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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气候变化应对的逻辑与理路 被引量:10
1
作者 张宝 郝楠楠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3-72,F0003,共11页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重关系,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专门立法短期内难以启动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宝贵契机。从实践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最宜通过法典凝聚,协同推...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重关系,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专门立法短期内难以启动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宝贵契机。从实践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最宜通过法典凝聚,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机制最宜通过法典确立,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担当最宜通过法典昭示;从理论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入典必须厘清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法典与单行法、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三重关系。基于法典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不宜在法典中规定阶段性目标,而应当将“双碳”目标深度融入法典的各个层面,在法典中构建“专门规范+协同规范”的编纂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应对气候变化 “双碳”目标 减缓与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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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5
2
作者 顾向一 陈瑶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4-93,共10页
“认购碳汇”是贯彻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责任形态,是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通过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协同推进以及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可证立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 “认购碳汇”是贯彻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责任形态,是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通过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协同推进以及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可证立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具体表现为适用案件范围过宽、违背生态修复内在逻辑、实施效果欠佳、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尚未成熟等问题。为了妥当准确地在生态司法中适用“认购碳汇”,应从合理确定适用“认购碳汇”案件范围、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地位、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和完善碳汇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认购碳汇 碳汇交易 生态修复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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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 被引量:4
3
作者 顾向一 窦梓宁 《长江科学院院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5,共7页
环境司法协同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长江流域作为生态巨系统,在司法保护理念及司法协同措施中均需突出强调流域特殊性。美丽中国建设对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江流域内各省市在司法协同实践中积极探索,绩效斐然。但... 环境司法协同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长江流域作为生态巨系统,在司法保护理念及司法协同措施中均需突出强调流域特殊性。美丽中国建设对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江流域内各省市在司法协同实践中积极探索,绩效斐然。但通过对沿江代表性省市环境司法实践样态的检视也可发现目前各地改革步调不一,焦点侧重不同,长江流域立法供给不足、审判机制建设不完善以及协同主体职责衔接不畅等问题凸现。立足长江流域整体性及系统性,通过流域共同立法的推动,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机构的设立以及司法与执法工作衔接长效化机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创新长江流域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机制,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平衡提供司法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环境治理 司法协同 生态保护 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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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市场实施现状与制度路径 被引量:2
4
作者 白洋 赵艺芳 《中国煤炭》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16,共8页
在“双碳”背景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作为绿色负排放技术,对于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推动价值。通过厘清CCUS与碳市场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对CCUS碳市场实施的国内外现状进行检视,提出了CCUS碳市场价值实现的制度路径。研究... 在“双碳”背景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作为绿色负排放技术,对于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推动价值。通过厘清CCUS与碳市场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对CCUS碳市场实施的国内外现状进行检视,提出了CCUS碳市场价值实现的制度路径。研究认为,碳市场是支持CCUS发展的有效政策手段,可通过履约市场或自愿市场对CCUS进行支持。目前CCUS的碳市场实施面临核算标准不明、法律法规缺失、政策支持不足等多方面阻碍。国际上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如欧盟通过发放免费碳配额、美国通过低碳燃料标准支持CCUS发展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CCUS碳市场实施的制度路径,即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市场监管、健全司法保障、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和开展国际合作等举措,以此推动我国CCUS在碳市场中的价值转化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碳市场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美国低碳燃料标准制度 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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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要素市场风险防范的公法进路--以自愿碳市场为例 被引量:1
5
作者 秦天宝 姚远 《学术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7-76,179,共11页
