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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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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长营 王承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5期596-599,共4页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进行了系统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侵权冲突规则体系。对比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则与我国现行侵权冲突规则,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冲突法重述中的有关规定,...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进行了系统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侵权冲突规则体系。对比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则与我国现行侵权冲突规则,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冲突法重述中的有关规定,在侵权领域全面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将重要争点的法律适用纳入一般侵权行为予以规定;抛弃“双重可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法重述 侵权 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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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犯刑满释放强留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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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宗素 黄长营 《现代法学》 1988年第4期40-42,74,共4页
一、强留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弊端所谓强留制度,是罪犯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就业制度的简称。强留制度最早提出,是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谈的决定:“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远离原地... 一、强留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弊端所谓强留制度,是罪犯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就业制度的简称。强留制度最早提出,是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谈的决定:“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持殊情况者外要全部留下。”此后,1954年和1962年均对此作了强调,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罪犯成份的变化和当时阶级斗争形势,提出对刑满释放的人员实行“四留”、“四不留”的原则。“四留”中包括未改造好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犯 就业制度 刑满释放人员 历史作用 改造 积极作用 劳动就业 劳改机关 经济形势 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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