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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技术赋能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路径、法治风险及其应对
1
作者 赵鑫 蓝天骏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97-110,共14页
我国反垄断历经弱监管向强监管,再至常态化监管的历程。数智科技在政府监管当中的广泛应用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技术赋能提供了可能与契机。在监管前,数智技术的赋能侧重于风险预防;在监管中,追求经济分析的客观精准;在监管后,着重反垄... 我国反垄断历经弱监管向强监管,再至常态化监管的历程。数智科技在政府监管当中的广泛应用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技术赋能提供了可能与契机。在监管前,数智技术的赋能侧重于风险预防;在监管中,追求经济分析的客观精准;在监管后,着重反垄断的执法追踪与效果评估。但数据、算法等新兴要素和技术本身的局限亦可能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带来法治风险,在实体上,算法存在的先验性偏置与数据蕴含的多重价值可能为公权力的不当扩张提供“支持理由”;在程序上,技术的“黑箱”特质以及自动化反馈危及反垄断监管应遵循的正当程序。为此,需要明确数智技术赋能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辅助地位,回归反垄断的经济理性,对算法设计和数据获取做出限制保障实体公正,坚守反垄断监管的正当程序实现程序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技术 反垄断 常态化监管 实体公正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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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的发展和思考--以江苏实践为视角
2
作者 郭峰 《中国海事》 2025年第1期13-17,共5页
在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目标指引下,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不断深化。以江苏为例,近年来海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服务大局、纠纷化解、风险防控等方面展开展了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协作,形成了“1个关键机制、2类重要... 在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目标指引下,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不断深化。以江苏为例,近年来海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服务大局、纠纷化解、风险防控等方面展开展了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协作,形成了“1个关键机制、2类重要节点和3大运行载体”的协作模式。通过对相关协作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并从进一步探究内河船舶强制保险制度、推进海事领域联合信用管理、出台海事电子证据标准、创新船舶扣押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 交通强国 海洋强国 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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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推荐算法的法律风险规制 被引量:11
3
作者 谢永江 杨永兴 刘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7-85,共9页
信息爆发增长催生了个性化推荐算法技术的兴起。个性化推荐算法在解决信息过载和长尾问题、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意思自治受限、隐私泄露、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诸多法律风险,亟需法律作出必... 信息爆发增长催生了个性化推荐算法技术的兴起。个性化推荐算法在解决信息过载和长尾问题、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意思自治受限、隐私泄露、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诸多法律风险,亟需法律作出必要的回应。为此,应当在诚信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树立开放的隐私保护观,强化算法告知义务与用户拒绝权利,完善算法解释权,构建算法审计制度,以降低个性化推荐算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化推荐 算法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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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限制条款的反垄断合规
4
作者 丁茂中 《质量与标准化》 2024年第7期32-34,共3页
地域限制条款是经销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因此经营者需要建立相应的反垄断合规评估机制。
关键词 限制条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评估机制 合规 认定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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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适用问题
5
作者 丁茂中 《质量与标准化》 2024年第5期33-35,共3页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营者 修订 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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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
6
作者 孙思琪 金怡雯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28-34,共7页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人身损害 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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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责任制之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7
作者 董灵 王晓宇 《世界海运》 2024年第3期50-55,共6页
《海商法》第105条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实体规范,不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作用在于指引我国法律体系内调整不同运输方式法律规则的适用,而不是指引外国法的适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海商法》第105条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实体规范,不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作用在于指引我国法律体系内调整不同运输方式法律规则的适用,而不是指引外国法的适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域损失赔偿责任应依照我国调整该特定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则认定,不能适用损失发生特定运输区段所在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则。我国在未来修法时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做法,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式联运 网状责任制 定域损失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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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8
作者 李天生 崔圣若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27-33,共7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有必要突破《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的限制,允许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第三人动产,并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分处理,从而协调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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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竞争风险、监管逻辑与反垄断应对 被引量:3
9
作者 雷昊楠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4-74,共11页
