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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依法制裁破坏金融信贷政策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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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建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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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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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金融》
1986年第1期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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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近,我们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和部门,利用国家银行对信贷管理的不够完善之处,巧立明目,不择手段地向其它企业和经营单位转手贷款和贷放实物,从中牟取“高利”,非法收取利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弄虚作假,利用合法途径套取银行贷款,然后向其他企业转手倒货。八五年三月,洪湖县成套公司与洪湖县峰口另一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联营木材合同。合同规定,提供四十万资金,一个半月以后,另一贸易公司除偿还全部投资以外,还要支付六万元的利润。某成套公司于三月十八日持合同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法地从县农业银行贷出四十万元,然后将此款汇入峰口另一贸易公司的帐户上。所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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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贷政策
违法乱纪行为
银行贷款
洪湖县
贷放
银行部门
流动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
经济纠纷案件
信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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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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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延期付款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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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建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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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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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金融》
1985年第7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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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何正确地使用对延期付款的处罚,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了解案件,分清是非,强制当书人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办事的重要手段之一。案例(一),荆门市江山建筑材料厂签订向嘉鱼县高铁贸易中心出售三十吨苎麻的合同,需方汇款十三万二千元。由于供方无货,需方要求如数还款。双方又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规定:供方每逾期一天交付罚款三千元。协议书经荆门市公证处公证。嗣后,供方逾期五十天。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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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处公证
债权文书
延期付款
供方
公证机关
分清是非
申请执行
需方
建筑材料厂
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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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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