出具“假借条”。法院遂做出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字写错 庭审 借款 录音 法院 故意写错 假借条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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镯子试戴变形依法承担责任
17
《农家致富》 2026年第3期49-49,共1页
【案例】刘某陪同女友到一家金店选购商品,在试戴1只价格1.6万元金镯时,该金镯发生变形。金店要求刘某将原价购买该金镯,或赔偿工费1700元。双方协商不成。金店将其诉至法院,称经检查、计算,该手镯变形造成损失达5000元,要求刘某赔偿损... 【案例】刘某陪同女友到一家金店选购商品,在试戴1只价格1.6万元金镯时,该金镯发生变形。金店要求刘某将原价购买该金镯,或赔偿工费1700元。双方协商不成。金店将其诉至法院,称经检查、计算,该手镯变形造成损失达5000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工费1360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 过错 审理 责任 金店 镯子 法院 试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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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地垃圾毁装修 租客过错当赔偿
18
《农家致富》 2026年第7期49-49,共1页
【案例】吴某租下一间商铺,并与业主万某签订了为期7年的租赁合同,约定2年后的房租随行就市。后万某提出涨租金,因涨幅较高,吴某决定退租。退房当日,万某发现屋内装修被损坏,垃圾满地,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垃圾清理费、房屋设施修复... 【案例】吴某租下一间商铺,并与业主万某签订了为期7年的租赁合同,约定2年后的房租随行就市。后万某提出涨租金,因涨幅较高,吴某决定退租。退房当日,万某发现屋内装修被损坏,垃圾满地,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垃圾清理费、房屋设施修复费、延误出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损失。经过法官释法,促使二人达成和解,吴某当庭支付1.5万元赔偿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 垃圾满地 商铺 赔偿金 装修损坏 租金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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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发”致店铺被封,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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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技术》 2026年第5期73-74,共2页
“一件代发”这一新型网络经营模式有着交易链条较长、参与主体多元的特点,若产品质量“翻车”引发大量退货乃至店铺被封,最终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件代发”石榴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明... “一件代发”这一新型网络经营模式有着交易链条较长、参与主体多元的特点,若产品质量“翻车”引发大量退货乃至店铺被封,最终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件代发”石榴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明晰供货方、运营方及店铺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基本案情】2024年7月,福州甲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福建乙农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店铺封禁 技术服务费 合同纠纷 责任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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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钱袋 远离手机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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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梦仪 《村委主任》 2026年第8期18-20,共3页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与数字金融广泛普及,“手机贷”“回租贷”等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居民因金融认知与法律素养不足,面临债务压力等现实困扰。传统维权方式依赖仲裁、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但因合同条款设计精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与数字金融广泛普及,“手机贷”“回租贷”等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居民因金融认知与法律素养不足,面临债务压力等现实困扰。传统维权方式依赖仲裁、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但因合同条款设计精密、证据规则适用困难等,农村居民往往陷入“投诉无门、应诉无力、败诉无奈”的被动境地。本文以多起典型仲裁裁决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租赁贷的运作机理与传统维权的结构性困境,提出以“预防性制度建设+全过程剖析”为核心的防范新思路。新思路强调通过数字预警平台、村级互助组织、监管穿透式审查、法律援助升级四大创新路径,构建覆盖事前识别、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的系统化保护体系,推动农村居民从“被动受害”向“主动防范”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制度 乡村振兴 手机贷 租赁贷 数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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