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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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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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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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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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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业主自治制度是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与灵魂,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于理顺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规定的欠缺,造成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使业主自治组织在诉讼实践中地位尴尬,削弱了其在代表与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中的作用。其关键是如何看待业主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应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指的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构、会议形式;另一方面它也指代业主团体本身。在我国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之前,能够担当起业主自治组织重任的是业主大会而非业主委员会,其法律性质也应为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只能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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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业主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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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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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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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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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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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政法论丛》
                    
                    
                2009年第1期36-4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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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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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公示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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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alteration of real rights
                             legal act
                             public summons
                             formalism of 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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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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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无权处分行为内涵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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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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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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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政法论丛》
                    
                    
                2007年第6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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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对处分行为的正确理解是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前提。无论是债权意思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处分行为都指向实施后能直接发生处分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包括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和相应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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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处分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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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disposal
                             disposal behavior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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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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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名家庭内部财产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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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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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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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73-7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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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建立现代家庭财产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08DFXZ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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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家庭内部财产侵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家庭成员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在家庭中享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在对家庭财产性质进行约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及某家庭成员故意损害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时,由于故意给其他家庭成员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以维护受损害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由于家庭内财产侵权的特殊性,在认定标准、处理规则及解决方式上都应特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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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家庭
                            家庭共有财产
                            侵权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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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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