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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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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振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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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咸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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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财会》
1991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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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及费源情况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发展农村教育,缓解农村教育经费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和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饮食服务业等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乡镇企业。计征标准农民是按上年人平纯收入1.5%计征,从事工交商等个体经营者按其“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计征,乡镇企业是按上年实现的利润的5%计征。按我市1988年和1989年统计资料分析,农民按人平486元,费率1.5%计征,个体经营者按人平收入1250元,费率2%计征,乡镇企业按实现利润979.2万元,费率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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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
乡镇企业
个体经营者
农村教育经费
征收对象
计征
饮食服务业
农民
交通运输业
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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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3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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