自愿碳市场作为“人造市场”,涉及复杂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运作,其在资源配置和实现环境目标的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可信度风险、透明度风险和活跃度风险,它们在市场运作中逐步积累。考虑到这些风险的公... 自愿碳市场作为“人造市场”,涉及复杂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运作,其在资源配置和实现环境目标的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可信度风险、透明度风险和活跃度风险,它们在市场运作中逐步积累。考虑到这些风险的公共属性,完全消除它们既不可行也不必要,而是应当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因此,采用风险分配的方法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而标准化的风险分配模式则是一种适当的选择。这种模式强调,公权力应该居于风险分配的核心位置,通过制定标准来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这些标准行事,确保市场接受的风险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并使风险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管理,进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框架下,可在供应、需求和监管层面引入具体的制度措施,如建立碳信用额度的界定标准、提高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引导以及推动数字化流程和标准化条款的交易合同实施,从而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这种公法模式不仅适用于自愿碳市场,也为其他资源环境市场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可行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碳市场 公共风险 风险分配 政府规制 标准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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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认购碳汇的裁判基准
6
作者 高利红 邓顺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73-81,共9页
认购碳汇这一责任承担方式面临着适用范围泛化、适用顺序混乱、评估标准不明、认购程序不清等困境,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基准的模糊与错杂。其深层原因在于理论层面上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不清晰,学界与实务界对碳汇补偿方式、替代性修复方... 认购碳汇这一责任承担方式面临着适用范围泛化、适用顺序混乱、评估标准不明、认购程序不清等困境,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基准的模糊与错杂。其深层原因在于理论层面上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不清晰,学界与实务界对碳汇补偿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和替代履行赔偿责任方式3种观点有分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核心是修复,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应为替代性修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是针对修复费用的追偿,而非赔偿损失。为满足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替代要素或服务功能与受损生态环境具有同等价值的要求,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存在直接碳汇损失的领域。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修复”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2类修复方式,基本修复、补充性修复和补偿性修复3个修复阶段,以及原位同质、异位同质、原位异质和异位异质4种修复模式。认购碳汇应在此体系中确定具体位置以明确其适用顺序,即基本修复或补充性修复时间大于1年需进入补偿性修复阶段,或者在补充性修复阶段,异位同质、原位异质修复模式均不可行时,认购碳汇方可适用。在此之后,法院应对修复方案或替代性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认购碳汇量比例适当,既需确保经过碳汇核算的认购碳汇量可足额填补损失,又需避免当事人自愿“过度”认购,明显增加其负担的情形。审查后,认购程序应具有规范性,即认购项目须为经过核证的碳汇项目,自行认购的碳汇须进行核销,直接缴纳碳汇认购金至营造碳汇林的专项账户方式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同一生态区域内无合适碳汇项目存在等特殊情况下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修复责任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裁判基准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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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数据造假刑事责任的规范检视与完善进路
7
作者 徐以祥 罗贵雨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7-91,共15页
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需回应“双碳”法治的现实诉求。将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具有必要性,但既有刑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专门规制重点排放单位的规范缺失、合谋造假的罪责界分混乱、第三方机构严重失职的性质判定模糊等... 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需回应“双碳”法治的现实诉求。将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具有必要性,但既有刑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专门规制重点排放单位的规范缺失、合谋造假的罪责界分混乱、第三方机构严重失职的性质判定模糊等问题。附属刑法亦存在涵摄范围模糊、解释功能不彰等不足。规范体系之流弊可能抑制其规制效能的发挥,进而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刑法保障。建议在对造假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厘清不同涉罪情形的刑事归责路径,明确入罪界限与量刑情节。同时,提倡附属刑法实质化的立法路径,通过半明示型立法模式、明晰构成要件式规范表达等提高行刑衔接的有效性,以优化碳排放数据造假犯罪治理的规范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数据造假 行为样态 法益侵害 罪责认定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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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整体式发展生态生产力的制度进路
8
作者 楚道文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30-138,共9页
该研究以如何制定更高效发展生态生产力的法律制度为研究目的,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①生态生产力区域整体性特征是该研究得以架构的逻辑主线;②马克思生产力三要素理论是建构生态生产力制度体系的主要依据;③生态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对... 该研究以如何制定更高效发展生态生产力的法律制度为研究目的,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①生态生产力区域整体性特征是该研究得以架构的逻辑主线;②马克思生产力三要素理论是建构生态生产力制度体系的主要依据;③生态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对比与制度升级是创新制度设计的主要视角。研究发现:①生态生产力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生态系统、与区域内外的社会经济联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等方面都体现出强烈的区域整体性特征。②区域整体式生产资料增益制度对应生产资料要素和劳动对象要素,区域整体式劳动者激励制度对应劳动者要素,而区域整体式管理者问责制度则体现了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强制特性,与前两者共同构成发展生态生产力的制度体系。③与传统生产力发展模式不同,区域整体式生产资料增益制度将生态环境作为生产资料进行保护而非仅作为劳动对象进行开发、对生态环境进行区域整体保护而非仅择其要素分别调整;劳动者利益调整机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对生产力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区域整体式劳动者激励制度对生态保护者采取利益激励而非权利限制、按区域生态贡献进行整体补偿而非仅按生态损害要求个体赔偿;管理者问责制度也因其主体性质而天然地具有区域整体式制度属性。研究结论是:区域整体性制约了发展生态生产力的制度方向和样态,马克思生产力三要素理论则框定了发展生态生产力的制度内容和体系;在制度建构上,中国应该加紧完善《国家公园法》领衔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同时,以生态补偿为内容的生态劳动者激励制度也应从分类生态保护补偿进阶到区域整体式生态保护补偿形态,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者的问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生产力 区域整体性 生产资料增益 生态保护补偿 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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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义务的继受
