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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视野下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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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勋哲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6-24,共9页
行政法上的公物,是实现行政目的的“物的手段”,高校体育设施是以教育目的为主、社会公益性为辅的公物。不同地区、城乡、学校类别之间体育设施的配置和利用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有所不同。法律、法规有关学校体... 行政法上的公物,是实现行政目的的“物的手段”,高校体育设施是以教育目的为主、社会公益性为辅的公物。不同地区、城乡、学校类别之间体育设施的配置和利用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有所不同。法律、法规有关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规定,是通过对特定行为模式的肯定和倡导的“鼓励性规定”来发挥指引作用,“鼓励性规定”在规范结构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难以作为公民主张权利和司法裁判的依据,需要具体认识其规范效力。“鼓励性规定”一方面为高校设定了努力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负责消除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各项障碍和隐患,完善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的规范体系、管理体制、绩效评价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公物法 高校体育设施 社会开放 倡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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