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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类型化及治理效应——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职能新规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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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亮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4-73,共10页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界分,以推动二者的职能分离。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的“政经关系”具有“强治理—弱产权”“弱治理—强产权”“弱治理—弱产权”和“强治理—强产权”四种类型,并...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界分,以推动二者的职能分离。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的“政经关系”具有“强治理—弱产权”“弱治理—强产权”“弱治理—弱产权”和“强治理—强产权”四种类型,并分别塑造出“庇护型治理”“协商型治理”“维持型治理”和“依附型治理”四种治理形态。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类型与其所嵌入的基层治理实践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构成一种稳定、多元化的相互锁定关系。为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要考虑到不同地区治权和产权的多元关系,有序推进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 治权 产权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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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多重关系的法律调整——以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中心
2
作者 丁文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0-63,共14页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权责划界、职能厘定以及制度创新,试图廓清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规范关系。村党组织是政治上的“掌舵者”、组织上的“主心骨”以及决策上的“把关者”,通过“四议...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权责划界、职能厘定以及制度创新,试图廓清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规范关系。村党组织是政治上的“掌舵者”、组织上的“主心骨”以及决策上的“把关者”,通过“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与“交叉任职”等制度设置,将“把航定向”“组织核心”“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贯穿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者、支持者、帮助者”“监督者”以及“被协助者”,对村民委员会负有提供激励措施、经费支撑、能力培训等职责,须履行处理乡村治理中的“剩余事务”、提供相应辅助、进行调查处理等义务;乡镇政府有权请求村民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但被协助的事项应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且乡镇政府负有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的义务。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删除了原法中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相关条款,实现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机衔接,两类组织的职能边界在规范层面得以基本厘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运行呈现出职能并行、交叉与代行三种样态,后续应通过规范解释、政策配套以及实践引导,才能真正实现两类组织各司其职、各行其是的制度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 村党组织 乡镇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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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价值引领、制度表达与实践保障
3
作者 于炎 赵哲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8-176,共9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转型的关键性立法,其以共同体理念为价值引领,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权表达确立价值内核,依托价值理念的法律化、规范化完成规范建构,并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评价、指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转型的关键性立法,其以共同体理念为价值引领,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权表达确立价值内核,依托价值理念的法律化、规范化完成规范建构,并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评价、指引和预测功能实现价值的规范落地。在制度表达维度,此法基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主体分层构建差异化权义结构,以激励、促进和引导为核心作用机制搭建多元主体行动路径,同时直面规范预期与行为现实的实践张力,形成偏差调试的制度回应逻辑。在实践保障层面,其聚焦责任形态与实现机制的系统建构,明确政府的核心职责与社会的协同义务以界定责任主体边界,通过促进型责任和软法责任的创新建构丰富的责任实现形式,最终形成价值引领、行动协同和责任约束相互耦合的系统闭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完整的法治保障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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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路径——基于全国29个省份相关地方立法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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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闫泽宇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3-152,共10页
地方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彻中央“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要求的重要举措。基于对510部相关地方立法文本分析发现,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地方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彻中央“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要求的重要举措。基于对510部相关地方立法文本分析发现,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呈现立法主体与民族自治地方高度关联、立法数量稳定增长且地区差异较大、立法领域和层级较为分散、立法表达以直接嵌入为主等特征。同时,地方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仍不同程度存在简单化倾向、精细化不足和融贯性不强等问题。为此,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与地方立法创制性结合,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并行且以促进型立法为主的立法旨趣,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重点;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实操性、创制性;以系统性为指引,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系统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的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地方立法 法理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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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社会自治权力区域效力的绝对性 被引量:11
5
作者 韩德强 郝红梅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6-20,共5页
在乡村社会中,乡村自治权力的行使实质上是以民主的形式,在特定区域内以秩序和功利为指导原则,实行多数人的统治。它的构成及其运行方式所引起的一系列类似“姑娘户”一样的现实问题,除了源于固有的社会传统外,还基于其内在的法律特性... 在乡村社会中,乡村自治权力的行使实质上是以民主的形式,在特定区域内以秩序和功利为指导原则,实行多数人的统治。它的构成及其运行方式所引起的一系列类似“姑娘户”一样的现实问题,除了源于固有的社会传统外,还基于其内在的法律特性———自治权力的区域效力绝对性。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从社会法学的视角剖析这一特性及其成因,既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又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只有寻求自治权力控权理论的突破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指导自治权力的实践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治权力 乡村社会 绝对性 效力 社会转型期间 现实问题 运行方式 法律特性 社会法学 理论价值 控权理论 实践活动 区域内 民主 秩序 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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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路径--基于聚法案例平台裁判文书的分析
6
作者 陈弋初 《中南农业科技》 2025年第2期223-230,共8页
为了厘清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路径,基于聚法案例平台裁判文书,从村规民约司法适用的数据和裁判选择方面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现行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仍存在部分内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举证识别困难、司法审查不足、司法适用标准不一... 为了厘清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路径,基于聚法案例平台裁判文书,从村规民约司法适用的数据和裁判选择方面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现行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仍存在部分内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举证识别困难、司法审查不足、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的实践困境,阻碍基层纠纷的高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司法权力的有限性与自由裁量性的冲突是造成这些困境的因应。提出明确村规民约的民间法性质、准确把握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制度等对策,推动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路径重塑,充分发挥其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促进基层矛盾的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规民约 司法适用路径 乡村振兴 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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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状况与发展 被引量:5
7
作者 吉雅 牛文军 丁鹏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32-38,共7页
新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的起步与发展、稳步推进、深化与突破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所关注问题的重心有所不同,研究方法... 新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的起步与发展、稳步推进、深化与突破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理论研究所关注问题的重心有所不同,研究方法、知识亦在更新,从中可以看出,新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绩,并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但也应看到,自治立法理论研究仍存在不少问题,还有许多新领域和新课题需要开拓与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立法 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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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自治概念的法学分析 被引量:16
8
作者 张景峰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14-116,共3页
从制度层面来说 ,村民自治是通过宪法、法律所确认的农村村庄社区村民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法律制度 ,并以此确认了村民自治权 ;从行为层面来说 ,村民自治是法定村法定范围内的村民民主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活动。村民自治与行业自治、组织自... 从制度层面来说 ,村民自治是通过宪法、法律所确认的农村村庄社区村民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法律制度 ,并以此确认了村民自治权 ;从行为层面来说 ,村民自治是法定村法定范围内的村民民主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活动。村民自治与行业自治、组织自治、地区政权自治、居民自治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权 基层自治权 行业自治 组织自治 地区政权自治 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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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 被引量:18
9
作者 徐晓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9-15,共7页