9
作者 刘静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9-57,共9页
研究目的:研究污染场地修复义务的继受问题,以期定分止争,对未来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我国立法未能全面回答责任主体变更和土地权利转移时,修复义务人的认定这一难题... 研究目的:研究污染场地修复义务的继受问题,以期定分止争,对未来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我国立法未能全面回答责任主体变更和土地权利转移时,修复义务人的认定这一难题。(2)在主体变更情形下,应由继受者承担修复的行为义务和财务负担,企业组织形态或出资人的变动不影响修复义务的承担。(3)在个别继受方面,对于发生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收购,受让人同时承担修复的行为义务和财务负担;此前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受让人承担默示的修复义务后,可向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求偿;(4)在政府征收土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下,不论其发生时间,都应由政府承担修复义务和费用。研究结论:应综合考虑修复的有效性、合比例性,以及对潜在义务主体的行为激励效果,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完善土壤污染修复义务人的认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场地修复 行为责任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个别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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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概念立法重置的体系效应——兼评《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
10
作者 曹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08-218,共11页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986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但终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立法的特定局限,不能完...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986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但终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立法的特定局限,不能完全地应对矿产资源领域持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的新《矿产资源法》是该法自颁行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更是中国矿业法治建设久久为功的生动体现。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支撑具体制度架构的支点,其概念的立法化设置是关乎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新《矿产资源法》以立法重置的方式完成了矿业权的物权化改造,实现了矿业权“三权合一”向“去证留权”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遵从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突出矿业权登记的制度功能。内容构成则强化了矿业权的排他性特征,增设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直通车”模式,明确了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的制度激励措施。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主线将旧法以权力为中心切换为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尽管此次修法对于矿业权概念的立法重置较为妥当,但制度体系建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规则补充层面,对于“探转采”的费用收取,新《矿产资源法》设计的规范体系尚处于粗线条式的框架结构,具体的费用类别、收取方式以及收取额度等内容均需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合作与合力。具体而言,“探转采”是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重点考虑探矿权是否完成有偿处置的因素。对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空白地的探矿权,“鼓励找矿”应是是否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影响因子。新发现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设置等问题,重点关注“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合理开采”制度激励的落地,但需避免其异化为规避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路径选择。立法跟进层面,需同步跟进配套法律体系的“立、改、废”。“立”与“废”作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重构的抓手,具有同步展开的紧迫性。全面废止违背修法精神的制度规范,同时强化涉及不同主体的大量授权条款背后的配套规范体系的搭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矿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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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律逻辑与规范构造
11
作者 刘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12,共12页
国家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确立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应当被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认和固化。“国家生态安全”一词经历了从学理概念转换为政策术语,又上升为... 国家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确立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应当被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认和固化。“国家生态安全”一词经历了从学理概念转换为政策术语,又上升为法律概念的过程,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以其为基点系统地构建国家生态安全规范体系。部分生态环境单行法规定了“生态安全”或“国家生态安全”条款,将“生态安全”规定为法律价值、工作机制、调整对象3种立法模式,目前这3种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在内在逻辑与机制实施层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国家生态安全条款,是本体论、关系论和结构论三重法律逻辑的立法表达,以本体论为目标,以关系论为立法路径,以结构论为制度展开逻辑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完善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制度的规范架构包括:(1)《生态环境法典》应以界定作为独立调整对象的“国家生态安全”为前提,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条款;(2)《生态环境法典》应完善国家生态安全的监管体制规范,明确规定具体的国家生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事权配置;(3)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中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制度体系,立法范围从“生态保护编”拓展至其他分编,制度类型应兼采直接保护与间接规制二元机制,系统完善污染防治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国家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系统 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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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创新的偏失和匡正
