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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分层判定与责任配置——兼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归责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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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殿霞 位涛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6-103,共8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加速迭代演进与应用场景的拓展深刻变革内容生产与信息交互模式的同时,服务提供者在训练数据选择、算法模型设计以及内容生成过程中的实质性介入对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归责体系构成严峻挑战,导致归责过程面...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加速迭代演进与应用场景的拓展深刻变革内容生产与信息交互模式的同时,服务提供者在训练数据选择、算法模型设计以及内容生成过程中的实质性介入对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归责体系构成严峻挑战,导致归责过程面临合规预期不明、多主体责任分散等困境。因此,应构建以分层判定为逻辑主线的归责体系,在主观层面细化“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标准,在客观层面区分技术中立行为与实质性侵权贡献,在因果关联层面明确提供者行为、用户输入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责任校准层面审慎界定第二被害人与第一被害人的与有过失边界。在此基础上,还应以动态化注意义务为核心确立归责基准,依据主观过错程度构建梯度化的责任分担机制,借助公平原则与责过相当原则的适用进行责任衡平,并通过技术治理与多主体协同进一步完善归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间接侵权 分层判定 责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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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及其生成物权利归属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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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在成 宾兴扬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1,共11页
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 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物使用时的规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人类非直接参与的自主性,而著作权法的设立目标针对的是“人”,工具属性也因自主性而不存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主体也非工具,轻易突破著作权法中日常语言边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特定的“人”过于激进,尚未对其权利与义务划分进行系统性研究,法律也无法苛求其能够承担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不能直接归于特定法律主体,归于公有领域并通过“署名推定”规范特殊情况,更能体现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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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规范理路与制度架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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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鑫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98,共9页
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 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数据产权登记是相对合理的;而基于数据市场运营中产权明晰化的强烈诉求,立足确权效果而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基本范畴上,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适格客体标的应当是具备实用价值与合法来源的衍生性公开数据集合,并在获准登记后呈现出以持有、使用、经营为核心权能,且有一定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的专有性排他效力。在流程设计上,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机制的有序运行,应参照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等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模式,从登记申请审核和异议无效两个维度着手,对登记的主管机构以及登记的具体步骤予以明确设定。在此基础上,还应建构与确权登记紧密链接的保障与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对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功能异化法律风险的有效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确权 数据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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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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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2-130,共9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开展数据产权保护的先行做法,标志着理论探索向具体实践的转变。该登记制度以劳动赋权理论、功利主义激励理论等基础理论为支撑,确立了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具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涵盖数据集...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开展数据产权保护的先行做法,标志着理论探索向具体实践的转变。该登记制度以劳动赋权理论、功利主义激励理论等基础理论为支撑,确立了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具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涵盖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其核心特征表现为衍生性、来源合法性、价值性及公开性;登记主体包含原始取得的数据处理者及委托、合作处理数据情形下的相关主体;登记审查采用实质审查方式,重点评估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等数据本身的实质内容。在登记效力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仅具备权属证明功能,产生登记对抗和公信效力,同时表明登记主体依法享有特定范围内的排他性权益。此外,为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完善登记平台建设、优化与其他数据基础制度的衔接,以全面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化、高效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登记制度 数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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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试点改革路径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孟奇勋 程伟佳 戴运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151-160,共10页
厘清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品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关系,是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试点改革的逻辑前提。通过对9项政策文本的比较,得出以下结论: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 厘清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品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关系,是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试点改革的逻辑前提。通过对9项政策文本的比较,得出以下结论: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提供了有益经验,但仍然存在登记规则不统一、权益配置不清晰、应用场景有待拓展等现实挑战;②从法律关系来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特定的数据集合为对象,以数据处理者为主体,以有限排他权为权利内容;③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亟待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与审查标准、强化相关部门职能协同与监督管理,探索区块链赋能数据交易流通效率提升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产品 数据集合 数据处理者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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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规模巨大”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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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新凯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9-144,共16页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具有强烈的人民性,强调走群众路线,社会共治很好地契合了这一要求,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因此显得尤为必要。“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在决策智慧、资源存储、治理实践、治理组织以及社会场域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社会...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具有强烈的人民性,强调走群众路线,社会共治很好地契合了这一要求,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因此显得尤为必要。“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在决策智慧、资源存储、治理实践、治理组织以及社会场域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创造了优越条件,我国应当充分运用这些优越条件去推进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同时,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口规模巨大”也带来了意识能力参差不齐、社会力量过于分散、多样性的利益需求存在冲突、协调动员难度大等问题,增加了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的难度,需要通过意识提升、制度完善、教育指导、潜力挖掘、经验推广、机制优化等方式加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规模巨大 中国式现代化 知识产权治理 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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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中国探索——基于两套话语体系的演化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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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世文 张慧云 魏后凯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33,205,共16页
