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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监检衔接规则完善的法治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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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莉 罗白睿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9-106,F0003,共9页
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监检衔接的职能管辖竞合中保留并加强其自行侦查权,不仅兼具“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还能够达到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科学分流的目的。在2024年《监察法》形成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背景... 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监检衔接的职能管辖竞合中保留并加强其自行侦查权,不仅兼具“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还能够达到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科学分流的目的。在2024年《监察法》形成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背景下,对留置案件仍然适用先行拘留需要以程序的虚置、损耗以及违背诉讼法理作为代价,因此,应删除先行拘留的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决定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在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明确犯罪嫌疑人有权继续获得律师辩护,并对其沿用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被调查人陈述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为了增强监检衔接中证据规则的融贯性,应基于证据统一性原则,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察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监察法修改 监检衔接 留置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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