12
作者 吴勇 梁洋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3-82,共10页
近年来,在回应型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探索。这些司法实践创新着重于生态环境的修复、预防性原则的落实以及环境纠纷的实质化解决,有着积极意义。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在回应型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探索。这些司法实践创新着重于生态环境的修复、预防性原则的落实以及环境纠纷的实质化解决,有着积极意义。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创新也出现了主体定位不清、权力边界模糊以及利益衡量不足等偏失。对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创新应该注意理性限度,明确检察院积极创新、法院审慎创新的角色立场,恪守权力边界以及加强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等,从而真正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回应型司法 恢复性司法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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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检视与完善路径
13
作者 吴志红 代跃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0-107,116,共9页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在水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执法公正合理的重要行政自制手段。对现行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的检视结...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在水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执法公正合理的重要行政自制手段。对现行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的检视结果表明,相关技术构造中违法情节的考量要件选择不够全面以及处罚效果格次划分不够合理,逸脱条款设置存在缺漏,难以满足水执法实践的需求。针对涉水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可从三方面完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情节细化上,引入动态调整技术,兼顾环境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预设实质考量要素与量罚格次;在效果格化上,可探析法律原则适用路径,引入裁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对格化技术加以厘正;在逸脱条款设置上,应完善逸脱条款的限制性规则,规范逸脱权的设置、适用条件与监督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技术构造 逸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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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
14
作者 魏旭 王萧 《安徽农业科学》 2025年第6期255-258,共4页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优良的品质与市场效应,具有区别于一般农产品的经济、文化与社会价值。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严峻,产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改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制度层级架构不清,产地环境综合监管体制阻滞,阻碍了地理标志产...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优良的品质与市场效应,具有区别于一般农产品的经济、文化与社会价值。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严峻,产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改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制度层级架构不清,产地环境综合监管体制阻滞,阻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健康发展。应以完备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作为依托、形成统一高效的产地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机制为保障,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性管控、系统化治理、法治化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产品 产地环境 环境保护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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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同参与 被引量:1
15
作者 杨光 杨翠柏 张雪娇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2-91,共10页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间的“最大公约数”,是衔接政府规制权、企业经营权与社会参与权的“结构性枢纽”,其治理效能的比较优势为:①相较于政府主体的行政科层局限,行业协会商会凭借行业信息集成能力与专业研判优势,能够...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间的“最大公约数”,是衔接政府规制权、企业经营权与社会参与权的“结构性枢纽”,其治理效能的比较优势为:①相较于政府主体的行政科层局限,行业协会商会凭借行业信息集成能力与专业研判优势,能够突破环境决策中的“信息茧房”困境,形成更具回应性的风险预警机制;②相对于企业的逐利本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利益差序格局”关系中不代入特定的具体微观利益视角,可通过制定环境技术标准、实施行业自律规约等软法治理手段,有效调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③相较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松散化特征,行业协会商会是法人治理结构,在环境公共事务中展现出更优的组织化行动能力。行业协会商会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具有独特的规范价值与制度功能,以其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力量本应在环境风险治理领域发挥作用,但实践中存在诸如“经济优先观”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观念冲突、环境立法的制度供给危机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有限与环境治理需求无限等困境,造成行业协会商会的应然功能与实然效能间存在显著张力。破解上述困境需构建“观念转型—制度重构—程序再造”三位一体的法治化路径,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潜能:①观念转型是指厘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因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②制度重构即《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考量赋能行业协会商会协同参与,地方环境具体立法中拓宽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空间;③程序再造需坚持有序化与有效性原则,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事前、事中及事后参与具体细化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行业协会商会 协同参与 绿色转型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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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挑战与制度回应 被引量:3
16
作者 贾宸妍 晋海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73,共9页