2022年末,ChatGPT的崛起标志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迈入新发展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科技产业创新、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同时,可能会产生双层竞争风险。在市场结构层面,技术与财力将导致高进入壁垒;在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层面,生成式人工智... 2022年末,ChatGPT的崛起标志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迈入新发展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科技产业创新、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同时,可能会产生双层竞争风险。在市场结构层面,技术与财力将导致高进入壁垒;在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限制竞争程度更大的算法共谋、限制竞争的自我优待与拒绝访问,以及大型跨市场并购。据此,我国应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风险的监管逻辑,包括重塑监管价值取向与界定技术标准。最后,通过建立新逻辑范式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规制路径,即引入互操作制度与创新补贴政策以实现市场进入壁垒的降低,以及导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案,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竞争风险防范,实现长期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竞争风险 监管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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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视角下超级平台互联互通路径探析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富利 李璐婷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4-132,共9页
数字平台封禁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全方位、体系性重构超级平台互联互通的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当下的互联互通实践,主要以“解除链接屏蔽”为主,止步于网络节点互通问题的化解,并未解决应用层与数据层的互通。实现平台技术... 数字平台封禁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全方位、体系性重构超级平台互联互通的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当下的互联互通实践,主要以“解除链接屏蔽”为主,止步于网络节点互通问题的化解,并未解决应用层与数据层的互通。实现平台技术和业务层面的互联互通,实质上是要求做到平台治理制度上的互联互通。制度层面上,传统竞争法规制的救济以事后追责为主,应对乏力;而当前平台治理的事前监管框架单薄,执法主体模糊,这都阻碍了互联互通的深入拓展与实质推进。我国超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应坚持公共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将超级平台定位为公共基础设施,引入事前监管,增设积极性义务,在审慎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导向下分步推进,完善事前监管细则,推进平台分级监管,实现应用层的强互操作与原始数据的流通共享,打通互联互通的“最后一公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互操作 数据流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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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准入转型:适应、监管与利益平衡
11
作者 韩婷婷 《珠江水运》 2024年第24期19-21,共3页
本文探讨我国海运市场准入由许可制向备案制转变的影响,分析制度转型对适应性、监管及利益平衡提出的新要求。文章首先阐述备案的价值及与许可的差异,指出转型下的制度衔接和主体适应需求。其次,探讨如何利用备案的规制功能及事中事后... 本文探讨我国海运市场准入由许可制向备案制转变的影响,分析制度转型对适应性、监管及利益平衡提出的新要求。文章首先阐述备案的价值及与许可的差异,指出转型下的制度衔接和主体适应需求。其次,探讨如何利用备案的规制功能及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最后,分析准入门槛降低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文章旨在为中国海运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促进市场活力与规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市场准入 许可制转备案制 制度衔接 监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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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船舶对船舶保险条款的适用性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桑家军 严忠伟 《中国海事》 2024年第5期21-24,共4页
为更好地保障智能船舶发展,围绕智能船舶对船舶保险条款的适用性展开研究。通过对智能船舶和船舶保险条款现状、智能船舶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所遇困境、保险行业承保智能船舶的顾虑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发现智能船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责... 为更好地保障智能船舶发展,围绕智能船舶对船舶保险条款的适用性展开研究。通过对智能船舶和船舶保险条款现状、智能船舶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所遇困境、保险行业承保智能船舶的顾虑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发现智能船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主体认定复杂、可供参考数据少、风险评估难度大等问题,提出智能船舶在法规修订、加强保险行业和企业合作等方面的建议,以期为智能船舶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提供参考,推动智能船舶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船舶 船舶保险条款 保险行业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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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1
13
作者 彭知军 李冬梅 厉森 《天然气技术与经济》 2024年第1期81-87,共7页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垄断力度,而城镇燃气是公用事业的代表性行业,成为反垄断重点关注对象,该领域反垄断工作变得愈发重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工作、推动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进行了...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垄断力度,而城镇燃气是公用事业的代表性行业,成为反垄断重点关注对象,该领域反垄断工作变得愈发重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工作、推动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了其垄断行为的不同类型,梳理了城镇燃气领域现有反垄断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及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向政府监管部门、燃气行业协会、城镇燃气企业提出了工作建议:(1)政府部门可适时推动城镇燃气领域市场化改革,持续完善行业反垄断相关配套机制,反垄断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全面落实科学监管,注重管罚平衡;(2)以燃气协会为代表的燃气社会团体可倡导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防范制度,做好反垄断宣传和交流;(3)城镇燃气企业可加强内部反垄断自查,不断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反垄断调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镇燃气领域 反垄断监管 高质量发展 特许经营制度 反垄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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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TCW公约的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建议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升友 李鑫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5-8,13,共5页
