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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中国台湾地区司法审查主体的困境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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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范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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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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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7-8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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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第77条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其"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依据"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但从目前的实务上观察,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并没有依据第77条掌理审判,只是掌理第78条解释"宪法"之规定。这就造成了"解释与裁判分离"的困境。目前,"释宪机关"的"法庭化"和使"司法审查"真正落实具体个案救济是较好的解决困境之道,即回归"宪法"第77条本身的规定,让"司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让"大法官"既解释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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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
                            “司法审查主体”
                            集权式审查
                            “宪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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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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