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乡村发展两种话语体系展开。系统梳理两种话语体系的研究范式,并对其兼容性进... 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乡村发展两种话语体系展开。系统梳理两种话语体系的研究范式,并对其兼容性进行分析,发现两种话语体系的根本差异并不在于保护模式不同,而在于保护理念不同。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的不同保护模式总体上都侧重于消极保护理念;乡村发展话语体系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则更侧重于积极保护理念。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应局限于保护模式之争,而应更多地关注保护理念差异及其实践意义,从国情出发,兼顾两种保护理念,建立地理标志多部门协作管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特色农产品 知识产权 乡村振兴 乡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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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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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183,共1页
1.本刊严格维护知识产权法,使用防抄袭系统。凡投向我刊的稿件,编辑部将使用CNKI提供的学术不端查重系统对稿件进行甄别。作者文责自负,凡因侵权引起的任何争议,我刊不负连带责任。2.来稿凡经本刊采用,作者如无特殊声明,即视作同意授权... 1.本刊严格维护知识产权法,使用防抄袭系统。凡投向我刊的稿件,编辑部将使用CNKI提供的学术不端查重系统对稿件进行甄别。作者文责自负,凡因侵权引起的任何争议,我刊不负连带责任。2.来稿凡经本刊采用,作者如无特殊声明,即视作同意授权本刊及本刊合作媒体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及发行。同时编辑有权对文章题目、内容进行删改。3.本刊曾查获,有人在网上假冒我刊名义,私自向作者征稿和收费,在此提醒广大作者,本刊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与个人代为征稿,谨防上当受骗。4.如遇杂志印刷质量问题,读者可与杂志社联系申请调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学术不端 知识产权 查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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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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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化学与生物工程》编辑部 《化学与生物工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6-26,共1页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知网(CNKI)系列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知网(CNKI)系列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超星域出版平台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论文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信息交流 信息化建设 版权声明 数字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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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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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机盐工业》编辑部 《无机盐工业》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I0001-I0001,共1页
1.作者所投论文自发表之日起,即代表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版权(包括纸媒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出版的权利)转让给本刊编辑部。论文一经刊登,编辑部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等各种使用... 1.作者所投论文自发表之日起,即代表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版权(包括纸媒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出版的权利)转让给本刊编辑部。论文一经刊登,编辑部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等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如作者有不同意见,请在刊出前向本刊提出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否则视为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转让 编辑部 著作权使用报酬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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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研究范式的差异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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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和平 李泽僖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43-63,共21页
研究内容所指对象不同会导致研究范式的不同。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存在相互混用的情形。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虽有联系,但仍存在本质不同,由此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内呈现权利... 研究内容所指对象不同会导致研究范式的不同。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存在相互混用的情形。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虽有联系,但仍存在本质不同,由此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内呈现权利的形态,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外呈现“物”的形态。“物”的形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可塑性,研究范式呈现多元化。权利的形态要求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回归法学研究范式,并严格区分知识产权的法学研究范式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在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私法属性基础上,应当从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范式出发,深化知识产权法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学 研究范式 规范法学 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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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署名标识义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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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伟 张洪波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8-103,共6页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崛起,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深度交融的当下,大模型生成内容正重塑人类的创作生态,其生成物的署名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广泛的法律和伦理争议。通过对大模型训练与内容生成机制的研究,提出基于区块链的贡献度量化模型,...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崛起,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深度交融的当下,大模型生成内容正重塑人类的创作生态,其生成物的署名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广泛的法律和伦理争议。通过对大模型训练与内容生成机制的研究,提出基于区块链的贡献度量化模型,旨在精确衡量人类与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并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人工智能”二元署名体系,明确在大模型生成内容中的权利归属与责任界定,从而为解决大模型时代的署名困境提供创新性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版权模糊性 区块链 贡献度量化 二元署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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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13