贵州苗族村寨现今还存在的“罚3个100”等惩罚习惯。这种惩罚形式与集体聚餐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活动和仪式过程中所体现的习惯法,具有惩罚、警诫、教育、宣泄、娱乐等社会功能。
关键词 习惯法 村寨 苗族 密切联系 社会功能 惩罚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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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7
10
作者 雍海宾 宋芳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40-45,共6页
关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有关民族共治的问题,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通过从宪政和法理学的视角研究中国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可以看出,中国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共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共治 法学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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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被引量:2
11
作者 耿明 陈铁水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15-120,共6页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既现实又迫切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及其民族法制建设交织包容 ,共同构成了我国西部大开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所走过的独特发展道路 ,我国法...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既现实又迫切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及其民族法制建设交织包容 ,共同构成了我国西部大开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所走过的独特发展道路 ,我国法制建设中民族法制的地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等 ,需要在西部开发中进行新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部开发 民族 民族法文化 独特性 统一性 民族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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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民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5
12
作者 朱祥贵 郑洲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39-41,共3页
恩施州民族立法已初具体系和规模。恩施州民族立法内容类同、疏漏、粗放、短缺,缺乏系统性、民族性、程序性、操作性。应立法创新,加强民族立法的立、改、废,以经济立法为中心,注重程序立法,建立与完善具有民族地方特点,体系完整,程序规... 恩施州民族立法已初具体系和规模。恩施州民族立法内容类同、疏漏、粗放、短缺,缺乏系统性、民族性、程序性、操作性。应立法创新,加强民族立法的立、改、废,以经济立法为中心,注重程序立法,建立与完善具有民族地方特点,体系完整,程序规范,实际操作性强的自治法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立法 系统性 民族性 程序性 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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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8
13
作者 方慧 朱琼芳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1997年第1期58-65,共8页
关键词 民族法学 民族区域 民族学院学报 民族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法 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习惯法 民族研究 研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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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价值蕴涵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殿军 崔慧姝 《青海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50-54,共5页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变通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变通是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是民族平等权的有效保障。法律变通能够巩固民族认同基...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变通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变通是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是民族平等权的有效保障。法律变通能够巩固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国家认同,有效推动政治发展,促进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实现差异性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变通 民族认同 国家认同 平等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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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协商民主条款 被引量:9
15
作者 郑毅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2-87,共6页
协商民主条款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 协商民主条款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及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间的动态配合也初具雏形。面对客观实践的全新挑战,应针对主体、地位、范畴、程序、监督、法律责任和配套规范等不同类型的协商民主条款进行分别剖析,从而提出完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协商民主条款 成就与困境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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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问题探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吴斌 陶丽琴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63-68,共6页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立法行为法治化时代的到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时期,迫切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加以规范。作者依据法理学原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立法行为法治化时代的到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时期,迫切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加以规范。作者依据法理学原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践,对目前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工作的必要性、内容、方法及其意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 规范化 《立法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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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未来走向 被引量:10
17
作者 黄娟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4-137,共4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关于社区自治的相关规定与实践都把居委会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和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关系到我国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成败。目前法律规定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居委...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关于社区自治的相关规定与实践都把居委会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和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关系到我国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成败。目前法律规定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居委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全能型的居民组织,必将逐步边缘化,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应是鼓励发展不同性质与种类的民间社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社区自治 群众性自治 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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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检视——以近三年为样本 被引量:2
18
作者 王允武 廖燕萍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2-18,36,共8页
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单行条例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民族自治地... 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单行条例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不仅制定数量少,而且发展不平衡。反思并创新单行条例立法,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建设法治民族自治地方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行条例 立法分类 发展不平衡 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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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再认识——兼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 被引量:10
19
作者 张文山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6-81,共6页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虽然进行了一次修改,仍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认识。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完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使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民族区域...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虽然进行了一次修改,仍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认识。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完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使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修改完善应充分体现宪法原则,明确自治机关的权力与义务,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加"法律责任"的条款,创设违法制裁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回归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顶层设计 违法制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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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路径探析 被引量:2
20
作者 王莹 王允武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6-41,共6页
为了平衡民族地区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面临新形势下区域发展政策的层见叠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抓住化蛹成蝶的转型机会以期实现... 为了平衡民族地区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面临新形势下区域发展政策的层见叠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抓住化蛹成蝶的转型机会以期实现跨越式发展,这需要当地立足于区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目前我国区域法治建设多是从宏观之上进行法治整合,而忽视了具体地方法治建设的支持,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进行自上而下的法治移植,换来的可能是对正式法律制度的规避,其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当地参与区域体一化法治建设,不能使用超前的理性主义建构,而要采取演进式或生成式,从内部、从诸多行政地方本身的法治建设入手,通过行政地方法治建设的创新来保障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一个内外结合的法治建设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一体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区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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