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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初探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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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燕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62-68,共7页
在矿业权流转市场中将矿业权作为资本要素作价出资入股的实践已经浮出水面,但是由于政府行政越权的存在及立法相关规定不完善,致使这一实践并不充分。出资入股的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诞出,是矿业权人的固有权利。矿业权取... 在矿业权流转市场中将矿业权作为资本要素作价出资入股的实践已经浮出水面,但是由于政府行政越权的存在及立法相关规定不完善,致使这一实践并不充分。出资入股的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诞出,是矿业权人的固有权利。矿业权取得中具有行政许可本质的"审批",并未设定权利,也不改变矿业权的私权属性,而是使矿业权由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矿业权人可以自由地支配矿业权将其作价出资入股,同时矿业权出资入股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流转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出资人、受让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使用权人的关系,政府行使包括出资受让人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审批与监管、变更登记等监督管理职能。政府在流转市场除了为矿业权流转便捷提供服务,为实现有序的矿业权流转进行监管外,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私权也是政府不可忽视的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权 作价出资入股 行政许可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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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退出时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的再造——以引入保险合同变更为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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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燕娜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50-156,共7页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在保险市场退出中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之必要,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依赖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强制管理。然而,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中债的处分因其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而遭遇诟病。为...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在保险市场退出中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之必要,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依赖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强制管理。然而,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中债的处分因其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而遭遇诟病。为此,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应当以保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合同移转处置权、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前提进行"去强制化"的改造,并引入保险合同变更制度以为救济。在规定有伴随保险合同移转的保险合同变更制度的域外立法中,与我国台湾地区相较,日本法中保险合同移转去强制化以及合同变更中赋予投保人知情权与异议权的规定尤其值得参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市场退出 保险合同移转 保险合同变更 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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