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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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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智伦 韩运浦 严跃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112-118,共7页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而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未作具体规定。在先权利遵从民事权利理论中的“许可保证说”、“一定行为说”。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先用权、商号权、地理名称...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而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未作具体规定。在先权利遵从民事权利理论中的“许可保证说”、“一定行为说”。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先用权、商号权、地理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它具有合法性、在先性、主体各异性、客体关联性等特点。它们对于注册商标的对抗作用表现在:无效宣告、撤销、不予注册、权利限制和禁止使用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名称权 先用权 商标法 商号权 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 TRIPS 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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