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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的价值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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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百和 《现代法学》 1987年第3期62-,57,共2页
近年来,检察机关处理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在计算固定资产的方法上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以有关部门计算的损失价值为标准,而有关部门往往存在着压低计算损失价值的问题。表现在: (1)只把某种不可自然折卸的最小... 近年来,检察机关处理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在计算固定资产的方法上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以有关部门计算的损失价值为标准,而有关部门往往存在着压低计算损失价值的问题。表现在: (1)只把某种不可自然折卸的最小实体被毁掉的部分算为损失。例如:一张价值为一百二十元的办公桌,被烧掉了一半以后,其损失只计六十元。 (2)人为地压低计算损失的数额。例如:长春市某厂因某人玩忽职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种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 资产损失 实际损失 玩忽职守 使用价值 办公桌 最小实体 事故案件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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