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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商业银行先抵押后租赁房产的执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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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加庆
秦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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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业银行南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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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金融》
2021年第12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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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主要执行财产往往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执行法院对抵押房产变现后能够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银行债权。所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希望执行法院通过对抵押房产快速处置以及时实现债权。但是,在抵押房产存在租赁时,将对银行的权利实现产生一定影响。如承租人申请带租拍卖,执行法院并决定带租拍卖时,则可能影响拍卖成交率,进而影响银行的债权实现。一般而言,对于在设定抵押权前成立的合法有效租赁关系,执行实践中做法较为一致,多为带租拍卖,这是基于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并无异议。但在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的租赁关系,是否要涤除租赁后拍卖,实践做法不一,导致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针对房产设定抵押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进行分析,旨在研究实践中不同执行路径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和注意问题等,以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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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租赁关系
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
适用情形
债权实现
银行债权
执行路径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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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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