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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应去“地方”、“行政”色彩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为主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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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潘祖全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5期130-137,共8页
基于我国检察权为司法权的权利属性,应去除时下检察权运行中"地方"、"行政"色彩,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进行办案机关与非办案机关的分类管理,对独立办案人员(检察官)与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中... 基于我国检察权为司法权的权利属性,应去除时下检察权运行中"地方"、"行政"色彩,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进行办案机关与非办案机关的分类管理,对独立办案人员(检察官)与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体系对检察官实行办案责任制,制定"三三制"权力清单充分放权,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合理限权,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权运行 办案组织 分类管理 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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