教员是影响船员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方法,针对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STCW公约和示范课程,借鉴美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和我国教师资格管理模式,提出优化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STCW公约 船员培训 教员 示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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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电子提单网络攻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泽坤 《世界海运》 2024年第7期36-44,共9页
保险法层面,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可以覆盖网络攻击风险,但需满足书面批准、会员责任成立、不属于除外责任这些保赔要件,其作用较为有限。船东互保协会赔付后可以向网络攻击者等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在我国法下,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 保险法层面,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可以覆盖网络攻击风险,但需满足书面批准、会员责任成立、不属于除外责任这些保赔要件,其作用较为有限。船东互保协会赔付后可以向网络攻击者等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在我国法下,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阻碍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诉讼管辖层面,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与区块链电子提单网络攻击相关的诉讼案件,可以类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0条或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建立国内管辖连接点。责任承担层面,网络攻击的发生难以归责于承运人,但承运人可能在交货环节因未尽到谨慎的审单义务而承担错误交付责任;网络攻击者的攻击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同责任成立与否取决于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提单 区块链 网络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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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信息侵权规制路径与规则优化: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16
作者 廖建求 田斌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4-105,共12页
垃圾信息侵权的大规模性、低成本性及难察觉性决定了对其治理需要运用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规制思维,其行为评价及相应的权利救济亦是刑事、行政及民事等法律工具综合运用的结果。在协同共治框架下,惩罚性赔偿是垃圾信息侵权得到良好治理... 垃圾信息侵权的大规模性、低成本性及难察觉性决定了对其治理需要运用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规制思维,其行为评价及相应的权利救济亦是刑事、行政及民事等法律工具综合运用的结果。在协同共治框架下,惩罚性赔偿是垃圾信息侵权得到良好治理的有效法律工具补充。惩罚性赔偿的扩张趋势、核心功能及滥诉可控等均为其适用垃圾信息侵权提供了制度优势。适用条件的修正、举证原则的明确、赔偿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基金及集团诉讼制度等规则优化,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垃圾信息大规模侵权提供了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垃圾信息 大规模侵权 惩罚性赔偿 集团诉讼 惩罚性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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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活动致第三人损害时特许人之责任形态-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17
作者 吴志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4-104,共11页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尽控制义务,受许人侵权,一般构成竞合侵权,由受许人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则以过错程度为限。当特许人直接参与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丧失了竞合侵权的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应被认为是基于一致意思行为的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特许人与受许人违反物的控制义务时,二者具有共同过错,构成违反共同义务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使用同一标识是商业模式使然,不应仅以此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共同侵权 控制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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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标准-认证-运用”模式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18
作者 罗伟 《中国标准化》 2024年第23期151-154,164,共5页
本文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基于“标准-认证-运用”模式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分别从“标准-认证-运用”模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合肥高新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认证、认证... 本文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基于“标准-认证-运用”模式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分别从“标准-认证-运用”模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合肥高新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认证、认证结果的运用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标准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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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语境下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以网约车平台轴辐类算法共谋模式为例
19
作者 张思涵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1-55,共5页
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资本等迭代产生的平台经济,与垄断风险相伴而生,以致遏制公平竞争活力。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已作出规定,但具体操作规则仍不明晰。以网约车平台经济为例,平台提供相同算法使其与司机对车费定价达成纵向合谋,并使各... 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资本等迭代产生的平台经济,与垄断风险相伴而生,以致遏制公平竞争活力。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已作出规定,但具体操作规则仍不明晰。以网约车平台经济为例,平台提供相同算法使其与司机对车费定价达成纵向合谋,并使各司机通过协同行为对市场价格竞争达成横向合谋,形成了具有特殊性的轴辐共谋。相应的破题路径在于建构三道递进式轴辐类算法共谋处理机制,即识别机制、启用机制与追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轴辐协议 平台经济 算法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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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垄断行为规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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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迪旸 《北方论丛》 2024年第3期66-78,共13页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平台内经纪机构和消费者的数据,就会对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为此,应结合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模式与特点,审慎衡量平台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着重关注平台是否合理利用算法、房源数据、客户数据等生产要素实施经营行为,考察网络平台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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