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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信托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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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严城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89-95,共7页
采用信托经营方式能够化解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国有资产信托有着其自身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然而,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制度很不成熟,由此... 采用信托经营方式能够化解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国有资产信托有着其自身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然而,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制度很不成熟,由此对其制度构建进行深入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信托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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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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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1-39,共9页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整 预先包裹式重整 引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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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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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1997年第1期63-65,共3页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董惠江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排除债权危害,保障债权实现的一...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董惠江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排除债权危害,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代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代位权 第三人 债权实现 不行使权利 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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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经营活动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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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53-56,共4页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 法人的民事责任 经营活动 代表权 经营范围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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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法法典形式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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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0-98,共9页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体系 民商法关系 法典编纂 民法典 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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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善意的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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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玲玲 董惠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6-94,共9页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因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善意实体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依然存在。应明确相对人善意的实体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重大过失的判断应以类型化的外观事实为基础;善意的程序认定标准为通过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实行有条件的善意推定,并根据相对人审查能力的不同综合认定,合理审查的内容为外观事实是否适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 越权担保 善意认定 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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