作者 曹新明 范晔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2-61,共20页
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 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进而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数据之上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类型化思维是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键。由于数据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重叠,可将数据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托现有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制度,为类型化的数据分别匹配相应的、更适宜的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类型化 登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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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完善进路研究
14
作者 李伟 徐伟宁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这对于深度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现状来看,相较于CPTPP的高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边境措施是否适用于过境货物的规定不统一、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定位模糊、权利人依申...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这对于深度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现状来看,相较于CPTPP的高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边境措施是否适用于过境货物的规定不统一、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定位模糊、权利人依申请启动程序条件较多、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认定和处置不合理等问题。文章通过深入解析CPTPP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则,为协调我国现有立法与CPTPP之间的冲突,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对过境货物实施边境措施,增强我国海关在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权,简化权利人申请程序并降低担保要求,调整侵权货物的处置程序并优化销毁与利用处理措施,从而实现我国相关立法与CPTPP制度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PTPP 过境货物 知识产权 边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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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的数据确权机制研究
15
作者 聂鑫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0-140,共11页
数字化全面重塑了非遗的存续形态,立足非遗数字化所涵盖的技术、文化、资源与权利等多维属性,面对权益冲突化解、数据价值释放、技术伦理风险应对以及文化可持续传承等多重挑战,系统论证构建非遗数据确权机制之动因。针对权利主体模糊... 数字化全面重塑了非遗的存续形态,立足非遗数字化所涵盖的技术、文化、资源与权利等多维属性,面对权益冲突化解、数据价值释放、技术伦理风险应对以及文化可持续传承等多重挑战,系统论证构建非遗数据确权机制之动因。针对权利主体模糊与代表机制缺失、权利客体复合与动态演变等核心困境,确立以尊重来源、贡献回报和惠益分享为原则的确权框架,并从权利归属认定、权能内容配置、授权与共享机制构建以及保障与争议解决体系完善方面,系统规划非遗数据确权的实施路径,以期合理平衡多元主体利益,推动非遗数据规范流通与资源创新利用,为非遗数字化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化 数据确权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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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种权的“商业目的”
16
作者 陈杰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83-107,共25页
我国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照《UPOV公约》(1991年文本),原则上删除了品种权的“商业目的”限制,却未将“个人非商业性使用”作为品种权的例外。这导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个人非商业性种植、处理... 我国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照《UPOV公约》(1991年文本),原则上删除了品种权的“商业目的”限制,却未将“个人非商业性使用”作为品种权的例外。这导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个人非商业性种植、处理、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行为被纳入品种权的效力范围。但是,这些个人非商业性使用行为既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所需,又无损于育种产业秩序与育种创新,理应属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据此,《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例外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针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授权品种的侵权纠纷,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或《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弥补知识产权立法的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品种权 商业目的 个人非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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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声明
17
《智慧农业导刊》 2026年第1期I0001-I0001,共1页
本刊已被CNKI系列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国家科技学术期刊开放平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数据库全文收录,“万... 本刊已被CNKI系列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国家科技学术期刊开放平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数据库全文收录,“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全文上网。本刊已许可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超星期刊、龙源期刊网、国研网、本刊官网、微信公众号(期刊手机版)等以数字化方式传播本刊全文,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稿酬与编辑部为作者提供文章传播服务;下载、引用统计分析服务及换算为杂志相抵消,该文产生的所有著作权、版权收入归编辑部所有。所有文章署名作者向本刊投递文章发表之行为,即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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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保护的茶企知识产权影响与保护
18
作者 雷鸣 《福建茶叶》 2025年第12期65-67,共3页
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以商标和品牌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现代茶叶企业经营及整个茶叶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主要探究基于商标保护的茶企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保护策略,着重说明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实现茶企核心价值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商标保护 茶企 知识产权 影响 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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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29
19
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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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争议焦点问题探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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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育鹰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3-111,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尽快明确包括版权规则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对策提出了要求。中美两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争议焦点不同,反映出版权或内容产业的不同发展现状。版权法与技术发展有相互促进、相互调适的作用,这些争...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尽快明确包括版权规则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对策提出了要求。中美两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争议焦点不同,反映出版权或内容产业的不同发展现状。版权法与技术发展有相互促进、相互调适的作用,这些争议发生的根源是传统版权内容产业与人工智能新技术产业间的利益博弈。为引导科技文化交融新产业模式的健康发展,版权法宜确立非欣赏性文本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并按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规则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争议 合理使用 可版权性 产业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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