为推动现代水利行业革新,需全方位、多维度推进水利新质生产力发展,其中法治保障是核心内驱力。法治在培育新质水利劳动者、革新新质水利生产资料、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当前水利新质生产力的革命性发展引发了多重... 为推动现代水利行业革新,需全方位、多维度推进水利新质生产力发展,其中法治保障是核心内驱力。法治在培育新质水利劳动者、革新新质水利生产资料、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当前水利新质生产力的革命性发展引发了多重法治挑战,主要体现在水利新兴领域立法不足、执法整体效能低下、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水利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淡薄等方面。应健全动态水利立法体系,构建水利智慧执法配套制度,创新流域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完善守法激励机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回应法治挑战。通过将法治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能保障水利新质生产力在法治保障下高效高质发展,又能为水利行业数字化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筑牢制度根基,最终实现水安全、水生态与水利经济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利新质生产力 数字化转型 法治保障 制度构建 技术创新 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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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污染”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17
作者 黄锡生 冯春阳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19-128,159,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术语关系错综复杂、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环境立法实...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术语关系错综复杂、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环境立法实践应以“属+种差”定义法为路径,辅以语法学、逻辑学理论,从而厘清“环境污染”与相关术语的界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概念框架。“环境”应涵盖自然环境中的无机环境及社会环境中的物理社会环境(建筑物);“污染环境”与“环境污染”互为充要,其定义模式涉及立法技术考量;法典中“环境污染”与“污染”可相互指代“;有害影响”作为“环境污染”的属概念优于“现象”与“损害”。据此,建议将“环境污染”定义为:“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间接向水、空气、土壤或建筑物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其性质足以降低环境质量、危害公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污染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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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之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家琦 张岩 +3 位作者 张子晴 曲心童 张亦滕 王圣礼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71-75,共5页
湿地作为一种常年性或季节性的积水水域,多数分布在人类居住区,受人类活动影响明显,湿地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生态保护的关键议题。《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湿地保护的基本规则,现处于条例概括、条款缺失的状态。《... 湿地作为一种常年性或季节性的积水水域,多数分布在人类居住区,受人类活动影响明显,湿地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生态保护的关键议题。《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湿地保护的基本规则,现处于条例概括、条款缺失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后,需要根据湿地保护基本法的框架和内容加以修订,保证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的系统性;同时,借鉴其他已经修订完毕的省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的全面性。对湿地保护法规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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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SG监管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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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夏阳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4-103,共10页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是推动我国“双碳”战略实施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实践对ESG监管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目前的ESG监管面临监管主体协同性不足、监管手段单一且粗放、监管策略缺乏回应性等现实困...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是推动我国“双碳”战略实施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实践对ESG监管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目前的ESG监管面临监管主体协同性不足、监管手段单一且粗放、监管策略缺乏回应性等现实困境。鉴于我国ESG监管现状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高度适配性,从回应性监管的视角出发,应重新梳理ESG监管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并从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策略三个层面对现行ESG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ESG监管框架 回应性监管理论 ESG鉴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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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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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清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8-169,共12页
碳排放配额分配在碳市场交易制度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枢纽地位,具备促进分配正义、实现激励相融等复合功能。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之下的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等,要么针对配额分配的起始节点进行判断,要么面向配额分配的结果节点进... 碳排放配额分配在碳市场交易制度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枢纽地位,具备促进分配正义、实现激励相融等复合功能。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之下的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等,要么针对配额分配的起始节点进行判断,要么面向配额分配的结果节点进行判断,不能完全涵盖配额分配活动全貌。分配行政理论虽然呈现了利益或负担分配的基本样态,但其与配额分配属于不同范畴,故不宜将配额分配纳入分配行政予以定位。配额分配主要是指由设定配额总量、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和执行配额分配方案等组成的多阶段、复合性行政活动。在行政过程论范式之下,碳排放配额分配分别呈现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等不同法律属性,需要分别从创设依据、优化程序设置以及完善救济机制等方面对不同属性的配额分配活动施以相应法律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配额分配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分配行政 生态环境保护 绿色低碳发展 “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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